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檔案交換軟體違法否 無判例可商業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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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十八日電)科技業者提供軟體與平台讓客戶下載或分享資料與音樂,是否侵犯著作權,引發爭議與國外多起訴訟行動。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主任陸義淋今天表示,國內的著作權法對此已有規範,但目前還沒有確定的判例;由於訴諸法律耗事費時,因此最好採用商業協商代替訴訟來解決問題。

數位科技產業近年來發展快速,也相對產生許多問題與爭議。例如,自 P2P 檔案交換軟體發明以來,便引發是否侵犯著作權與商業收費的爭議;在國外,已有多起著作權人或團體,控告 P2P 軟體業者,法院甚至判定軟體業者要提撥一部份的收入給原作者,這類事件在國內也有數起。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主任陸義淋今天在2003台北科技法律論壇表示,國外已有判刑確定的案例,而國內的著作權法才剛修正完成,對於這類的問題並非完全無規範,而是這些規範的解釋,在法律實際操作面上,還需要實際案判決較為明確。

陸義淋指出,這類案件完全要訴諸法律不但耗時費事,對雙方不見得完全有利,不如大家思考改用商業協商代替訴訟來解決問題。他強調,當科技與法律產生衝突時,立法單位應該要趕快思考,制定一些法律加以規範,才能解決產生的問題與爭議。但未來科技發展不斷翻新,很多問題和狀況是立法者難以想像得到,而且法律規定又追不上科技進步,因此在制定法律時是否應該放長遠一點,陸義淋說,這對各國立法者都是難題,法律不太可能走在科技前面,甚至不應該走在科技前面,因為如果法律規範過於嚴苛,反而會限制科技的發展,等於畫一個框框,因為不可能先用法律去預想到科技會發生的現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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