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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貨幣 兩婦人一審判刑四年十月

2004-10-24 23:0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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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24日電)婦人黃秀華與隋桂俐於民國91年7月間,透過管道向不詳人士購買偽造新台幣及信用卡並使用,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判處兩人有期徒刑4年10月與4年6月,本案仍可上訴。

黃秀華與隋桂俐兩人透過管道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代價,向不詳人士購買偽造千元鈔券三十張及一張偽造信用卡,同日持其中五張偽造鈔券與信用卡在台北市木柵動物園購物中心消費並盜刷信用卡購物,消費及盜刷得逞金額共五千零三元。

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依犯罪情狀與犯後態度,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4年10月及4年6月。

黃秀華與隋桂俐兩人犯罪得利雖僅五千零三元,但因行使偽造新台幣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人行使偽造新台幣均判有期徒刑四年;行使偽造信用卡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後項規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遠低於行使偽造貨幣罪。

法界人士指出,新台幣、美金是各國流通貨幣,損害的是國家法益,為維護貨幣的正確性及地位,偽造或行使流通貨幣各國都以重罪論處,就算不小心收到偽鈔但未報警處理放任流通,依法仍可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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