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謀殺法律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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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7日訊】「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加強」了20幾年了,「以法治國」也喊了好幾年了,法律在中國,依然是一根可以隨意變化的如意金箍棒:有法不依、執法犯法、循私枉法、以權代法的現象氾濫成災,冤假錯案無處不有層出不窮。由於新聞受到嚴厲的導向和管制,能夠曝光的僅僅冰山之一角、九牛之一毛而已。而就這一角、
一毛,已足以令人觸目驚心!

據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社會記錄》11月21日播發的節目《法院院長「謀殺案」》:2000年3月8日,呂西娟因房產官司找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朱慶林上訪時,「2人發生爭執」,呂西娟涉嫌「故意殺害」院長朱慶林被捕,「長期與院長不和」的西安中院法官楊清秀則涉嫌「挑唆呂西娟謀殺」院長也被捕,並由西安中院審理。西安中院
分別判楊清秀、呂西娟有期徒刑15年、13年。2001年,2被告人上訴至陝西省高院,高院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迴避是指個人迴避,並沒有規定審判組織或審判機關迴避」,維持原判。

一件本來很簡單、不難弄清楚的案件,由於「人治」和「黨治」,變得複雜了、弄不清楚了。這件不算典型的冤假錯案,暴露了司法系統存在的幾大痼疾和頑症:

(一)維護司法公正的一項基本訴訟保障制度──迴避制度極不完善。正如陝西省高院所言,「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迴避是指個人迴避,並沒有規定審判組織或審判機關迴避」。我國訴訟法律制度中沒有任何具體審判機關整體迴避的規定。最高法院也沒有就此作過司法解釋。於是,一個發生在法院辦公室、被害人為法院院長、被告人和主要證人都為該法院法官的「故意殺人案件」,就被該法院自行審理並作了有罪判決,一項「妨礙民事訴訟」的指控就變成了「故意殺人罪」;

(二)法院的監督程序和約束機制嚴重缺失。此案從開始審理一直到結案至今,對它的爭議和質疑也一直沒停過。枉法判決出台,社會呼聲強烈,但就是沒有一個部門出來說句公道話,更沒有哪個部門通過合法的介入程序進行「撥亂反正」;

(三)法律在權力面前的蒼白無力。很明顯,在這個案件當中,所有的問題都是在相當清楚的狀況下按照權力的意志來操縱的。「謀殺案」謀殺了法律的嚴肅和制度的剛性……

根據哈耶克對法治思想的闡釋,「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法律是用來保護個人自由免受他人、組織和政府的幹涉的。而中國的法律恰恰相反,「不是保護和擴大自由而是廢除和限制自由」,法律成了壓制民眾的專政工具。更可惡的是,就是許多我黨所制定的、本身就違背憲法和公平、正義、平等原則的
「惡法」,也得不到有效的執行。法律碰上權力,馬上就變軟,變成任憑捏弄的泥團、濕麵粉和任憑玩弄的小姑娘。西安呂西娟案,就揭破了「社會主義法制」的醜惡真面目。

法治和法制,一字之差,天壤懸殊。法治不僅是一個法律原則,而且是「一個元法律的規則,是關於一個好法律應當具有的特性的學說」(哈維爾);而以法治國的法制,只要求執法機關依據法律進行工作,司法執法機關要接受黨的領導。黨則超然法外,是「治」的主體而非對象。黨大於法,自然難免權大於法、官大於法甚至錢大於法。
於是,國法在西安市就成了市法院院長的「家法」。

於是,中國成了權貴人物的天堂和弱勢群體的地獄,人民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伸,受了冤屈求助於法律,往往苦上加苦、冤上加冤。如西安市女工呂西娟,尋到法院上訪,前冤未雪,後冤又添!法律的嚴肅性、法律的公平和正義被特權、「人治」謀殺了,人民的自由和幸福被專制、「黨治」暗殺了!

<轉載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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