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濫發電郵最重擬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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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文儀╱台北報導〕大量垃圾電子郵件已成為網友的嚴重困擾,交通部決定比照美、日等國訂定專法管理,「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昨天出爐,一旦違規發送商業電子郵件導致收信人受損,當事人將可請求每封五百元至二千元的賠償﹔惡性匿名散發垃圾郵件者,甚至可判處最重五年的有期徒刑。

 交通部次長蔡堆昨天指出,由於垃圾電子郵件的問題日益嚴重,造成網際網路資源遭濫用及壅塞,包括美國、日本、澳洲及歐洲等世界先進國家,都已訂有專法規範,行政院在四月指示電信總局與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處研訂相關法令防制。

 蔡堆表示,這項草案出爐後,多數業者的反應都是樂觀其成,顯見適度管理確有必要,不過草案還必須經交通部、行政院等程序核定,再送立法院審議後才能發布實施,目前沒有實施時程表,但交通部會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

 草案中,規範的對象以行銷商品或服務為主要目的,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商業電子郵件為主﹔至於私人往來的電子郵件,基於維護個人通訊秘密及言論自由,加上短時間大量發送而嚴重占用網路量的可能性較低,因此不在管理之列。

 草案中要求,發信人傳送商業電子郵件必須符合四項規定,包括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受的「選擇退出」機制﹔於郵件主旨加註商業、廣告、ADV等標示,供收信人識別﹔提供正確的來源、路徑、目的地、發信日期等信首資訊﹔提供發信人的身分資訊及郵遞地址。

 交通部指出,如果發信人明知收信人已拒絕接收,或主旨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等,卻仍照樣發送,導致收信人或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發生損害時,發信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收信人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賠償。

 交通部表示,由於收信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特別規定得請求法院依每封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同一事件最高賠償總額為二千萬元,不過收信人必須在五年內求償才有效,必要時可以團體訴訟為之。

 對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隱匿身分或信首資訊發送大量商業電子郵件,導致損害公眾或他人的惡性重大濫發行為,草案中也明訂,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此為常業者,更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記者王大中╱台北報導〕對於交通部推動立法打擊垃圾郵件的做法,提供EDM(電子廣告信)服務的業者黃靖元表示,合法的代發業者當然希望能夠自律,對政府制定法律的做法樂觀其成,但「商業電子郵件」及「垃圾郵件」應該有更清楚的界定,並且應針對信件內容做規範,而非僅規範寄送行為。

 PChome網路家庭行銷經理曾薰儀則認為,其實目前合法網路業者的廣告信多已符合規範,只要在介面或技術上稍做修飾即可,問題較多的是以隱藏IP發送的匿名廣告信,但是若法令規範不夠明確,加上執法技術跟不上犯罪手法,這項法令很有可能只會影響到合法廠商,對於非法業者仍不痛不癢。

代發郵件業者賺到翻

記者王大中╱特稿

  俗稱「垃圾信」的匿名廣告郵件人見人厭,數量卻有不斷增加的趨勢,原因正是背後蘊藏著龐大商機!據指出,代發郵件以「開信次數」為計價方式,效果明確且收費低廉,被預算有限的廣告主視為「便宜又大碗」的行銷手法,代發業者大發利市,業界甚至有「發到買大樓」的說法。

  根據不願具名的翁姓業者透露,廣告信原以「寄送件數」計費,平均寄一百萬封信收費五千元,由於效果備受質疑,目前已發展成以「開信次數」或「開信率」為單位的計費方式。

  例如保證「五萬個開信次數」,也就是五萬個不同IP的人看信,代發業者就會不斷發送垃圾信,直到達到業績數量為止,而這也是垃圾信滿天飛的主因。

  儘管一般人對垃圾信的態度多是「刪」之唯恐不及,但仍有極少比例的人抱著好奇的心態嘗試點閱,因此多能達到代發業者標榜的效果,就廣告主而言,成本也比在網站上下廣告便宜多了,所以廣告信才會氾濫成災,而且據說「發過的人都想再發」。

  據指出,代發垃圾郵件的業界甚至傳說某家以發廣告信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已經賺錢賺到可以買大樓,或許傳言誇張了點,卻可看出垃圾郵件確實商機無限。

  翁姓業者表示每一封匿名廣告信,都代表有一個客戶要求發送垃圾郵件,因此只要計算每天收到多少廣告信,就能判斷有多少廣告主嘗試用垃圾郵件行銷,再將這些數量乘以每個案件五千到一萬元的行情,垃圾信的商機不難推算,而且「不是每個人的信箱都被代發業者收錄,所以實際數字絕對比估算的大很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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