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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庫妮可娃應向經濟部申請工作許可

2003-09-15 19:4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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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十五日電)針對網球明星庫妮可娃受邀來台參加某知名鐘錶珠寶秀一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依法應向經濟部申請工作許可,未經許可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處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指出,這個申請案的雇主是商業登記許可設立的公司,且庫妮可娃來台從事的工作屬於商業行為,依照申請的主體與工作內容來判斷,應該由經濟部審酌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決定是否發給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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