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醫院職災認定 專家:應含法定傳染病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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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怡君台北四日電)台北榮民總醫院職業病防治中心主治醫師葛瑾今天在一場研討會時表示,任何醫院工作人員都有可能因工作接觸病原,現有法令將醫療院職業災害定義縮減在法定傳染病外,且未完全照顧到全部風險承擔者,無法與先進國家相比。

葛瑾指出,在醫院裡,不止醫護人員會接觸病原體,檢驗人員也有接觸可能性,甚至拿藥時,一般行政人員也要承擔感染的風險。

但是,勞工單位對醫院工作者享有法定傳染病的職災給付有迷思,一是認為衛生署對傳染病有「強制醫療」管理,再則是認為醫護人員的經濟能力較佳不需給付。

此外,在職業災害限制在「法定傳染病外」也不合理,以護理人員照顧病患感染水痘為例,葛瑾表示,水痘為法定傳染病,但並沒有強制醫療的規定,如感染SARS者給予指定場所隔離治療,但目前只有強制醫療時,衛生署才會支付費用,所以最後護士無法拿到職業災害補償。

另也有些護理人員因工作得到肺結核,只好請假,但因為不列為職業病範圍內,所以在請假期間治療二至四週間,不止沒有保障賠償還沒有薪資。

葛瑾指出,去年SARS感染期間,仁濟醫院一放射師感染SARS在榮總治療,這名放射師宣稱因醫院隱瞞疫情,讓他替病人照射時感染SARS,治療後病人發生肺部後遺症─纖維化與呼吸功能障礙,也達到肺功能殘障的程度。但是從去年四月住院至六月底,申請殘費給付卻今都拿不到。

就法律立場,如果一人得到到職業病,應享有一年療養期,勞保每月會給付百分之七十的投保薪資,如果此名病患投保三萬元,那他就可月領二萬一千元,如此至少還有經濟來源。

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日前提出建議,希望政府修正勞工保險法,將從事診療、看護、清理、分析以及培養等工作,因接觸患者或病原體引起的傳染性疾病都納入職業災害給付範圍。

勞工保險條例三十四條附表一第七類第四項規定,醫護人員接觸法定傳染病以外的傳染病才叫做職業病;適用範圍僅在診療、治療以及看護等因工作必須接觸患者的場所。勞工保險與職業衛生研討會上午在台北榮總召開為期兩天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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