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七十)

共同婚姻財產的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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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訊】當緣份已儘時,一場婚姻也就要完了,剩下的事就要分配財產。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話,那麼就得由法庭來判。一般來說,雙方的共同婚姻財產價值的最後計算的那一天,是以離婚狀子在法庭的登記那天為準。不過聰明能幹的律師總會替客戶想出一些例外,今天要介紹的案子就是一例。

  原告Jacqueline Scavone和被告Carmen Scavone是1951年3月10日結婚,三個小孩都已成年。雙方當事人在1984年分居,原告太太在1985年8月登記離婚狀子。被告先生也接著答辯並反告太太。

  在結婚期間,被告先生買了紐約股票交易所的一個座位的一半擁有權。而擁有權的名份是在先生一個人之下,太太無名份,不過雙方都同意該座位屬於婚姻財產,是需要被公平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的。雙方都認為該座位是被動的資產(Passive Asset),它的價值隨著市場的增跌而不受於任何人,包括被告先生的努力而增值或減值。問題的關鍵是該座位的價值在1985年8月離婚狀子登記時,價值約40萬美元,而在1988年離婚案子了結分財產時,已經增值至70萬美元。雙方都對30萬價值差別無爭議。由于先生只有一半擁有權,所以本案的爭執是15萬。究竟是判先生擁有這15萬增值﹔還是判雙方平分這15萬的增值。

  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雖然計算婚姻財產通常以登記訴訟狀子那一天為準,但那一天不是絕對的一天。以離婚案開審那一天根據財產特徵和其他強烈的公平分財產的因素來計算價值也是可行的。

  由於對增值的財產分配並無統一標準,該法庭把不同財產的計算方法歸納如下﹕

  第一類是在一個人名份下的被動的、婚前的禮物及遺產的財產。這類財產的增值分配最為清楚的。在婚前獲得的財產或由接受禮物,或接受婚前或婚中的遺產,都可免予受公平分配(Equitable Distribution),見N.J.S.A.ZA:34-23。理由非常簡單,因為已婚的雙方都沒有對禮物或遺產做過任何努力和貢獻,所有這些財產不構成婚姻雙方共有財產。

  而被動的財產(Passive Assets)是被定義為那些財產的價值變化只隨市場的條件而變化,因而在一個人名份下的被動財產,也可被視為分開的財產,而不受於公平分配。所以這類財產的分配,不需要一個計算價值的日期。

  第二類是在一個人名份下的活動的、婚前的禮物及遺產的財產。所謂活動的(Active)財產是指那些財產的增值是直接由某方的努力和貢獻而造成的。法庭通常會研判是甚麼因素而造成增值。如果增值的原因是完全由擁有者努力,那麼那些增值部份也不受於公平分配。所以這類財產在此種情況下,分配也不需要一個計算價值的日期。

  但是,假如那些財產的部份或整個增值是由不擁有者的努力而產生結果的。那麼這些增值部份也受公平分配支配。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價值的日期是以財產分配的當天為準。

  第三類是在一個人名份下,為期待婚姻而獲得被動和活動的財產。這類財產的分配需要分析雙方的關係及其任何一方參與獲得該財產時的決定。

  最典型的例子是,雙方在婚前共同決定為結婚購買一棟房子,但房子的名份在一個人的名份下。雖然該房子是婚前購買而且在一個人的名份下,由於該房子是為期待的婚姻而購買,所以也屬於雙方共同的婚姻財產,因為這棟婚姻的房子是屬於被動的財產,其價值計算是以庭審判決日期為準。

  但是如果雙方買屋的目的只是為了同居,而不是結婚,那末房子不是共同婚姻財產。故不受於公平分配。

  第四類是被動的,但是在結婚期間獲得的雙方共同財產,被動的財產在結婚期間獲得是受公平分配的原則而處置的。通常的計算價值的時間是登記訴訟狀子的時間。但是如果在登記狀子和最後分配時有增值的話,而且那些增值是由單純的市場因素決定的話,雙方應該分享增值。

  第五類是活動的,在結婚期間內獲得雙方共同財產,在決定此類財產的價值時,如果登記狀子時,也同時終止另外一方的所有努力和貢獻時,那末增值將屬於擁有一方。

  第六類是活動的,在結婚期內獲得但在一個人名份下的財產因為登記狀子宣告不可挽救的婚姻狀況,也同時提供了精確的時間終止婚姻,這類的財產的價值計算將以登記狀子時間為準。以後的該活動財產的增值或將歸就於擁有者一個人的時間,和精力及對該財產的關注的程度。而該擁有者將獲利其努力的結果或受罰於 其浪費的結果。

  第七類是被動的,但是在結婚期內獲得在一個人名份下的財產。

  因為該類是被動的財產,其價值增值與貶值取決於市場,而與擁有者的努力,關注及時間無關。所以該財產的增值應以庭審終止的時間計算。不然的話,就可能有不公平的結果,一方將要麼獲巨利(如果是增值的話)或者是被懲罰(如果是貶值的話)。

  如果按照分類的結果,本案中的紐約股票交易所的一個座位應屬於被動財產(Passive Asset),並且是在被告一個人名份下結婚期內獲得,因而該座位的價值應以庭審分配時70萬美金來計算價值。

  原案請查:SCAVONE V.SCAVONE, 230 N.J.Super 482(1988).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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