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義龍:由討債人被擊斃看中國法律制度的危機

杜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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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5日訊】最近,發生在蘭州的一起警方擊斃討債人的案件,引起了人們的強烈關注,質疑警方擊斃討債人是否合法的呼聲隨著案件的真相被新聞媒體逐漸披露出來越來越強烈高漲。從報導的有關事實來分析,蘭州警方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我們的法律和執法機關,應該就這一問題涉及的更深層面上的法治問題進行及時反思,同時,這一事件,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某些問題,已經由普通的民事糾紛,開始演變爲社會危機,這才是我們應該充分關注的。

一、這起事件的關鍵並非在於擊斃討債人本身,而在於執法的理念存在問題。

“擊斃”事件本身只是一個偶然的個例,而隱藏在擊斃行爲背後,促使警察使用擊斃方式來處理這種緊急事件的內在原因,卻是最值得我們擔憂的。首先,如何處理此類事件,需要警方把以對公衆造成傷害爲目的的恐怖行爲和個人原因進行的要挾行爲區分開來。蘭州“擊斃”案從報導的事實來看,絕對不是一起恐怖事件,討債人的目的明確,行爲理智而有分寸,沒有任何迹象表明他會給更多的人造成傷害,另外,他既然已經脫離爆炸實施的現場,並且以正常的方式在行走,表明他已經放棄了使用爆炸(即使真有炸藥,後來證明懷中揣的是熱水袋)行爲來達到目的,這時不但擊斃他於理難通,即使鳴槍也已經過分。這說明,警方的行爲是被一種先入爲主的觀念所控制和迷惑,缺乏沈著冷靜的應急能力不說,還缺乏最起碼的法律和人道常識。

其次,從警方果斷擊斃討債人的步驟來看,證明警方一直是把討債人當作應該消滅的物件看待的。一方面非常誇張地布署警力,如臨大敵,另外一方面,則對周圍居民進行了大範圍地疏散和控制,雖然從防患於未然的角度來說,他們是做了充分的準備,可也說明,他們把大量的精力放在了如何更加有利於與討債人作戰的方面,而沒有放在弄清事實真相方面。最令人不解的是,警方竟然連電話線也切斷,由此可看出,警方根本就不打算再與討債人進行交涉,而是採取了一種甕中捉鼈的戰術欲置對方於死地。警方如此容易地進入到一場與恐怖分子作戰地角色之中,是否是近年來國際上的各種恐怖爆炸事件已經讓他們聞風喪膽了呢?

第三,最近發生的各種挾怨報復的案件已經使有的地方公安部門下達“當場擊斃”的命令,而蘭州警方更徹底,直接實踐當場擊斃的“理念”。之所以稱爲“理念”,是因爲這種“當場擊斃”的行爲,是受一種觀念所支援的,即事先確立下可採取當場擊斃的方式執法,使“當場擊斃”行爲成爲一種執法要求,而不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的執法需要。這種機械的思維方式,否定並改變了法律事前禁止和事後裁定懲罰的性質和作用,而使法律越過了它的許可權,進行事先裁定,並依照此裁定進行懲罰。當某些事件發生之後,其所造成的傷害使我們痛悔沒有及時當場擊斃罪犯,這難道就能成爲要求以後發生事端時不問青紅皂白就進行當場擊斃的理由嗎?在這次“當場擊斃”事件中,當場擊斃的執法行爲所需的所有法律要件都成爲擺設,“當場擊斃”成爲上級對執法者的一項任務要求,這種慌唐的“理念”控制了蘭州警方的頭腦。

所以,這次“擊斃”事件反映的是在中國警方執法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一種錯誤理念,事件本身也許有諸多偶然性因素,但從警方的行動調遣、布署和最後對“果斷擊斃”的自得,必然地反映了警方內在的法律觀念的淡漠和缺失,這種缺失,是中國政府在執法方面的深層危機。

二、社會危機的累積。

自從1970年代末中國開始實行經濟改革以來,債務糾紛就一年比一年多了起來。從最初的朋友、親戚之間的欠債,到後來的集資、銀行貸款和近年來迫使政府出面來解決的拖欠民工工資,債務糾紛已經演變成爲中國的一個社會問題,而不僅僅只是一些民事或經濟類個案。

這次蘭州警方擊斃討債人的事情,應該是這一社會問題發展成爲社會危機的一個信號,給一次事件這樣定性,並非危言聳聽,因爲債務問題已經開始逼迫人們走向絕境,它帶來了更加嚴重的社會問題。

在上個世紀末,中國一夜之間興起了許多討債公司,這些公司的唯一業務就是幫助別人討債。後來這種公司因爲被宣佈非法遭到取締,可是在民間,地下的討債公司並沒有因此絕迹,因爲不容於主流社會,所以這些非法的討債公司都溶入了黑社會組織,這些討債公司並不主動爲害社會,僅僅是採取非法方式取得合法的利益和權益,替代了法律的一部分職能。它們之所以生存下來,在於這些公司在討債方面比法院更加“有效”,從這一角度來說,它們的存在,也緩和和舒解了部分社會緊張情緒(筆者反對這類討債公司的非法性存在,這樣說只是從一個角度來分析問題)。但是這些討債公司的業務範圍局限在大債主的範圍之內,對於一些小債主,比如小公司、個人或工人欠薪等債務糾紛,由於它們介入的成本很高,這一領域是它們的勢力空白,因此,這一領域的一個個的小問題積累成爲嚴重的社會危機,最後只有政府出面來解決問題了。

從民間的討債公司,民工們使用跳樓的方式討工錢,到“蘭州擊斃”事件的發生等討債方式的演變過程中不難看出某種必然的聯繫,而最後政府出面來採用強制方式解決拖欠民工工資的方式,等於宣佈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機構,在處理債務和經濟糾紛方面能力的欠缺,也從另外一個角度表明,權力大於法。即使這種用來做好事情的權大於法,也不是一個法治社會所應該有的現象,因爲大於法的權力能夠做好事,就也能夠做壞事。比如“當場擊斃”這種超越法律的行爲,這次就成爲一件壞事。此外,“蘭州擊斃”事件也表明,政府雖然具有超越法律的做好事情的權力,可是並不適合去解決債務等經濟糾紛這些法律案件,也不可能全面地解決這類問題,政府的行政職能是無法替代法律機構的法律職能的。

法律制度和執法的不力,需要的是改革並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用行政行爲來替代法律的職能。當有人使用爆炸這種類似恐怖分子的行爲來討回本屬於自己的公道時,政府應該深思的是國家替百姓行使正義職能的機構是不是出了問題,而不是把他當場擊斃了事。

2004/10/2

--源自《議報》166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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