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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毙偷渡犯 难获被害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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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六名中国籍偷渡女子溺毙,是否能获我国发给犯罪被害补偿金案,其可能性将大为降低。

 法务部研究认为,虽不排除这些被害女子可因犯罪地在我国,其家属有权提出补偿金之声请,但因她们的偷渡犯行是触法行为,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得不予补偿。法务部长陈定南昨日特别指示苗栗地检署,审核被害女子的家属提出声请时,必须“审慎处理”。

 法务部保护司研究表示,依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溺毙的六名中国偷渡女子在我国境内遇害,其国籍虽未被列为“排除”的对象,但同法的第十条也规定,若被害女子有犯罪行为,或她们的被害有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时,得不补偿其全部或一部分损失。

 法务部指出,按六名中国女子溺毙的缘由,是起于非法偷渡进入我国,其本身行为已触法,故对其被害也应负担相当的责任,绝非单纯的被害人角色,故是否可获犯罪被害补偿金,不无疑问,法务部乃责由苗栗地检署“审慎”审核该声请补偿案。

〔记者黄其豪╱芦洲报导〕芦洲市长李翁月娥昨天当面向到芦洲与大囍市灾民座谈的副总统吕秀莲陈情说,中国女子偷渡罹难死者,据说每人可获一百四十万元补偿,大囍市灾民却只获四十万元补偿,实在不合情理。

 法务部保护司科长萧丁苑则说明,这是外界误解,中国女子被人蛇推下海死亡,虽“适用”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但法条中另有“排除条款”,是否领得到补偿金或领多少,还须由承案地检署的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审核。

 萧丁苑说,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第十条明文规定,“被害人对其被害有可归责之事由者”或“斟酌被害人或其遗属与犯罪行为人的关系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会观念,认为支付补偿金有失妥当者”,得不补偿其损失的全部或一部分。

 吕秀莲则表示,法令因订定时间不同,也许不符实际状况,但官员只能依法行政,政府做不到的,还有民间力量可协助。她也说,偷渡犯与灾民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中国迟不接人 两偷渡犯想不开

〔记者王瑞德╱台北报导〕中秋佳节倍思亲,奈何“祖国”不接人!两名“寄放”在台北市刑警大队拘留所戒护的中国偷渡女子,因中秋节将至,思乡情切,却苦于遣返无期,昨日下午双双以塑胶制品割腕自戕,幸伤口短浅不必送医,警方已包扎伤口,并将两人隔离安抚情绪。

 台北市警方指出,每逢重大节日这种思乡病极易发作,且易“传染”,故呼吁中国,应以人道对待自己的“同胞”,加速遣返作业。

 警方调查,这两名中国女子,是二十岁的湖北省路姓女子,和二十一岁的云南省彭姓女子,两人在一个月前被中山分局分别查获,经隔离期满后,因中山分局拘留所里的中国女犯已满,遂“寄放”在北市刑大拘留所,和另十二名中国偷渡女子共宿。

 昨日下午,员警察觉两女神情有异,经紧急搜查,发现两人破坏塑胶杯制品割腕,并哭着表示,中秋节将至,因想家而无法忍受在拘留所的日子,并称想转往中山分局拘留。

 警方通知消防局派救护车赶到,经检视两女的腕部伤口,因塑胶制品并非尖锐物品,只造成一道浅浅的割痕,故无送医必要,由警方协助包扎伤口即可。

 为安抚两女情绪,北市刑大即通知中山分局将两女接回,且加以隔离,由女警和其他中国女子安抚,警方正注意两女的情绪反应,避免再度发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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