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違紀法官 反遭法院罰款

--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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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訊】(中國輿論監督網初識法報導) 遼宁省沈陽市一家民營企業因控告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執行三庭久拖不執行案件,致使該企業長達29個月,未給執行回一分錢!而被萊城區人民法院決定罰款20000元,該案代理人也被莫須有的“罪名”罰款1000元!此事已在當地社會造成了及其惡劣的影響。

萊城區法院給代理人的處罰決定書

沈陽亨得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甲方)于1999年7月与萊蕪市宏旭農工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乙方)簽訂一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之后,甲方按期供貨而乙方則違約未能按期給付貨款。拖欠貨款72.229.74元(含2280多元滯納金)。為此,甲方于2001年5月28日到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該法院亦依法查封了乙方的23万塊紅磚、38樘防盜門。經法院依法審理,以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2001)萊法經初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甲方胜訴。乙方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以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萊中民終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乙方的上訴。至此,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2001)萊法經初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書,已屬生效法律文書。

因乙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判決的義務,甲方于2002年5月20日正式向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該法院予以立案,并分配到執行三庭一位姓亓的法官具體負責該案件的執行工作。當時,乙方有一個紅磚厂,一個防盜門總匯經銷部,生意十分紅火。甲方以為該法院很快就能將該案執行完結。于是,就隔三差五地打電話或去人詢問執行情況,大多數時候打電話是無人接听電話或接听了也是說辦案法官不在。有時專程赶去當面詢問時,姓亓的法官及高樹鵬庭長總是說: “你們就回去听訊吧”。無奈,甲方只好回沈耐心等候。

不料,一直等到了2003年9─10月份時,也未見到一丁點儿的動靜。甲方一位年輕的業務經理在總打亓法官及高樹鵬庭長辦公室電話或手机時總是故意拒絕接听的情況下,一气之下,給高樹鵬庭長的手机發了一條短信息:大意是“辦案拖拉,久拖不辦,不得好死”。該案代理人也是在气憤至極時,給高樹鵬庭長的手机發了一條短信息:大意是“你們拒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刑法399條3款之規定,构成了犯罪”。与此同時,甲方分別向山東省和萊蕪市及萊城區各級人大、法院、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寄出了十几封上訪信。后來得知,這些上訪信的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上級法院及有關部門的督促下,萊城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本案被執行人予以司法拘留。但因被執行人是市政協委員身份,對其拘留必須經過市政協同意。經市政協做了思想工作,被執行人即主動地將三万元錢送到了萊城區人民法院執行三庭。因甲方一位年輕的業務經理曾給高樹鵬庭長發過帶有气話的短信息,又与其當面爭吵過。所以,被執行人交來的三万元執行回款,一直扣壓在法院,沒給甲方。


2004年10月13日,甲方再次來到萊蕪市萊城區法院執行三庭想取回這三万元執行回款。再想追問或催促一下執行案件的進程。一直等到11時15分,才看到主管執行工作的李慶斌副院長。李副院長說:“我已与執行局辦公室的李偉法官說妥了,你們下午去找她把那三万元執行回款取回去。以后,我們只要執行來了回款就通知你們來取回去或匯到你們的帳號上”。下午14時許,甲方去該法院執行局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室的李偉法官說,你們先出去等一會儿。她即在屋里打電話与那位負責執行該案件的李逢展法官進行溝通后,讓甲方進屋后說:”李法官說了執行回款不是三万元而是二万多元,因為要扣除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用,還剩下几千元了。李法官出差在濰坊市,我拿不出來案子檔案,等他們10月15日回來再說。

10月15日上午8時許,甲方在萊蕪市萊城區法院執行三庭看見李逢展法官。李法官說:當時執行回款是二万元,扣除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還剩下几千元回款。你們得等高庭長來時再說。緊接著法院上午開全院大會。11時許,李法官說:下午14時30分,你們來吧。跟高庭長談談。下午14時20分,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在執行三庭看見了高庭長。高庭長讓該案代理人出去等候,他單獨与甲方法定代表人談話。高庭長關上門之后,即讓李逢展法官做筆錄,對甲方法定代表人說:“1、法院一審時查封了的23万塊紅磚、查封錯了。23万塊紅磚已被賣掉了。2、姓宋的被執行人已經把企業賣掉了。人已不知去向。3、那筆三万元執行回款不是給你們的執行回款,是給別人的。4、你們再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吧。”并讓甲方法定代表人在筆錄上簽字、按手印。看看,具體辦案的李逢展法官上午剛剛說完:“當時執行回款是二万元,扣除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還剩下几千元回款。”,而且,主管執行工作的李慶斌副院長,也于10月13日11時許,說:“我已与執行局辦公室的李偉法官說妥了,你們下午去找她把那三万元執行回款取回去。以后,我們只要執行來了回款就通知你們來取回去或匯到你們的帳號上”。這乍轉眼儿的功夫,高樹鵬庭長卻給說成了:“那筆三万元執行回款不是給你們的執行回款,是給別人的”??!!還有該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依法查封的23万塊紅磚,三年多的時間法庭審理或執行期間,乙方對此查封行為,從未提出過任何异議,怎么到了高樹鵬庭長的嘴里卻給說成了:“1、法院一審時查封了的23万塊紅磚、查封錯了。23万塊紅磚已被賣掉了?!”這其中的蹊蹺,究竟緣于何處呢?!

甲方于气憤之余,只好又走上了上訪的道路。几天之內連續到萊蕪市及萊城區的人大信訪辦、政法委、法院監察室、信訪辦、檢察院控申處等有關部門上訪,明确指出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同時也指出了本案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机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之規定。

接著又給萊蕪市委書記李玉妹及市政協寄去了上訪信。立即引起了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及萊城區法院監察室、信訪辦的高度重視。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董主任說:“這個案子,我知道,2003年秋天,你們寄給我院及山東省高級法院、人大及萊蕪市人大、檢察院的上訪信,都轉到我這儿了。我當時即批示給萊城區法院監察室,并讓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全力督辦。這一陣子,我還以為早就執行完了呢”。言畢,董主任當即拿起電話打給市法院執行局長說:“萊城區法院執行三庭那個沈陽亨得門窗有限公司的執行案子,怎么還是沒有給執行啊?你馬上再督促督促”。然后又說:“我今天下午就把上訪信轉到萊城區法院監察室,讓他們認真處理”。萊城區法院監察室李主任和紀委書記亦十分重視,也表態抓緊時間認真了解此案的執行法官違法違紀行為。

就在萊蕪市及區的兩級法院及有關部門,正在緊鑼密鼓地督辦該案的執行環節時,高樹鵬庭長于10月21日上午9時20分左右,對甲方法定代表人張士榮說: “你的代理人呢?他總是上訪說我們不履行法定職責,我已与院長說了,准備拘留他15天,罰款1千元”。張士榮听后,為了不吃眼前虧而立即找到同來的代理人,迅速地离開了萊蕪市,并在路上將高樹鵬庭長准備拘留代理人15天,罰款1千元一事,匯報給了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董主任及萊城區法院主管執行工作的李慶斌副院長、監察室李主任。三人均說:“不能,那是高樹鵬庭長在嚇唬你們呢”。不管怎么說,甲方的几個人還是心有膽怯的离開了那個講不出道理的地方,又赶到濟南市給山東省人大主任張高麗和高級法院院長尹盅顯,寄去了兩封上訪信。

10月25日下午,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董主任給甲方法定代表人張士榮打電話說:“你們的案子已經提級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了,你們今后可以直接找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張士榮等人听罷此說,總算出了一口長气:“這會儿案子執行就有希望了”。可是,張士榮等人万万沒有曾想的是10月30日收到了萊城區法院的一紙罰款決定書:本院在執行沈陽亨得門窗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萊蕪市宏旭農工商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一案時,申請人以法院消極執行為由,對執行法官進行侮辱、誹謗、威脅、謾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0條第9項之規定,決定對沈陽亨得門窗有限公司罰款二万元。限在2004年11月5日前交納。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口頭或書面向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复議一次,复議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10月31日上午,沈陽亨得門窗有限公司又收到萊城區法院的一紙罰款決定書:對該案代理人罰款1千元。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据如前。筆者現將該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据錄入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复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00條.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复的。

從上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0條第9項之規定來看,法院罰款主要是針對妨害訴訟或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的當事人。沈陽亨得門窗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的上訪是為了督促該法院盡快依法執行案件而沒有任何妨害訴訟或執行的行為。至于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說,就更無關系了。

再則,沈陽亨得門窗有限公司一業務經理給高樹鵬庭長發的短信息,已經時過一年多了。況且,沈陽亨得門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士榮又于2004年10月21日上午9時左右,特意為此給高樹鵬庭長寫了一封致歉信,當面交給了高樹鵬庭長。難道,萊城區人民法院僅僅因為高樹鵬庭長接到了一條帶有一句“辦案拖拉,久拖不辦,不得好死”的內容的手机短信息及案件當事人上訪,就做出罰款二万元及罰款一千元的罰款決定書???!!!那么,我們想問一句:高樹鵬庭長等執行法官拒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最高法院頒布實施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的第三條故意違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超標准或者超范圍收取執行費用,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六條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因過失延誤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第二十五條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發還案件執行款或其他財產,造成債權人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故意將案件執行款執行給其他當事人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債權人損失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

因過失將案件執行款執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債權人損失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七條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執行上級法院執行決定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等等規定。高樹鵬庭長等執行法官明明知道 本案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机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之規定。

也明明知道法院的執行案件收費標准是百分之零點五。為什么將近八万元的執行案件收費為一万多元?實際執行費用是怎么支出的?有何證据?!再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被法院罰款、拘留不服,的人申請复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复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怎么該法院的罰款決定書上,則是限定在萊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复議呢?!

試問,萊城區人民法院為什么不對已經違反了最高法院頒布實施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的高樹鵬庭長等執行法官,予以依法處理??!!

試問,萊城區人民法院為什么不對已經違反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三百一十四條的本案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關??!!

試問,萊城區人民法院在該執行案件中,究竟是扮演著什么樣的角色??!!是維護法律公正?還是維護違法者的違法行為?!

肖揚強調:要繼續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他說,當前司法領域的違紀違法甚至腐敗現象依然呈易發多發的態勢。利用審判權、執行權索賄受賄、枉法裁判的現象時有發生,已成為當前法院一些腐敗分子主要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此,各級法院要毫不手軟、持之以恒地嚴肅查處,要以“刮骨療毒”的勇气,“壯士斷臂”的气概,堅決徹底地清除法官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對于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也要按照有關紀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發現一人,處理一人,絕不姑息遷就,以免養癰遺患。法院要有自暴其丑的精神,自我揭短。對于極少數司法腐敗現象,雖然是“家丑”,也不能捂著、蓋著,文過飾非。實際上,在權力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不斷加強的形勢下,蓋是蓋不住的。法院不能寄希望于問題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發現了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亡羊補牢,猶未為晚”。總之,有病就要治,不能諱疾忌醫。

人民法院是國家依法解決社會糾紛的審判机构,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人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社會正義是屬于人民的。筆者相信,沈陽亨得門窗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萊蕪市宏旭農工商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一案,一定會有一個圓滿的結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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