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傅國湧:居民自治不能止步於「居委會」

傅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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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9日訊】《新京報》以《任何組織不得指定居委會成員》為題較大篇幅報道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增加新條款,居民自治有望不受干預」的消息。消息說,這次增加的條款包括:「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於社區居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需要委託居民委員會承辦的事項,應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等。誠然,如果從此起步,作為城市最基層的社區能實現真正的居民自治,也未嘗不是一個重要的進步,將成為社會邁向文明的堅實基礎之一。問題是這樣的條款修改即使在字面上通過了,也未必能落到實處,就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沒有為9億中國農民帶來真正意義上的自治,一方面選舉出來的村委會受制於村黨支部,一方面受鄉鎮政府及其他權力部門的干預,村民自治基本上還是停留在紙面上。依此類推,在黨權、行政權無所不在的制度框架下,我們不得不懷疑,無論法律怎樣修改,都改變不了居委會作為權力機器上的一個小零件的角色,無法完成社區自治的紙上目標,擺脫權力的干預、控制和頤指氣使,其經費來源以及大的制度背景決定了真正的社區自治將是寸步難行。一個疑問就夠了,居委會能不受制於中共黨支部嗎?

即便退一萬步講,在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通過並付諸實施後,黨支部不再建在居委會一級,不再插手居委會的事務了,居民自治真的不受任何權力機構、任何黨的干預,那也解決不了城市的自治問題。社區自治往往只涉及日常生活層面,是從「八小時以外」開始的,是工作之餘,權力那只龐大的「看得見的手」完全可以通過單位控制每個人的思想、行為,包括兒童從幼兒園開始都被納入了這樣無所不在的管制中,連生命自治都不能。所以假如真的要實現城市居民自治,而不是欺世盜名、愚弄視聽,那就不能止步於「居委會」,停留在所謂的「社區自治」這一層次,而應該從市長民選、城市自治入手。同樣道理,村民自治的出路也在於鄉鎮長直選和縣(市)長民選,否則就只是一句空話罷了。

老實說,在中國實行市長民選的條件早就已經爛熟。即使按照專制者及其幫閑者的邏輯,在中國這樣廣大眾民的國家實行直接選舉的條件不成熟,那麼也沒有任何托詞可以說在城市實行直接選舉是因為條件不夠,非不能,是不為也。科恩在《論民主》一書中概括了實行民主需要的物質條件:一是地理條件,自然環境不要為公眾的普遍參與帶來太大的障礙;同時在環運輸、交通等方面便於參加。 二是基本物質設施條件,如投票箱、公文櫃、會場、辦公室等。三是經濟條件,「社會成員如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質福利,任何社會也不可能指望長久維持自治」。 這些物質條件在城市是毫無障礙的,其他條件如受基本教育的程度、新聞媒介的發展等等也早已成熟。所以要真正推動居民自治,就是開放市長民選,而不是老在「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上做文章,試圖永遠把居民自治限制在居委會層面,這就難怪居民的參與熱情很低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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