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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能源會人員轉任能源局改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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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八日電)台灣考試院今天通過「台灣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台灣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明定適用對象及轉任人員轉任方式、比照改任官等職等方式及俸級核敘及轉任前年資結算給與方式。將會銜台灣行政院發布,並配合台灣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施行日施行。

辦法共計六條,明訂適用對象為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現職人員,於經濟部能源局成立日轉任,且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考試院秘書長朱武獻指出,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奉總統令公布,銓敘部依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法律授權規定,研具「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提報考試院通過。

辦法明訂,轉任方式由轉任人員就符合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轉任資格辦理轉任,或以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辦理銓敘審定,或依辦法規定比照改任官職等級。

朱武獻表示,依辦法規定轉任者,應就原能源會核定職等薪級,依辦法第三條所附對照表,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依派任職務比照改任官等職等,視對照官等職等資格是否在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給予合格實授、准予權理或保留資格。

朱武獻說,轉任前曾任與轉任後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提敘俸級。考試院說,轉任前年資,得先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先辦理年資結算給與,未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轉任前年資應領退休金,得選擇依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前原規定標準辦理,或選擇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任職年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辦理,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轉任前年資,由現職人員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依新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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