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判無期 今平反已過世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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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電)前海南組織部長林桃森十八年前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嫌判處無期徒刑,今天經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宣判無罪,但宣判結果似乎來得太晚,林桃森已於七年前過世。

林桃森,原任中共海南行政區委常委、組織部長。一九八五年九月被逮捕,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病故。

海南日報報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原海南行政區中級人民法院原判認定,林桃森與另一名犯案人李玉林倒賣進口小汽車共三十一輛,牟取非法利益六萬四千元人民幣;其中,林桃森分得贓款三萬六千元,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被告林桃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追繳非法所得。

林桃森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被駁回,此後,桃森以其沒有投機倒把之故意、沒有接受倒賣汽車贓款為由,一直申訴。林桃森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病故後,家人繼續申訴。海南省高院今天再審認為,原判認定上,證據不足,應撤銷廣東省高院對此案裁定,宣告林桃森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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