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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外國人辦健保 需返台滿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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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會今將討論全民健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有部分旅居國外民眾,遇有傷病即取巧回國投保就醫,對其他保險對象不公平,草案刪除曾有健保紀錄者得免四個月合格期之規定,並增訂出國六個月以上辦理停保者,原則上應自返國滿四個月時起,始得辦理復保之規定。

  由於此項修正涉及人民權益,需要宣導緩衝期,草案將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

  官員表示,過去規定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得自返國可立即再度投保,主要是避免保險對象在短期出境後,因為戶籍的遷出致使喪失加保資格,而再次入境後須受設籍滿四個月的限制。

  但因戶籍法相關法令修正後,已將出境應為遷出登記的期間,自六個月放寬為兩年,既然短期出入境的考量已不存在,為防範長期移居國外者遇有傷病便立即回國投保,造成對其他保險對象的不公平現象,草案因此新增返國四個月方得加保的規定。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該法修正後首次返國者,仍給予復保始點的選擇權,同時為使機關之合併、保險現行相關標準的修正,能有制度銜接的期間,並考量出國停保後復保規定改變,將對保險對象有實質影響,需要宣導緩衝期,因此草案將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

  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化,草案這次也加以修正,規定保險門診、住院診療、居家照顧服務及預防保健服務等,應以健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者為限,並規定其增減時應考量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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