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權倡導者提出無家可歸是違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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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張育豔編譯報導)在美國﹐認為有地方住是一項基本人權的想法已越來越普遍。美國很富裕,而無家可歸的人數仍持續增加,這種情況被一些國際國內組織視為不能接受及不公平。

基督教科學緘言報2月4日文章說﹐即使在一年之中最寒冷的幾個夜晚,有些美國人也不能享有住房的權利,至少目前還不能。今年冬天氣溫創新低記錄,使得社會大眾又重新將注意力集中到84萬住在街上或臨時收容所的美國人身上。根據美國市長會議的調查,2002年有25個城市要求增加興建平均百分之13的緊急收容所。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員於一月份指出美國的住房情況就某個程度上來說,實際上是違反人權的。

“無家可歸與貧窮法律中心”(National Law Center on Homelessness and Poverty)元月份的報告指出美國在1948、1949及1996年曾承諾要使人民都有房子住但並未實現。同時,芝加哥無家可歸者聯盟正準備對於在未來五年內可能損失八千個單位的公有房屋提出抗爭。因為這意味着﹐按照國際人權法﹐一萬多人將遭受不公平的強制驅逐。

芝加哥法律計劃聯盟的總裁Rene Heybach說:「由於我們的政府並未提供足夠條件保障人民安全,因此我們寄希望于使之成為一個國際焦點」。

但布什政府中的一些行政官員稱改革正在進行中。

聯邦政府各機關間無家可歸審議會執行總裁兼政府指定處理無家可歸問題者菲力普曼格諾說:「這很可能是真的」。他又補充說:「這種無家可歸的不幸情況將使我們制定有住房屋的權利,這也與我們國家糾正錯誤的歷史相符,像奴隸制度,在被廢除後制定其權利。」

曼格諾對於布什政府稱並未處理好這個問題是因為同時存在的工作減少及房屋成本上揚的問題而提出異議。他指出今年為了減少無家可歸問題,在有計劃的範圍內共投資了1270億美元,他說這個數字較前一年增加了1億美元,也許是有史以來為解決住的問題所做的最大投資。然而身為住房權提倡者,他對於過去30年興建房屋公共資源減少則有著不同的看法,下面這些問題依然存在:「美國人是否有住房的權利?要到哪裡去找這項權利?」

學者及社會活躍人士均同意目前美國的法律並沒有提供要求住房權的法律基點,但他們也同意這種基點可以經由修改聯邦法令或憲法而取得,雖然會出現很多疑問待解答,包括是否大多數的美國人能準備好改變以往認知,接受人民的權利將包含有房屋可住的改變。

至於是否可以引用任何形式的國際法,學者就更加懷疑。華盛頓特區的美國企業協會的訪問教授約翰于說:「如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或1972年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都與美國法院無關,除非制定條約使其有約束力。」他又說:「並非所有與人權相關的法律都必須要遵守。」「只有當發生某件事被全世界公認為邪惡的,或受酷刑折磨的,或犯下殘害人群罪的時候,我們可以引用國際法,即使國內法令沒有明文規定禁止。至於說在美國制定法律規定人民有權利住房子的機率幾乎是零。」

雖然成功立法的機會微乎其微,但住房權提倡者決定將進一步提出有房屋住是全世界人類的基本人權,如此才有可能在未來被制定成法律。雖然他們不能保證政府的立法,但他們可以使那些沒有支持國際承諾致力於減少無家可歸問題的人感到羞愧。
“無家可歸與貧窮法律中心”的執行總裁Maria Foscarinis說:「這裡發生的事簡直就是在走回頭路,越來越多的人無家可歸,也有越來越多的人把收入花在房子上,我們正在退步,這是令人無法接受的。」

曼格諾指出並非只有美國這個國家面臨日益嚴重的無家可歸的問題,其他國家如蘇格蘭和法國最近幾年已通過立法讓公民有房屋住,而美國則還停留在資助解決無家可歸問題的方式來兌現其國際承諾。

曼格諾解釋審議會的格言「一分耕耘,一分收穫」時說:「讓每一個美國人有房子住,這是目標,是任務,也是願景。」(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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