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所謂體制困境

——三評喻華鋒案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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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訊】《最富有想像力的判決書》在網上發布以後,儘管支持我的網友占絕大多數,但也有少數網友對我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其中一條的標題就是「狗屁學者鼓勵報社編委貪污職工應得的獎金」。

我只是說把605萬元獎金全分了也不構成貪污罪,因為喻華鋒案中所涉的獎金是工資和廣告提成以外的,具有非工資性,報社並不負必須支付這些獎金的義務,所以編委們瓜分這些獎金只能侵犯員工的利益,而不可能侵犯南方都市報的國有資產;我並沒有說這樣做是一定是合法的。

但喻華鋒案中如果不是假冒他人名義領取獎金和分配不入賬,就算編委們把605萬元獎金全分了,是否就違法也有疑問。假如南方日報集團把獎金撥給南方都市報時確定了分配的原則,根據這些原則職工可以計算出各自應得的獎金;那麼都市報編委們破壞南方日報規定的分配原則給自己多分就是違法的。員工們雖然不能要求南方日報再次撥付獎金,但可以通過南方日報或通過司法途徑向編委們追回自己應得的獎金。如果南方日報沒有確定獎金分配原則而授權南方都市報自主分配,那麼即使都市報的編委們把這些獎金全部分給了自己,也只能說他們對獎金的分配不合理,而不能說他們違法。

而事實上南方都市報是把獎金分三批發放,第一批分給全體員工,第二批分給管理人員,第三批分給編委們自己。這樣的獎金分配到底是否侵犯了職工的利益,到底是否合理,還是讓他們的職工自己去評價吧。據我所知,獎金分配比南方都市報不合理的報社比比皆是。

不過從體制上說,這樣的獎金分配的確是不合理的。道理很簡單,自己的工資不應該由自己規定,自己的獎金不應該由自己決定。在發達國家,連民選的國會都不能決定本屆國會議員的工資,而只能決定下屆國會議員的工資,就是基於這個道理。按理有獎金分配權的都市報編委們自己的獎金應該由南方日報集團決定,這樣才能保證獎金分配不與編委們自己的利益沖突,才能保證編委們分配獎金的公正。

喻華鋒案所暴露的這個體制問題,並不單單是南方都市報或南方日報集團的問題,而是中國社會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中,這個問題尤其突出。

例如現在的公立高校,員工的工資都是分兩次發放的,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一般只占員工收入的小頭,由學校自主決定的所謂「二次分配」才是員工收入的大頭。一方面院長、副院長們總是利用改革的名義給自己謀取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因為自己多拿了怕遭非議而不得不較多地顧及占學校員工多數的後勤、行政人員的利益,不敢真正打破大鍋飯。如果院長、副院長的「二次分配」由學校主管機關決定,那麼即使他們分得再多些也可以避免自己給自己多分的責難,而且可以更大膽地利用分配槓桿調動員工尤其是教師群體的積極性。

南方都市報的編委們之所以給自己分配獎金而不入賬,如果沒有逃避個人所得稅,其原因恐怕就是為了逃避這種自己給自己發獎金的尷尬。既想給自己多分,又怕別人說自己分配獎金時私心重,於是就採取了這種不入賬的辦法。從南方都市報的實際分配方案來看,應該說編委們的私心並不很重(58萬元不到605萬元獎金的十分之一),估計是他們太愛面子,想在員工們面前充英雄。其結果,為了免於受分配不合理的指責,反而幹起了違法的勾當。假冒他人名義領取獎金和分配不入賬雖然不足以構成貪污,但違反會計法是顯而易見的。

然而迄今為止互連網上對南方都市報被整肅事件的評論中,不但沒有觸及這個真正的體制尷尬,甚至有人把這個真正的體制尷尬當作改革的方向。一個叫仇勇的人寫了一篇題為《市場衝動與體制壓抑》的文章,為「像李民英這樣的為《南方都市報》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人卻只能排除在利益共享的範圍之外」而鳴冤叫屈。我的看法剛好相反,南方日報集團規定社委不得從下屬企業領取獎金的規定並不反市場,而是還不徹底,應該規定所有下屬報刊的編委們都不得自己給自己發獎金。至於如何按照這些下屬企業負責人的貢獻給他們恰當的獎勵,那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仇勇文章中另一個所謂體制困境也同樣荒謬。「因為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南方都市報經營部門沒有自己的賬號,所以不得不以個人名義把獎金提出來。」南方都市報編委們完全可以先把獎金分配到每一個員工,包括把所謂「貪污」的58萬元分給編委們自己,然後讓獎金得主們自己去南方日報集團財務處領取。冒用他人名義領取獎金和分配不入賬在任何國家都是違反會計法的,即使這樣做事出有因,也沒有理由為這種行為免遭處罰辯護。一審判決並沒有否認南方都市報自主分配獎金的權力,它的荒謬在於僅僅根據有違反會計准則的行為就認定貪污、受賄。南方都市報沒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賬號不但不成其為弄虛作假的理由,而且也根本就不是什麼體制困境。分公司本來就不應該有法人資格和獨立賬號,所謂「二級法人」不過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怪胎。

中國的媒體確實處於體制困境中。這種體制困境既有經營性的(包括資本結構的缺陷和內部管理體制的衙門化)也有非經營性的(包括意識形態管制和各級官員的干預)。但是經營性體制困境跟喻華鋒案或南方都市報事件沒有直接關系。對於比較市場化的南方日報集團來說,經營性體制困境相對於其他中國媒體只輕不重。喻華鋒案一審判決並沒有直接否定媒體的企業化經營方向,從這個角度批判喻華鋒案一審判決完全是無的放失。喻華鋒案的實質是通過枉法裁判來控制媒體的內容,它對媒體市場化改革的消極影響是間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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