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萍冤案資料匯編

澳籍女企業家投資中國遭陷害實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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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訊】
目錄

一、馬萍冤案介紹
二、澳洲華人JONECHY MA給中國領導人的緊急公開信
三、澳洲華人JONECHY MA致溫家寶總理的緊急求救信
四、美軍虐囚與天津虐囚:哪一種虐待更慘烈?
—— 一個無辜的澳洲公民在天津遭遇的殘酷迫害
五、馬萍的二審辯護律師就馬萍被嚴重超期羈押致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的信函
六、中國最權威的刑法專家對本案的法律論證意見
七、《民主與法制》雜誌:專家質疑馬萍高利轉貸案
八、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
九、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十、刑事上訴狀兩份
十一、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馬萍冤案介紹

馬萍是一個在中國天津投資的外國商人。1999年10月的一天,天津某實業公司的法人代表張世莉代表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和平支行凱旋門分理處向馬萍吸攬存款。他們答應馬萍,只要把款存入該銀行做一年的定期存款,則他們可以多付一些利息給存款人。因為快到年底了,銀行需要存款額度。

馬萍考慮到,在中國銀行存款是安全的,在哪家銀行的存款利息高就選擇哪家存款。1999年10月27日,馬萍帶了一張2000萬元人民幣的支票到了凱旋門分理處,詢問存款事宜,這時,凱旋門分理處主任楊兆源出來了,楊兆源非常熱情地對馬萍說:「馬小姐,非常歡迎你來我們這兒存款,我將好好地為你服務。」馬萍把自己的2000萬元人民幣在該分理處辦理了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

1999年12月29日,馬萍第二次到凱旋門分理處辦理了為期一年的2000萬元人民幣定期存款。2000年1月4日,馬萍第三次到該分理處,又辦理了為期一年的15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這樣,馬萍三次總共在凱旋門分理處存款人民幣5500萬元。

一年之後的2000年11月23日,馬萍和張牧去該分理處取自己到期的第一筆2000萬元存款,銀行工作人員楊建鳳告知馬萍夫婦:「你們的這筆錢已經被抵押了,你們取不了這筆錢了。」

馬萍問楊建鳳:「你們誰用我這筆錢了?」

楊建鳳回答:「我無可奉告。」

馬萍質問楊建鳳:「你們憑甚麼把我的錢抵押出去?我要到公安局告發你們!」

楊建鳳急忙說:「你們稍等一下,我幫你找一下我們分理處主任楊兆源。」

這時,楊兆源出來了。張牧一見到楊兆源,氣得就想揍他。張牧對楊兆源說:「我把錢存在這裡,你把我的存款抵押給誰了?」

楊兆源說:「大哥,我做了一件對不起你們的事情,你聽我說,……」

張牧打斷他的話:「你少給我囉嗦,我馬上去公安局報案。」

在雙方爭執期間,楊建鳳給公安局打了電話。於是,天津市公安局警察張曉弋來到了分理處,馬萍夫婦把已經發生的事情告訴了張曉弋,說要正式報案,要求銀行把馬萍存款被抵押的手續拿出來,請公安局做鑑定,並請公安局馬上封存該分理處的帳目。那天是星期五。

到了星期日晚上,馬萍夫婦接到楊建鳳的電話,她通知馬萍夫婦帶齊存款手續和印鑒到天津取款。

第二天,馬萍夫婦帶齊所有的取款手續到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副行長兼和平支行行長郝寶山的辦公室。郝寶山領著馬萍夫婦來到辦公室的一間裡屋。雙方展開了如下對話:

郝寶山對馬萍夫婦說:「馬小姐,現在你們沒法取到這筆錢了,我也承認,這個抵押手續不是你們幹的,但是,如果你們能夠幫助我把這個假抵押手續換掉,幫我保一批人,我保證三個月內把你的存款歸還給你。」

馬萍問:「你怎麼給我?」

郝寶山說:「這些人用錢買了一塊地皮,我們想把這塊地抵押給我朋友當領導的農業銀行,然後把錢拿出來還給你。這樣做,既保了我郝寶山,又保了一批人。」

馬萍對郝寶山的邪惡要求十分氣憤,立即嚴詞拒絕:「郝行長,你認為我會愚蠢到這種地步嗎?告訴你,我只要我的錢,如果你今天不給我,我就去公安局正式報案。」

郝寶山冷冷答道:「馬小姐,那你就取不走這筆錢了。憑我在天津幾十年的關係,你不但取不走這筆錢,你還會有麻煩的……」

馬萍回答:「那我們就走著瞧吧。我就不信天下沒有講理的地方。」

當天,馬萍夫婦就到天津市公安局專管金融詐騙的17處報了案,公安局把馬萍夫婦的銀行存款印鑒送天津市物證鑑定中心做科學鑑定。幾天後,天津市公安局通知馬萍:銀行那個抵押手續的印鑒是假的,你們現在要把自己的印鑒保存好,我們已向主管局長匯報,馬上要立案,要抓人。

過了兩天,天津市公安局通知馬萍夫婦去取款。然而,當馬萍夫婦到天津後,公安局又告訴馬萍夫婦,說這筆款不能取了,因為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臨時批字,不讓馬萍夫婦取款。

馬萍眼看自己的錢就這樣被他們非法凍結,非常生氣。於是,馬萍給當時的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寫信,講述自己的遭遇。朱鎔基對此事做出了批示,並指示馬萍去找當時的國家金融工委書記楊海旺,楊海旺又要馬萍去找當時的中國銀行行長劉明康,但是,天津方面還是拒絕還錢。

案發後,天津市公安局領導曾經找公安局法制處對本案進行論證,法制處的結論是:馬萍夫婦是無辜的。天津市公安局領導很氣憤:中國銀行天津分行那些領導實在太不像話了!然而,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的強行干預下,天津市公安局卻無法把馬萍夫妻的存款解凍。

期間,張世莉與楊兆源內外勾結,通過偽造存款人在銀行的印鑒,騙取銀行巨額資金的行為敗露,天津司法機關於2002年10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張世莉無期徒刑,楊兆源有期徒刑8年。

時任《亞洲週刊》記者的鄭天任瞭解到馬萍的案子後,到天津採訪天津市委書記張立昌。鄭天任向張立昌提了兩個問題:1、馬萍是一個外國人,她在中國銀行存款,是受害人,你們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犯罪侵害她的利益,天津為甚麼凍結她的存款?2、張書記,你們這樣做,你考慮過天津市在外國投資者心中的影響嗎?張立昌對這兩個問題都拒絕回答。

2001年9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17處的周健通知馬萍夫婦到天津取她的存款。第二天,馬萍一個人到了天津市公安局17處。公安局看到只是馬萍一個人來,就對馬萍說,不行,要求馬萍丈夫張牧也要來天津才行。於是,張牧也在當天趕到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公安局把馬萍夫婦誘騙到天津後,以所謂涉嫌「高利轉貸罪」的名義把馬萍和張牧逮捕。

馬萍被天津市公安局非法關押了7個月零23天後,到2002年4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的強行干預下,認定馬萍和張牧罪名成立,判處馬萍有期徒刑六年,張牧有期徒刑三年,累計罰金肆千壹佰壹拾壹萬元人民幣(找不到任何處罰依據),附加刑滿後驅逐出境。

此判決不但對被告及其家屬和被告的辯護律師是一個晴天霹靂,連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幾十年的中國刑法學界最權威的專家學者們都驚呆了:太離譜了!這個判決太荒謬了!馬萍和張牧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5月23日受理此案並於同年9月23日開庭審理了此案。期間,上訴人的辯護律師就馬萍和張牧的行為是否構成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召集中國刑法學界最權威的專家高銘暄、馬克昌、趙秉志、楊敦先、陳興良、王作富、甘明秀、趙樹傑、周振想、曹子丹等學者先後三次對該案進行了論證,專家均認定馬萍和張牧不但不構成犯罪,反而是犯罪團伙的受害者。

此案的一審判決引起了澳大利亞政府的高度關注。澳大利亞政府向中國最高法院照會反映有關情況後,中國最高法院於2002年10月將案卷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調到北京,並組成以主管刑事的副院長為首的專案組進行了個案審查,歷時五個多月,最終認定:馬萍夫婦無罪!並在2003年2月將最高法院的這一結論發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但是,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的強行指令下,對中國最高法院的這一個案結論提出質疑,要求中國最高法院對該案重新審理。最高法院再次另組人員耗時兩個月對該案進行了複審,結論與第一次完全相同,遂要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從速判決。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的強力干預下,仍拒不執行,一直拖到2004年5月19日,這樣,又拖了一年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馬萍一案的審理已遠遠超出了法定的審理期限。馬萍被羈押已超過了兩年零三個月之久,其案件仍然得不到解決。馬萍在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長達兩年多的羈押期間,精神和肉體都受盡了有計劃、有預謀的、滅絕人性的殘酷折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如此長期超出法定期限羈押犯罪嫌疑人,這是嚴重侵犯人權的犯罪行為。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種犯罪行為也沒有向上訴人馬萍及其辯護人作出任何解釋,這嚴重侵犯了澳大利亞公民馬萍的人權。澳大利亞駐華使館就此事件多次向中國外交部、天津市外事部門發過照會交涉,但天津方面都以「我們是嚴格按照中國法律審理此案」為由,予以搪塞,卻拿不出任何文件或相關法律依據證明他們這種行為的合法性。2003年8月澳大利亞總理霍華德訪問中國和胡錦濤主席2003年10月訪問澳大利亞期間,兩國外交部交涉過此事。2003年12月9日,馬萍夫婦暫時被無條件釋放。

如果不是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在2003年多次聯合下文要求各地司法機關在2003年年底之前堅決制止、清理超審限、超期羈押的案件,天津司法部門的違法瀆職行為還將繼續下去。這對中國領導人多次向世人發出的「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號召是極大的挑戰。

2004年5月19日,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又一次強行指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馬萍夫婦一案進行終審宣判,以「高利轉貸」罪判處上訴人馬萍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1900萬元,並驅逐出境;判處上訴人張牧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1520萬元。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的強行指令下,作出了一個歪曲事實,自相矛盾,玷污法律和正義的荒謬判決,以達到天津市個別領導奪取馬萍夫婦這筆巨額存款的目的。

現在,馬萍含冤被驅逐回澳大利亞,而她的丈夫張牧被強迫留在中國,禁止他離開中國回澳洲與妻子團聚;馬萍3歲的女兒也被留在中國,不能到澳洲與母親團聚。馬萍一家被弄得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天津司法當局完全喪失了基本的人道主義精神。

(本案當事人馬萍的聯繫電話:[00614]1475-2012)

澳洲華人JONECHY MA給中國領導人的緊急公開信

尊敬的
江澤民主席,
胡錦濤總書記,
吳邦國委員長,
曾慶紅副主席,
羅幹書記,

你們好!

我是一名在中國投資的澳大利亞外商,我叫JONECHY MA。多年來,我的集團與新加坡李光耀資政集團聯合在北京、天津等地投資了幾十億人民幣的項目。

今天,我們通過一個特殊的渠道致函給各位領導,為的是向各位領導說明我女兒MA PING在天津無辜遭到天津司法當局非法迫害,現在情況十分嚴重、緊急。當我們採取各種措施也無法保護我女兒女婿一家在中國的安全後,萬般無奈之下,我只能請求各位領導為我們家主持公道,目前,我女兒在中國面臨著天津司法機關迫在眉睫的、繼續遭受更加嚴重的迫害,如果沒有各位領導出面立即制止天津司法當局即將來臨的迫害,我女兒在中國將面臨死亡的結局。

我女兒MA PING(澳大利亞公民)是我們家族在中國投資的執行人。1999年10月,MA PING在天津中國銀行存款5500萬人民幣。2000年10月,MA PING去天津中國銀行取自己的存款時,不但在銀行取不回自己的存款,反而被該行行長郝寶山告知:「此筆存款已被抵押貸款所用,此抵押手續是一份假印章做的,如你能答應用你的印鑒幫我補一份真的抵押手續,我保證三個月讓你取款,否則,憑我在天津幾十年的關係,你別想取走這筆存款(此番談話有錄音為證)。」MA PING一聽,如五雷轟頂,因為MA PING從來沒有把這筆款轉貸給他人,MA PING僅僅是把自己的錢存在該銀行而已。

MA PING夫妻沒有同意郝寶山的無理要求,當即到天津市公安局十七處報案,轉日又向天津市高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令人寒心的是,2001年9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秉承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的指使,在沒有任何真憑實據的情況下,就以所謂「涉嫌『高利轉貸罪』」為由將MA PING夫妻抓捕關押,將MA PING夫妻5500萬私人存款全部凍結。

2002年4月30日,天津一中院在市政法委領導的逼迫下,認定MA PING夫妻「罪名成立」,判處MA PING刑期六年,其夫三年。一名普通的銀行存款儲戶,怎麼成了高利轉貸罪犯呢?此案引起了澳大利亞政府的高度關注。澳政府通過澳駐華使館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反映後,中國最高法院於2002年9月從天津調卷審理了該案。中國最高法院兩次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這個案件,中國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審理結果是:MA PING夫妻無罪!(詳見最高法院案卷)並將此結論發回天津。

但天津法院在天津政法委某領導的強力干預下,不但不按中國最高法院的建議重新審理並按時結案,反而超期羈押MA PING夫婦,使MA PING夫婦的身心健康在獄中遭到了嚴重的摧殘。

一年後,我們的霍華德總理在來華訪問時,瞭解了本案的全部詳情,他在北京訪問時向中國領導人鄭重提起此案,並希望天津方面儘快依法公正審理此案,不能繼續製造冤案。

2003年10月在胡錦濤主席訪問澳大利亞之前,中國外交部與中辦組織聯合小組到中國最高法院聽取了關於此案審理情況的匯報。胡主席在澳洲訪問時,李肇星外長正式表示:此案在2003年12月9日之前一定會給出公正的結論(詳情請見澳大利亞外交部轉給我們的雙邊會談紀要)。

2003年12月9日,被無辜關押了兩年多的MA PING夫婦被無條件釋放,但天津方面至今不給出任何結論,我女兒的5500萬存款仍被非法凍結。

2004年5月上旬,我得到消息:天津政法委某領導召開「四長會議」,強行指令天津高院立即作出有罪判決,然後,「錢沒收,人驅逐。」我們瞭解到,天津政法委這個領導之所以要加快迫害並掠奪我女兒這筆款,其原因是:這個領導是這筆巨額存款被非法抵押使用的最大受益人。

尊敬的各位領導,我們是不遠萬里回到祖國投資的華僑,面對天津掌權者的貪贓枉法和長達四年之久的莫須有的迫害,我們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語。MA PING夫婦在中國每天過著驚恐不安的日子。

各位領導,你們領導下的中國已經是依法治國的國家,中國在2004年修改的憲法中也明確宣佈保護人權和公民的合法財產,這給我們外商到中國投資帶來了信心。2003年,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多次發文要求各地堅決制止、清理超刑事審限、超期羈押的案件,並向世人承諾:全國各級法院一定在2003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刑事超審限案件的審理。當時,我們似乎見到了陽光。但是,天津法院對中國最高司法機關的指示卻拒絕執行,這是為甚麼?

各位領導閣下,如果天津司法機關在天津政法委某領導的壓制下已經作出的枉法裁判和即將又要作出的新的枉法裁判得不到及時的制止和糾正,中國依法治國的形象、中國的投資環境將受到極大損害,中國憲法承諾的保護人權和公民合法財產的規定也會受到很大的質疑。如果海內外新聞媒體對此事加以追蹤報導的話,將會嚴重打擊外商到中國投資的信心。

為此,我強烈呼籲並懇求各位領導閣下在百忙中高抬貴手,責令中國最高法院嚴格監督此案的審理,排除天津政法委某領導的強制干預,不要作出給中國司法制度帶來恥辱的枉法判決。

衷心感謝各位領導閣下的關懷!

我每天眼含熱淚盼望見到我那久別了4年的女兒!

此致
敬禮

澳大利亞在華投資商:JONECHY MA
2004年5月9日

附件一

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給MA PING女士的信(譯文)

馬萍女士,

自使館領事官員施麗華女士和艾偉先生在2003年10月16日星期四探訪你之後,我想給你寫信向你確保對於你的案情和拘留狀況的擔心非常瞭解。

我代表使館向你確保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在繼續儘可能的幫助你,並借每一個機會向中國當局的高層提出你的案子,你的案子將在胡錦濤主席訪問澳大利亞期間被提出,還將與2003年11月的澳中雙方領事會談中提出。

你應該知道使館非常關心你的拘留情況。自從我們於2003年10月16日探訪你之後,我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及天津的公安部門做了正式呼籲。我們將繼續追蹤我們的呼籲,並盡全力確保你在中國作為澳大利亞公民的權益得到保護。

隨信附上天津市外事辦公室就有關你的監視居住的期限給使館的正式通知,供你參考,我們也已經將這個信息告知你的家人,建議你與你的律師討論一下這個信息。

我們將非常感謝,如你能夠立即寫信給使館確認收到這封信,我們已經要求天津有關部門儘快將你的答覆轉給我們。

你真誠的

甘麗葆
參贊(領事及行政)
澳大利亞駐華使館
2003年10月21日

附件二
澳大利亞外交貿易部給MA PING妹妹馬華的信

2003年10月31日

馬華女士,
40A Eastern Arterial Road
Killara NSW

親愛的蘇珊,

致信確認2003年10月20日,澳大利亞外交和貿易部長唐納和中國外交部長李肇星在堪培拉的雙邊會談中就你姐姐的案件進行了會談。李先生的隨行人員都十分熟悉你姐姐的案件,並且承諾唐納先生會及早公正和平等的解決此事。中國官員們承諾馬女士的案子會在監視居住期內解決(2003年6月10日-2003年12月9日)。

我理解你在期望一個更好的結果,我們會繼續敦促北京官方早日解決此案,並且會在2003年11月18日澳中雙邊領事會談中再度討論馬女士的案件。

祝好!

Bill Jackson
領事司司長

澳洲華人JONECHY MA致溫家寶總理的緊急求救信

溫總理閣下,

您好!

我是一名在中國投資的澳洲華僑,我叫JONECHY MA。我知道,您剛剛結束在歐洲的訪問回到了中國。您此次的歐洲之行為促進中國和歐盟雙方之間的經貿關係所作的許多承諾,給我們這些身在海外的華僑回到祖國繼續投資增強了信心。

溫總理在訪問中向歐洲的工商界明確表示,中國是一個法制國家,政府也嚴格依法行政,中國有著完善的財產保護制度,希望歐洲的工商界對中國的法律體系和投資環境要充滿信心,進一步加大對中國的投資力度,中國會切實履行作為WTO成員國的責任和義務。

溫總理在歐洲向海外工商界人士所做的承諾,給我這個在中國投資多年,目前正遭遇著天津司法當局試圖再次枉法裁判而強行侵佔我家族在天津中國銀行存款的海外投資商帶來了一線希望。

溫總理閣下,天津是你的故鄉,多年來,我的集團與新加坡李光耀資政集團聯合在天津、北京等地投資了幾十億的項目,其中,天津市最大的外商投資項目——津匯廣場,就是我的集團投資建設的。本來,我在中國的投資事業一直比較順利,我們對中國的法制和投資環境也是充滿信心的。然而,2002年10月發生在我們家族的一件意外事故,極大地損害了我的集團投資中國的信心,也令我們對溫總理所說的中國政府是依法行政的諾言產生了疑慮。

我女兒MA PING(澳洲公民)是我們家族在中國投資的執行人。1999年10月,MA PING在天津中國銀行存款5500萬人民幣。2000年10月,MA PING去天津中國銀行取自己的存款時,不但在銀行取不回自己的存款,反而被該行行長郝寶山告知:「此筆存款已被抵押貸款所用,此抵押手續是一份假印章做的,如你能答應用你的印鑒幫我補一份真的抵押手續,我保證三個月讓你取款,否則,憑我在天津幾十年的關係,你別想取走這筆存款(此番談話有錄音為證)。」MA PING一聽,如五雷轟頂,因為MA PING從來沒有把這筆款轉貸給他人,MA PING僅僅是把自己的錢存在該銀行準備投資而已。

MA PING夫妻拒絕了郝寶山的無理要求,當即到天津市公安局十七處報案,幾天之後又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令人寒心的是,2001年9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秉承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的旨意,在沒有任何真憑實據的情況下,就以所謂「涉嫌’高利轉貸罪’」為由將MA PING夫妻抓捕關押,將MA PING夫妻5500萬私人存款全部凍結。

2002年4月30日,天津一中院在市政法委領導的逼迫下,認定MA PING夫妻「罪名成立」,判處MA PING刑期六年,其夫三年。一名普通的銀行存款儲戶,怎麼成了高利轉貸罪犯呢?此案引起了澳大利亞政府的高度關注。澳政府通過澳駐華使館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反映後,中國最高法院於2002年9月從天津調卷審理了該案。中國最高法院兩次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這個案件,中國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審理結果是:MA PING夫妻無罪!(詳見最高法院案卷)並將此結論發回天津。

但天津法院在天津政法委某領導的強力干預下,不但不按中國最高法院的建議重新審理並按時結案,反而非法超期羈押MA PING夫婦達兩年多!使MA PING夫婦的身心健康遭到了嚴重的摧殘,至今疾病纏身,我們集團在中國的投資事業也停滯下來,我的集團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2003年,我們的霍華德總理在來華訪問時,瞭解了本案的全部詳情,他在北京訪問期間,向中國領導人鄭重提起此案,並希望天津方面儘快依法公正審理此案,不能繼續製造冤案。

2003年10月在胡錦濤主席訪問澳大利亞之前,中國外交部與中辦組成聯合小組到中國最高法院聽取了關於此案審理情況的匯報。胡主席在澳洲訪問時,李肇星外長正式表示:此案在2003年12月9日之前一定會給出公正的結論(詳情請見澳大利亞外交部轉給我們的雙邊會談紀要)。

2003年12月9日,被無辜關押了兩年多的MA PING夫婦被無條件釋放,但天津方面至今不給出任何結論,我女兒的5500萬投資款仍被非法凍結。

2004年5月上旬,我得到消息:天津政法委某領導召開「四長會議」,強行指令天津高院儘快在5月中旬以前作出有罪判決,然後,「錢沒收,人驅逐。」我們瞭解到,天津政法委這個領導之所以要加快迫害並掠奪我女兒這筆款,其原因是:這個領導是這筆巨額存款被非法抵押使用的最大受益人。

溫總理閣下,我滿懷信心來到你的家鄉投巨資發展天津,但是,你們家鄉政法委的某個領導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竟然利用職權,借法律的名義來侵佔我女兒的存款,他這樣做,不但毀壞了溫總理領導的中國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更是破壞了中國法治,嚴重打擊了包括我在內的許多外商到中國投資的信心。如果我們家人遭受天津司法當局枉法裁判的冤案得不到糾正,其後果將足以令許許多多的外商感到寒心,使他們對到中國投資望而生畏!溫總理閣下,難道您會允許這樣的後果發生嗎?

總理閣下,一旦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侵吞我家人5500萬元的行動合法化,它對溫總理花大力氣建設法治政府的努力會是一個巨大的打擊,它會使我們喪失在中國投資的信心。如果我家的冤案不能昭雪,我們將在天津高院的二審判決生效後從中國撤退。我的家族將會以此為教訓,告訴國際社會那些想到中國老投資的人,我們家的悲劇有可能是他們未來的遭遇的結局。這也許會在國際社會產生一些很負面的效應,這也是我們決不願意看到的。

溫總理在歐洲訪問的時候,多次強調,中國要更加對外開放,加大國際交流與合作。如果外商到中國來投資,也遭遇我們家這樣的冤案,中國的對外開放能達到溫總理期望的積極效果嗎?外商還敢輕易到我們祖國來交流合作嗎?

因此,我請求溫總理在百忙中關注我們家的冤案,讓最高法院嚴格監督天津高院最近馬上要作出的判決,還我們一個公道。不要讓我們也走上永無止境的上訪申訴之路,使得這個案子在國際社會鬧得沸沸揚揚,給祖國的改革開放帶來難以彌補的消極後果。

此致

敬禮

澳洲在華投資商:JONECHY MA
2004年5月12日

美軍虐囚與天津虐囚:哪一種虐待更慘烈?
一個無辜的澳洲公民在天津遭遇的殘酷迫害

作者:LIM MA(澳洲建築設計師,電話:[006141]6065498 )

最近,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輿論視線的焦點都集中於美國在伊拉克的軍隊是如何虐待伊拉克戰俘的事件上。國際輿論對這一事件的激烈反響強烈地刺激了我,勾引我痛苦地回憶三年前中國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對我姐姐MA

PING實施的慘絕人寰的大迫害。

多年來,我姐姐MA PING在天津進行幾十億人民幣的投資。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為了侵佔我姐姐在天津中國銀行5500萬人民幣的私人存款,羅織「莫須有」的罪名,設計圈套把我姐姐MA PING拘捕入獄。我下面要描述的是,我姐姐MA PING在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遭遇的殘酷虐待經過。

2001年9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十七處的周健通知我姐姐MA PING,要她到天津市領取被天津市公安局非法凍結了一年之久的私人存款。第二天,我姐姐MA

PING夫婦帶著自己的律師趕到天津市公安局。MA PING夫婦做夢也沒有想到,他們夫婦的厄運從此降臨了。

天津市公安局警察對送上門來的MA PING夫婦當場宣佈拘捕令,立即給MA PING戴上手銬和腳鐐,然後馬上關進天津市河東區看守所。按照中國法律,只有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才允許戴腳鐐,MA PING根本沒有任何犯罪嫌疑。天津警察的這一違法之舉說明,天津市政法委的某個領導很可能早已設計了一張陷害MA PING夫婦的毒網。

在把MA PING 關進看守所之前,警察強行把MA PING身上的衣服褲子全部扒光,給MA PING穿上看守所的囚服後,警察把MA PING扔進一個專門關押女吸毒犯、殺人犯、搶劫犯和妓女的號子裡。這個號子黑暗、潮濕、陰冷,面積最多不超過12平方米,在這麼狹小的空間裡,竟然關押著三十多個女囚。她們都無法坐臥,只能人擠人地站著。

當看守所管教把MA PING關進這個號子時候,看守所管教對那些犯人說道:「來個外國人,你們好生看管。」號子裡的女犯人對這個剛進去的「外國人」一看,都看呆了,女犯們對MA PING議論開了:「這哪像個犯人啊?」「長這麼漂亮,你是電影演員吧?」「你是不是得罪甚麼當官的了?」

好奇歸好奇,好奇完後,女犯們毫不猶豫地履行新人進號子的第一堂「必修課」:她們把MA PING的衣服全部脫光,推進號子的廁所裡,把MA PING按倒在廁所地板上,女犯們有的用拳頭打,有的用腳踢、踹,有的往MA PING身上撒尿,有的甚至往MA PING身上拉屎,對MA PING進行了殘無人道的蹂躪。MA PING有生以來第一次遭遇這樣的摧殘,她除了猛哭、猛喊、求饒,沒有別的辦法。

為了讓那些女犯們停止對自己的蹂躪,MA PING強忍著劇烈的疼痛,張開鮮血淋漓的嘴巴,對那些折磨她的女犯人哀求道:「求求各位,別打我了,好嗎?我是一個生下孩子還不到十個月的女人,我有一個不到十個月的嬰兒,我的孩子太小了,還處於哺乳期,如果我死了,我的孩子就會一輩子失去媽媽的。」

女犯們根本不聽這樣的哀求,繼續蹂躪MA PING,蹂躪一個多小時後,MA PING再次爬起來,然後,給女犯們跪下,哀求她們不要再欺負自己,並向她們許諾,如果停止折磨,等她出來後,她們要甚麼就給甚麼。MA PING向女犯們解釋,自己沒有犯任何罪,她只不過是來中國投資的外國人,因為有人想通過陷害她來侵佔她的銀行存款,才把她關進看守所。MA PING再次強調:「我在北京的家裏還有一個剛出生十個月的嬰兒在等著我餵奶,孩子今晚就沒有媽媽的奶喝了!你們把我害死了,孩子一輩子都沒有媽媽了!」

當天,女犯們禁止MA PING吃喝任何東西。晚餐結束後,名叫小娟的吸毒犯和名叫小偉的女流氓等三人,在吃飽後說道:「我們又起興了!」她們又開始折磨MA PING。她們根本不聽MA PING的哀求。MA PING渾身被折磨得皮開肉綻,她絕望了。於是,她不顧一切站起來,把頭向牢房牆邊的暖氣片奮力撞去,想以此了結自己的生命。但是,MA PING並沒有死成,反而弄得腦袋額頭上一個大窟窿,全身鮮血淋漓。直到今天,MA PING額頭上的傷疤仍然醒目。

當天晚上,MA PING因失血過多而昏死過去,身體躺在冰冷的水泥地板上,與其他女犯們人壓人擠睡在一起。沒有陽光、沒有通風的牢房裡霉爛發臭的渾濁空氣,加上某些女犯們抽煙排出的煙霧,把這個狹小的牢房變成了人世間最令人難以忍受的廢氣場。

在看守所,MA PING經歷了最初十四天內容相同的蹂躪。期間,MA PING割腕自殺一次,未遂;用窗簾布做成細布條上吊自殺一次,沒有成功。每次自殺未遂後,看守所管教都會進來給MA PING戴上使人不能動彈的絞肉手銬,罰MA PING站三天三夜不讓睡覺。看守所管教給MA PING戴的手銬是一種極端殘忍的幾乎能置人於死命的器械:犯人戴上這種手銬後,不能動,一動,手銬上像刀尖似的齒輪就會自動往手臂裡扎,最後,深深地鑽進戴這種手銬的人的雙手裡,讓你痛得昏死過去,再也動彈不得,任憑他人折磨。

多次自殺未遂後,看守所管教問MA PING為何要自殺,MA PING告訴看守所管教,女犯們對她慘無人道的蹂躪使她萬念俱灰,生不如死,不如結束自己的生命算了。但看守所管教卻從來不制止那些迫害MA PING的犯人繼續實施迫害。

每當夜晚降臨,一個喜歡咬人、喜歡在人身上胡抓亂劃的女犯就老是和MA PING擠睡在一起,為甚麼?這女犯藉此機會,用自己鋒利的長指甲在MA PING的脖子、胸部亂抓亂劃,幾次之後,MA PING的胸部被抓爛了,脖子的血管也差點被劃破,至今傷痕纍纍。而看守所管教則非但不斥責那個女犯,反而要MA PING適應看守所的生活。

經過十四天的折磨後,MA PING的頭髮掉了很多,牙齒被打落三顆,眼睛也幾乎哭瞎了,超過一米以外的東西幾乎看不清了,人也變傻了。十五天後,澳大利亞駐中國大使館的領事參贊和作為家屬代表的我到天津看望獄中的姐姐MA PING。在會見前,看守所管教強迫MA PING寫了一份她的牙齒是自然脫落而不是被打落的正式聲明,如果MA PING不寫,就不讓她與我們會見。為了儘快見到自己的親人和本國政府官員,最終,MA PING被迫按照看守所的要求寫了那個聲明。儘管如此,看守所也只允許我們會見十分鐘。

當我從萬里之遙的澳洲來到天津,看到獄中被摧殘得已經不像人樣的姐姐時,我驚呆了!我簡直難以相信:我那年輕而又漂亮的姐姐竟然被看守所折磨成了這個樣子!我走過去抱住姐姐,姐弟倆號啕大哭了好幾分鐘,在旁的澳洲領事參贊也潸然淚下。我和我們的領事參贊在心中追問:這究竟是為甚麼?然而,在會見前,看守所管教就勒令MA PING:不許向外人說出任何在看守所的實情。

後來姐姐MA PING 還告訴我,在會見我們之前,她在看守所的時候,一直是光著腳的,連鞋都沒有穿。後來聽說我們要來探視,看守所管教才從我姐姐入獄前的包裡拿錢買了雙鞋子給我姐姐穿上。

我們的領事參贊對MA PING所遭遇的殘酷迫害向天津司法當局提出了強烈抗議。兩個半月後,警察把MA PING轉移到另外一個看守所。在被轉移前的這兩個多月裡,MA PING沒有吃到過任何肉類食品、蔬菜和水果,每天只能吃發霉的窩窩頭。

在看守所的號子裡,女牢頭命令MA PING每天用劇毒的工業化學膠水粘糊各類球具和塑膠材料,強迫MA PING每天幹活超過十八小時!MA PING的眼、耳、鼻、臉每天被這種劇毒的工業化學膠水熏十八個小時、聞十八個小時。不到一個月,MA PING的頭髮幾乎掉光,眼睛幾乎瞎掉,呼吸系統受到嚴重毒害。這樣的摧殘整整持續了一年多!

MA PING每天工作的場所就在大家一起居住的看守所裡,三十多個人擠在一起幹活,壓得女犯們踹不過氣來。大家吃、喝、拉、撒、睡、幹活都在同一場所,整個環境惡劣到令人窒息的難以復加的地步。

也許是奉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的指示,為了更有效地折磨MA PING,看守所管教在2002年2月的一天,突然把MA PING與一個殺了好幾個人、名叫張芹的殺人狂關在一起。一天深夜,這個殺人魔王拿著身上的鐵鏈子衝向MA PING,大叫:「我就要勒死你這個外國人。我要死了,還不夠本,再加你一個。」看守所管教企圖讓這個死刑犯勒死MA PING。MA PING當時被勒得臉色鐵青,差點死掉,看守所管教看見後,反而污蔑MA PING企圖自殺,又給MA PING戴上那種令人不能動彈、生不如死的絞肉手銬。

在姐姐MA PING被關押折磨了八個月後,她的身體幾乎被毀掉了。在澳洲駐華大使館的抗議下,2002年5月的一天,監獄當局突然把MA PING押到醫院,往MA PING兩隻小腿的動脈血管裡注射了一種紅色的液體藥劑。直到今天,MA PING的小腿動脈血管上還殘留著大大的針孔包眼。MA PING被注射後,天天發高燒,連續發燒了四個月,多次便血,背部的脊椎癱瘓了,腰也直不起來了,無法起床了。監獄當局禁止MA PING給外面寫信,以阻止她向外披露真相。

當MA PING最後會見自己的律師時,她是被犯人用特殊的椅子抬去的,她連路都走不動了,人也完全形容枯槁了。

在看守所期間,為了抗議監獄當局的野蠻侮辱、非法關押、殘酷蹂躪和製造冤案,MA PING絕食了兩次,每次都長達七天。看守所管教不允許MA PING洗澡,冬天很冷,看守所把MA PING的朋友給MA PING送的被子扣下,不給MA PING用。別的犯人能享受的權利,MA PING都不能享受,看守所禁止MA PING與其他犯人說話和交往。

在姐姐MA PING被天津市公安局非法關押的日子裡,伴隨著另一個生命一生的不幸誕生了。

在MA PING夫婦被關押期間,MA PING的孩子失去了父母。這個出生才10個月的嬰兒當時在中國沒有任何親戚、也沒有任何監護人可以照顧她,因為這孩子的爺爺,聽到兒子夫婦倆都被抓的消息後,氣得心臟病發作,含恨而死,孩子的奶奶因心臟病和高血壓長期癱瘓在床。

這樣,MA PING夫婦這個才10個月大的小女嬰,因為沒有媽媽和爸爸在身邊陪伴,整天哭喊。保姆一看主人沒了,也慌了,不知怎麼辦。孩子連續哭了幾天幾夜後,喉管裡的聲帶哭裂了,從此,這個孩子從自己嘴裡永遠也發不聲音了。

今天,孩子已經三歲了,無論MA PING怎樣治療,都無濟於事。醫生說,這孩子的聲帶是終生殘廢了,即使發聲,也是很微弱的沙啞聲,而且,僅僅能用氣流發出而已。每當孩子喉嚨處往外發氣流的時候,她聲帶外的皮膚處就會鼓起大大的肉包,看了令人非常痛苦。

醫生說,這孩子永遠也說不出話,唱不出歌聲了。多麼可憐的孩子啊!她長得那麼的美麗、可愛,然而,她卻是一個發不聲音、唱不出歌聲的孩子。

在看守所長達兩年零三個月的日子裡,MA PING在肉體上、心靈上遭到了嚴重的折磨。她終年見不到陽光,心理承受著巨大冤案帶來的沉重壓力,腦子裡更是惦記著孩子、父母,還有那幾十億的投資,每天的日子都是度日如年。最後,在胡錦濤主席訪問澳洲回來後,MA PING才被無條件釋放。MA PING夫婦出來五個多月了,但他們的冤案至今還未昭雪,天津司法當局某個領導仍然企圖再次置MA PING於死地。

在看守所,管教找MA PING談心,問MA PING:「你知道我們為甚麼抓你嗎?」 MA PING回答:「不知道。」看守所管教問:「想取保候審嗎?」 MA PING回答:「想。」MA PING從他們的口吻中嗅出了天津市公安局關押他們夫婦的真實企圖。MA PING問看守所管教:「交多少才能取保候審?」「2000萬就可以取保候審,然後免於起訴,因為你不構成犯罪!」看守所管教回答。MA PING一看天津方面是衝她的錢而來的真實意圖後,同時,也是為了儘快獲得自由,MA PING就答應了天津市公安局的要求。MA PING夫婦總共向天津市公安局交了2100萬人民幣取保候審金!

交完錢後,MA PING的丈夫張牧被取保候審,但天津市公安局竟然出爾反爾,違背自己的承諾,繼續違法關押MA PING,拒不釋放。隨後,在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的強令下,天津市一中院判處MA PING六年徒刑!而MA PING夫婦那2100萬取保候審金至今不予歸還。

至此,天津市政法委某領導通過司法陷害的手段來非法侵佔MA PING夫婦巨額錢財的陰謀敗露無疑。

今天,世界輿論都在同聲譴責美國軍隊虐待伊拉克戰俘的行為。我想告訴世人的是,除了伊拉克,在世界的其他角落還仍然存在同駐伊美軍虐待伊拉克囚犯的行為相比決不遜色的虐待囚犯的罪行。國際媒體揭露出來的真相,只是我們生活的地球上每天都在發生的一小部份。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蹂躪MA PING的虐囚行為,在殘酷的程度上,比駐伊美軍的虐囚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吧?更重要的是,駐伊美軍沒有向伊拉克囚犯敲詐幾千萬的錢財,更沒有使用非常劇毒的工業化學膠水熏囚犯長達一年多,使囚犯的身心健康遭到毀滅性的摧殘!

前蘇聯著名作家、《古拉格群島》一書的作者、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索爾仁尼琴在給他頒獎大會的演說中說過:「一句真話的份量比地球還重!」今天,我把我姐姐MA PING被天津當局無辜陷害而蒙冤入獄的真相告訴世人,就是希望真實的力量能夠儘可能阻止以後再次發生類似的悲慘事件。

我認為,MA PING的遭遇不僅僅是她個人的遭遇,而是有可能發生在每個中國人、每個地球村村民身上的遭遇;MA PING所流的血和淚,她的孩子的喉嚨一生與聲音無緣,所有這些代價,都不僅僅是在為MA PING個人而付出,它實際上是在為生活在中國的每個人、為到中國投資的每個外商而付出(馬萍的聯繫電話:00614)1475-2012)。

(2004年5月12日於澳洲西尼)

馬萍的二審辯護律師就馬萍被嚴重超期羈押致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的信函

澳大利亞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貴國公民馬萍因涉嫌高利轉貸犯罪,於2001年9月7日被天津市司法機關逮捕羈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4月30日以高利轉貸罪判處馬萍有期徒刑6年,罰金人民幣2284元,並處驅逐出境。馬萍不服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9月23日開庭審理此案,但是至今沒有作出判決。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馬萍的羈押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鑒於本案涉及到貴國公民在中國的商業活動是否能夠享受國民待遇、貴國公民在中國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人權保障以及影響到貴國公民在中國的投資環境和投資信心的問題,作為馬萍的二審辯護律師,現特別鄭重致函貴館,以期貴館能夠對馬萍一案予以更密切的關注。

一、 馬萍的行為是無罪的

根據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中國刑法的規定,馬萍的行為不能構成高利轉貸罪。判決書認定的15項證據中,沒有一項能夠證明馬萍的行為構成犯罪。對此,中國最著名的刑法學家高銘暄、馬克昌、趙秉志一致認為馬萍的行為不能構成高利轉貸罪(詳見判決書、刑法學家的論證意見以及本律師的辯護詞)。

二、 對馬萍嚴重超期羈押,侵犯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而馬萍的案件並不屬於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情況,即不能適用兩個半月而只能是一個半月的審理期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9月23日公開進行了二審審理,即使是從開庭當天計算,到2003年6月12日馬萍由羈押改為監視居住,也已經10個月20天了,超出法定審理期限9個多月。如果從法定的二審審理期限日期即二審法院受理該案的日期來算,則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期限更是遠遠超出了法定期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於如此大大超出法定審理期限的問題,曾經解釋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於2002年11與13日、2003年2月27日兩次提出補充偵查,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但是,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在二審開庭完畢以後提出補充偵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詳見本律師給貴館的答覆函)。

況且,既然天津市人民檢察院作了兩次補充偵查,但是到目前為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沒有向律師展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新證據,也沒有對補充偵查的新事實進行重新開庭審理。這很顯然是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馬萍嚴重超期羈押的事實所作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解釋。

馬萍案件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長期拖而不決,致使馬萍的人身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作為貴國來中國投資的商人,其投資的利益也遭到巨大的損害。

馬萍二審辯護人:赫興旺
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
2003年8月13日

中國行為法學會
馬萍、張牧——案專家論證意見書

(2002)中法論字第005號

組織單位:中國行為法學會
申請人:吳亞茹,女,61歲,退休教師,被告人張牧之母。

論證時間: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論證地點:北京市宣武區槐柏樹街12號丁香書院
論證內容:馬萍、張牧是否構成高利轉貸罪

論證專家:

高銘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兼中國分會主席;

甘明秀: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高級法官;

楊敦先:北京大學法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

趙樹傑:中國行為法學會法聯重大疑難案件研究中心主任。

馬克昌 武漢大學法學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顧問

趙秉志 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行為法學會應被告人張牧之母吳亞茹的請求,對馬萍、張牧高利轉貸案中幾個問題,邀請專家進行論證。與會專家認真研究了一審被告律師提供的案卷材料,在此基礎上經分析論證,與會專家就以下幾個問題達成共識:

馬萍等人高利轉貸一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4月30日以(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判決認定被告人馬萍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人民幣2284萬元,附加驅逐出境。一審判決後,馬萍不服,提出上訴,馬萍的二審辯護人謝望原、赫興旺律師對本案的法律定性問題委託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邀請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我們聘請了我國著名刑法學家,認真研究了律師提供的案件材料、一審法院的判決,結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刑法理論,對本案性質進行了充分、深入地研究,認為本案的上訴人馬萍的行為並不構成高利轉貸罪,一審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馬萍刑罰,在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應方面,均有不當,應當予以糾正。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我國改革開放的形象,正確適應法律,我們邀請了著名刑法學家對本案性質的論證予以歸納整理,供有關部門處理本案時參考。

一、馬萍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馬萍,女,原籍吉林省長春市人,現為澳大利亞籍公民,係天津市澳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冠博實業發展有限公股東,是天津市最大的外商投資項目——津匯廣場的開發商。

二、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判決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1999年10月馬萍及其丈夫張牧經人介紹認識了張世莉(天津開發區億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淑瑩(天津開發區鼎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她們向馬萍夫婦許諾。由馬萍、張牧將個人存款存入張世莉等人指定的銀行,並保證在一年內不支取,由張世莉等人提供馬萍高額利息。

馬萍、張牧為取得高額利息,分別於1999年12月28日和2000年1月3日使用張牧名下的兩張共計408萬4千美元存單作質押,從工行北京西四分理處取得貸款7筆,共計人民幣3020元,並與其它款項一起電匯至中行天津分行,以天津鑫萬公司的名義作定期一年存款,馬萍、張牧收以銀行開具的定期存款憑條。張牧、馬萍依照約定的16.2%的比例收取了張世莉等人支付的高額利息500萬餘元。

此後,張世莉等人使用偽造的印鑒假冒天津鑫萬公司的名義,使用由銀行工作人員提供的該存款的存款證實書作質押,開出上述款項的承兌匯票,並貼現後使用。

一審判決認為,馬萍、張牧為牟取高額利息,用張牧名下的存單作質押,以個人綜合消費的名義從銀行貸出人民幣3020萬元,按照事先與張世莉的約定,將貸出的款項存入銀行給張世莉使用,收取張世莉的高額利息並將收不回貸款風險轉嫁給金融機構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並按照與用款人的約定收取了巨額高息,侵害了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的管理制度,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代他人的犯罪構成要析,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經當庭取證的證據,均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三、我們對本案的意見

我們認為,一審法院判認定馬萍從北京銀行抵押貸款、後又將該貸款存入天津銀行的事實以及馬萍從張世莉等人收取回報的基本事實是存在的,但是,對於馬萍行為的性質,我們認為不能構成高利轉貸罪。

(一)根據我國刑法典第175條的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的行為。本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即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和高利轉貸給他人使用。「套取」是指通過違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利轉貸」是指行為人以收取高於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的方法,將從金融機構套取的資金再次轉貸給其他人。

(二)從一審判決認定來看,馬萍沒有實施高利轉貸的行為,認定馬萍的行為是不是構成高利轉貸罪,必須明確如下問題:馬萍從北京銀行貸款的性質是不是套取金融機構的資金;馬萍有沒有將款項轉貸給張世莉等人;馬萍從張世莉等人處得到的回報是不是放貸高息?我們認為,根據本案的事實,對上述問題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首先,馬萍從北京銀行貸款,全部都是使用個人存款作為質押,並沒有使用任何虛假的東西,其貸款是合法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發佈的《貸款通則(試行)》第11條的規定,提保貸款中的質押貸款,與信用貸款有本質區別:信用貸款的風險在銀行;質押貸款的情況下,銀行沒有任何信貸風險。馬萍在向北京銀行貸款時,是使用自己的資金作為質押的,而且沒有任何欺騙行為,對銀行沒有任何損害,其行為不能屬於套取銀行的信貸資金的行為。這樣,馬萍就失去了構成高利轉貸罪的前提條件。

其次,馬萍從銀行貸款後,根本沒有任何轉貸行為,而是將銀行貸款存入另外一個銀行。那麼,馬萍為甚麼從北京的銀行貸款再存入天津銀行呢?事實證明,馬萍確實是為了取得一定的利益,即從張世莉得得到將款存到張世莉指定銀行的回報。這裡有兩個法律關係必須明確:

一是馬萍是將款項存入銀行的,而不是將款項轉貸給張世莉,張世莉根本沒有使用馬萍在天津銀行存款的任何權利。馬萍與天津的銀行是存款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這個存款關係與張世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聯繫。這樣,我們就可以得出如下兩個明確的結論;(1)馬萍將款項存入天津的銀行的行為,是一種存款行為,而不是一種放貸行為,存款行為與放貸行為法律性質迥然不同,決不能混淆。(2)馬萍將款項存入天津的銀行,是張世莉從中牽線,但是,馬萍與銀行之間的存款關係與張世莉沒有任何借款、放貸的關係的聯繫。

二是馬萍從張世莉處得到的回報不是放貸利息,而是張世莉從馬萍處吸攬存款給付馬萍的回報,馬萍之所以將款項存入天津的銀行,是張世莉吸攬的結果。在整個活動中,存在幾個不同的關係:馬萍與天津銀行之間是存款關係,而不放貸關係:張世莉與銀行和馬萍之間是介紹關係,張世莉不直接參與馬萍與銀行之間的存款關係;張世莉替天津銀行吸攬存款,銀行應當給張世莉某種待遇;馬萍將自己的款項存入天津銀行是張世莉吸攬存款的結果,張世莉應當給馬萍一定的補償。馬萍得到的就是從張世莉處得到補償部份,並不是判決書所認定的放貸高息。馬萍從張世莉處得到的回報之所以不是馬萍將款項放貸給張世莉而得到的高息,因為馬萍與張世莉之間從來不存在任何貸款、借款的關係,既然他們之間根本沒有借款、放貸的任何關係,怎麼會產生高息呢?

再次,張世莉等人從天津銀行套取資金,馬萍根本不知道,馬萍在天津銀行的存款只能馬萍有使用權,張世莉等人不能使用。張世莉等人採取偽造印章的方法套取天津銀行的資金的行為,應當由他們獨立承擔,不能和馬萍的存款行為混為一談,進而認定馬萍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

一審判決認定:馬萍「按照事先與張世莉的約定,將貸出的款項存入銀行給張世莉使用,收取張世莉的高額利息」(一審判決書第8頁)。這一認定不僅缺乏基本的證據支持,也是將前述幾個不同的關係混為一談,將銀行當作了張世莉,事實上馬萍雖然在張世莉的介紹下將款項存入了張世莉指定的銀行,但是馬萍與銀行之間的存款關係仍然是馬萍與銀行之間的獨立行為,與張世莉沒有聯繫,馬萍將款項存入天津銀行之前或者之後,均沒有同意張世莉使用該存款。張世莉之所以能夠將該存款取出使用,完全是張世莉等人弄虛作假的結果,馬萍對此一無所知。正如一審判決書所稱:「張世莉等人通過凱旋門分理處主任楊兆源取得上述總計人民幣5500萬元存款的存款證實書,以及鑫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留印鑒卡,偽造了『天津鑫萬房地產開發有公司』、『天津鑫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張牧之印』三牧印章,假冒天津鑫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以上述存款證實書作質押,分別於1999年10月29日、2000年1月5日、1月6日,在中國銀行天津和平支行開出上述款項的承兌匯票並貼現後使用」(一審判決書第8頁)。由此可見,張世莉等人從天津銀行取得馬萍的存款,是在馬萍根本不知道的情況下,使用欺騙的手段完成的。如馬萍和張世利等人有預謀,那麼張世莉等人就完全沒有必要使用偽造的印章了。如此簡單的邏輯推理,完全可以排除馬萍參與張世莉等人使用該存款的行為,一審判決怎麼能夠認定馬萍將存款給張世莉等人使用呢?

從事實和法律上講,馬萍是將款項存入了銀行,一旦存款關係確立,在存款關係有效期內,如何使用該存款、讓誰使用,均是銀行的權利,馬萍根本沒有權利決定。現在馬萍將款項存入了銀行,由於各種原因,銀行又將該存款給他人使用,怎麼能說是馬萍將存款給張世莉等人使用呢?如果如此,那麼馬萍是如何讓張世莉等人使用的呢?難道會使用讓張世莉等人偽造馬萍單位印章的方法嗎?事實證明,馬萍將款項存入天津銀行是意圖得到一些利益,事實上也確實從張世莉處得到了利益,但是馬萍決沒有將款項給張世莉,也沒有讓張世莉等人使用的問題,即沒有轉貸行為,不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如果張世莉等人早已預謀要通過銀行騙取這部份存款資金,那麼馬萍同樣是受害者,而根本不是高利轉貸的犯罪人。

(三)關於一審判的證據問題

一審判決認定公訴機關提供的了15項證據,從而確定馬萍構成高利轉貸罪,事實上,判決書所使用的這15項證據,沒有一個能夠證明馬萍構成高利轉貸罪的。

1、關於證據之一:關於馬萍身份的證明,不涉及本案的實質問題。

2、關於證據之二:證人張世莉的證言,證明1999年10月到2001年1月間,其通過王承、張淑瑩等人的介紹,先後三次從馬萍、張牧處吸攬存款共計人民幣5500萬元,以天津鑫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存入其指定的中國銀行天津市和平支行凱旋門分理處,由銀行向馬萍、張牧出具了中國銀行存憑條。事後,其從凱旋門分理處主任楊兆源處獲取了上述存款證實書及銀行預留印鑒卡等。以存款證實書作質押,辦理銀行承兌匯票並貼現後使用。期間,第一筆款項人民幣2000萬元支付高息人民幣332萬元,第二筆款項人民幣3500萬元支付人民幣635萬元作為高息,用款到期後又支付人民幣305萬元,總計向馬萍、張牧支付高息人民幣1272萬元(一審判決書第3頁)。

張世利的證言中,處處說明馬萍是在張世莉高息吸攬存款的情況下,將款項存入天津銀行的,馬萍是以天津銀行作為交易對象,而不是以張世莉作為交易對象。張世莉屬於吸攬存款之人,並不是馬萍款項的接受人。

3、關於證據之三:證人徐廣發的證言,證明1999年9、10月間其與張世莉通過王承、張淑瑩等人從馬萍、張牧處吸納攬存款人民幣2000萬元,付高息人民幣330萬元左右,付中間人好處費人民幣90萬元左右,付承況匯票貼現利息幾十萬元。其與張世莉各入帳人民幣760萬元。後張世莉又直接從馬萍、張牧處吸攬存款人民幣3000萬元,一次付高息人民幣550萬地左右。到期後,其與張世莉繼續用款又付高息人民幣300萬元(一審判決書第3頁)

該證言同樣說明馬萍是被張世莉的高回報所吸引,將款項存入天津銀行,而不是給張世莉本人,馬萍交易的對象仍然是天津銀行。

4、關於證據之四:證人王承、張淑瑩、武衛民的證言。證明武衛民與馬萍相識,並為其他單位吸攬馬萍的存款。1999年10月,經過武衛民的介紹,王承、張淑瑩在北京亞洲大酒店與馬萍、張牧商談馬萍到中國銀行天津和平支行存款,銀行向馬萍、張牧出具存款憑條,由用款人向被告人馬萍付高息之事,後馬萍、張牧存入和平支行凱旋門分理處人民幣2000萬元,用款人張世莉等人付百分之十幾的高息。1999年底至2000年初,張世莉與馬萍、張牧直接聯繫,又吸攬存款人民幣3500萬元並支付了高息。(一審判決書第4頁)

該證據也證明張世莉從馬萍處吸攬存款的事實,同時也證明馬萍的交易對象是天津銀行而不是張世莉。判決書中使用「用款人」,但是並沒有說明馬萍與張世莉之間有沒有借款、或者其他使用款項的協議。如果沒有協議,馬萍的存款是給付銀行的,並不是給付張世莉的,張世莉如何成為用款人?

5、關於證據之五:證人楊兆源的證言。證明其與張世莉系同學關係,並通過張世莉認識了張淑瑩。其與張世莉、張淑瑩二人為銀行吸攬存款戶,1999年9月,張淑瑩介紹馬萍、張牧到銀行款人民幣2000萬元,其根據事先與張淑瑩的商議,讓馬萍、張牧開設企業存款戶,且只向馬萍、張牧出具了存款憑條,將存款證實書、預留印鑒等交予張淑瑩、張世莉等人。由張世莉等人以存款作質押,開具承兌匯票。1999年12月底和2000年1月初,又按照上述方法辦理了人民幣3500萬元存款手續、開具承兌匯票並貼現使用。(一審判決書第4頁)

該證據也說明了張世莉等人是吸攬存款的人,他們並不是直接使用馬萍在銀行的存款之人。銀行讓張世莉等人使用款項,完全是銀行的問題,與馬萍沒有聯繫。事實上,其他證明表明,馬萍的存款必須使用馬萍的有關證件才能使用,張世莉等人最後也是使用偽造印章的辦法從銀行取得款項的。這說明馬萍並沒有讓張世莉等人使用她的存款。

6、 關於證據之六:證人張世莉、張淑瑩、徐廣發、王承、張世躍、劉喜利、杜建發、高平、崔錚、魯紅、王長明、杜志宏、俞翔、徐福龍、張康、黃冰冰的證言。分別證明馬萍、張牧收取張世莉等人以現金方式給付高息人民幣1272萬元的事實。(一審判決書第4頁)

該證據說明馬萍從張世莉處收取了款項,法院便認定為是馬萍轉貸的高息,沒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評價。馬萍收取張世莉的款項是事實。但是該款項是馬萍將貸款轉貸給張世莉等人得到的高息還是張世莉等人吸攬存款給予馬萍的回報,是一案的關鍵。由於馬萍的存款是針對天津銀行而不是張世莉等人個人,馬萍與張世莉待人之間根本沒有借款的關係,因此也自然沒有高息轉貸的問題。

7、關於證據之七:證人張強、李軍、宋悅的證言。證明1999年10月至2000年7月間,張世莉、徐廣發、王承、劉嘉利等人,先後在工商銀行津西支行、河東支行及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開設個人帳戶存款,以及支取現金的事實(一審判決書第4頁)

該證據說明張世莉等人的存款行為,與本案沒有多少聯繫。

8、關於證據之八:商業銀行儲蓄存款憑條、定期儲蓄存單、電匯憑證以及中國銀行特種轉賬借方傳票、單位存款憑條等書證。證明1999年10月25日馬萍、張牧將其個人在北京市商業銀行阜成支行存款人民幣2000萬元,電匯至中國銀行天津和平支行凱旋門分理處,並於10月27日由銀行出具了計有上述款項的張牧名下單位存款憑條。(一審判決定第8頁——9頁)

該證據說明了馬萍在天津銀行存款的事實,在法律性質上恰恰說明馬萍存款的相對當事人是天津銀行而不是張世莉等人,馬萍從來沒有將款項給張世莉等人。

9、關於證據之九: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式合同、個人貸款權利質押合同以及、銀行貸款憑證、放款通知單等書證。證明1999年12月28日和2000年1月3日,馬萍、張牧在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南禮士路支行西四儲蓄所作張牧名下的兩筆存款共計408.4萬美元作質押,以個人綜合消費的名義,辦理了貸款七筆,共計人民幣3020萬元(一審判決第5頁)該證據表明馬萍在北京銀行的貸款是合法的,沒有使用欺騙手段質押貸款和信用貸款有原則區別,不可混淆。而高利轉貸罪懲罰的是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即用貸款,不包括質押貸款。

10、關於證據之十:銀行電匯憑證、進賬單、存款證實書、單位存款憑條等書證。證明1999年12月28日和2000年1月5日,馬萍、張牧將以個人綜合消費的名義,從銀行貸出的人民幣3020萬元連同其他款項人民幣480萬元共計3500萬元人民幣,以鑫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中國銀行天津和平支行凱旋門分理處定期存款一年,並由銀行出具了計有存款人民幣2000萬元和人民幣1500萬元的單位存款憑條各一張。(一審判決第5頁)

該證據說明馬萍存款交易的對象仍然是天津銀行而不是張世莉等人,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缺乏根據。

11、 關於證據之十一:定期存款證實書、債權質押合同、購銷合同、承兌匯票協議、承兌匯票、背書複印件、轉賬支票、銀行證明函及貼現手續、存取款憑證等,證明張世莉等人以鑫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凱旋門分理處的人民幣5500萬元存款作質押,開具承兌匯票貼現、取現金的事實(一審判決定第5頁)

該證據說明張世莉等人從天津銀行套取資金的行為,但是必須明確,張世莉等人的行為是沒有經過馬萍同同意的,馬萍根本不知道此事。而且是張世莉等人使用偽造的印章套取的。如果將張世莉等人使用偽造的印章套取銀行資金的行為作為馬萍同意張世莉等使用其銀行存款的行為,就產生兩個極其簡單的錯誤結論;張世莉等人套取的是馬萍的存款;馬萍同意張世莉等人偽造自己單位的印章從銀行套取資金。事實上,張世莉等人所套取的,並不是馬萍的存款,而是銀行自己的資金,也就是說,馬萍的存款在馬萍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銀行支付給其他人時,銀行仍然要承擔支付馬萍存款的義務,而且讓別人偽造自己單位的印章去使用自己的存款也與一般常理不符。

12、關於證據之十二:銀行存款憑條。證明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10月27日,馬萍、張牧在北京商業銀行、工商銀行及天津市工商銀行,以張牧的名義,共計存入所得高息人民幣870萬元的事實。(一審判決書第5頁)

該證據說明馬萍、張牧有存款,怎麼能夠說明是其所得高息呢?即使是馬萍從張世莉等人處得到如此回報,也不能說明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

13、 關於證據之十三:工商銀行放款收回憑證等書證,證明馬萍、張牧於2000年1月6日和2001年6月22日分兩次歸還了其作408.4萬美元作質押的貸款人民幣3020萬元及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的事實。(一審判決書第5頁)

該證據說明馬萍在北京銀行的貸款如數清還的事實。也不能說明馬萍是不是實施了高利轉貸的行為。

14、 關於證據之十四: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債權質押合同、商業匯票、承兌協議、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轉賬支票、授權書上的鑫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及張牧之印,均與原印鑒不符。(一審判決書第5-6頁)

該證據恰恰說明張世莉等人套取天津銀行的資金是沒有經過馬萍同意的。正是基於沒有馬萍的授權,張世莉等人才使用偽造印章的方法,套取銀行資金。這是本案中一個極其關鍵的證據。

15、 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證明有馬萍簽字的點位計算法、收取張世莉付給的人民幣300萬元以及以張牧名義給中國銀行天津和平支行凱旋門分理處出具的承諾書,均與馬萍字跡相吻合,並有相關的書證予以佐證。(一審判決書第6頁)

該證據說明馬萍確實收取了張世莉等人給付的款項。但是該款項的性質是不是轉貸的高息,還必須看馬萍有沒有將款項轉貸給張世莉等人的事實,張世莉等人自己的證言證明,他們是吸攬存款的。馬萍被他們吸攬存款,他們給付馬萍的回報,而不是馬萍轉貸的結果。事實上,所有證據均表明馬萍是將款存入天津銀行的。根本沒有給張世莉等人的事實。

綜上所述,在本案一審判決中所使用的15份證據(判決書錯誤地寫為16份)中,沒有一份直接證明馬萍將款項轉貸給張世莉等人使用的證據,反而有張世莉等人偽造馬萍單位印章套取天津銀行資金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認定馬萍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與事實和法律均不相符。一審法院的判決應當予以糾正。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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