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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斃偷渡犯 難獲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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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六名中國籍偷渡女子溺斃,是否能獲我國發給犯罪被害補償金案,其可能性將大為降低。

 法務部研究認為,雖不排除這些被害女子可因犯罪地在我國,其家屬有權提出補償金之聲請,但因她們的偷渡犯行是觸法行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得不予補償。法務部長陳定南昨日特別指示苗栗地檢署,審核被害女子的家屬提出聲請時,必須「審慎處理」。

 法務部保護司研究表示,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溺斃的六名中國偷渡女子在我國境內遇害,其國籍雖未被列為「排除」的對象,但同法的第十條也規定,若被害女子有犯罪行為,或她們的被害有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時,得不補償其全部或一部分損失。

 法務部指出,按六名中國女子溺斃的緣由,是起於非法偷渡進入我國,其本身行為已觸法,故對其被害也應負擔相當的責任,絕非單純的被害人角色,故是否可獲犯罪被害補償金,不無疑問,法務部乃責由苗栗地檢署「審慎」審核該聲請補償案。

〔記者黃其豪╱蘆洲報導〕蘆洲市長李翁月娥昨天當面向到蘆洲與大囍市災民座談的副總統呂秀蓮陳情說,中國女子偷渡罹難死者,據說每人可獲一百四十萬元補償,大囍市災民卻只獲四十萬元補償,實在不合情理。

 法務部保護司科長蕭丁苑則說明,這是外界誤解,中國女子被人蛇推下海死亡,雖「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但法條中另有「排除條款」,是否領得到補償金或領多少,還須由承案地檢署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審核。

 蕭丁苑說,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第十條明文規定,「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或「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的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其損失的全部或一部分。

 呂秀蓮則表示,法令因訂定時間不同,也許不符實際狀況,但官員只能依法行政,政府做不到的,還有民間力量可協助。她也說,偷渡犯與災民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中國遲不接人 兩偷渡犯想不開

〔記者王瑞德╱台北報導〕中秋佳節倍思親,奈何「祖國」不接人!兩名「寄放」在台北市刑警大隊拘留所戒護的中國偷渡女子,因中秋節將至,思鄉情切,卻苦於遣返無期,昨日下午雙雙以塑膠製品割腕自戕,幸傷口短淺不必送醫,警方已包紮傷口,並將兩人隔離安撫情緒。

 台北市警方指出,每逢重大節日這種思鄉病極易發作,且易「傳染」,故呼籲中國,應以人道對待自己的「同胞」,加速遣返作業。

 警方調查,這兩名中國女子,是二十歲的湖北省路姓女子,和二十一歲的雲南省彭姓女子,兩人在一個月前被中山分局分別查獲,經隔離期滿後,因中山分局拘留所裡的中國女犯已滿,遂「寄放」在北市刑大拘留所,和另十二名中國偷渡女子共宿。

 昨日下午,員警察覺兩女神情有異,經緊急搜查,發現兩人破壞塑膠杯製品割腕,並哭著表示,中秋節將至,因想家而無法忍受在拘留所的日子,並稱想轉往中山分局拘留。

 警方通知消防局派救護車趕到,經檢視兩女的腕部傷口,因塑膠製品並非尖銳物品,只造成一道淺淺的割痕,故無送醫必要,由警方協助包紮傷口即可。

 為安撫兩女情緒,北市刑大即通知中山分局將兩女接回,且加以隔離,由女警和其他中國女子安撫,警方正注意兩女的情緒反應,避免再度發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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