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傅國涌:這樣的「違憲審查」能走多遠?

傅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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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6日訊】連日來,「全國人大首次啟動違憲審查」成了媒体關注的一個話題,包括《南方周末》在內許多報紙都發表了評論。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制工作委員會下面成立了一個叫做「法規審查備案室」的專門机构,專門負責審查國務院及各級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是否違憲違法,到目前為止,也只是查明了一些地方法規存在違憲違法問題,比如《河南省种子條例》与《种子法》相抵触,湖南省嘉禾縣政府下發的強制拆遷通知与憲法精神相違背等。雖然有專家樂觀地認為,「該机构的成立是我國啟動違憲審查机制的一個信號,表達出我國最高權力机關對違憲違法的審查進入操作層面。」但多數評論都沒有這么樂觀。

違憲審查机制是保障憲法實施的一個重要環節,几乎每一部憲法都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是人民既沒有可以申訴的憲法法院,也無其他專門的憲法監督机构,僅僅依靠憲法的條文并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利。如果各級行政机關可以任意違反憲法,隨時定出种种法規,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權利,那么憲法的權威又如何能樹立起來。2002年12月4日,胡錦濤在紀念憲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的講話中指出:「要抓緊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机制,進一步明确憲法監督程序,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能及時得到糾正。」

依照現行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監督憲法的實施,改變或撤銷國務院及各級行政机關頒布的与憲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机關的不适當決議等職權。但在實際上由于缺乏机构、人員和制度保障等原因,它并不能很好地履行這些職能。如果它不能擺脫長期以來的“橡皮圖章”角色,憲法監督机制就無從談起,違反憲法的行為也很難得到及時的糾正。

2003年孫志剛事件發生后,多位法學專業人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啟動違憲審查程序,撤消与憲法相違背的《收容遣送條例》,最后國務院雖然以新的救助條例取代了收容遣送條例,但人大常委會并沒有啟動違憲審查。一年后,當「全國人大首次啟動違憲審查」終于姍姍來遲地出現在新聞中時,一方面我們盡管可以提出疑問,在改革并沒有触及一元化的集權政治的前提下,這樣的違憲審查到底能走多遠?另一方面,這畢竟也算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進步,不能一概否定。如果能以「法規審查備案室」作為一個起點,盡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下設立一個專門的違憲審查委員會,乃至成立專門的憲法法院,不僅對國務院及各級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是否違憲違法進行審查,而且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是否違憲展開審查,這樣才有可能不斷健全憲法監督机制,強化憲法監督程序,公民的憲法權利才會有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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