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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不能坐視這樣的媒體冤案發生

—評《南方都市報》案的後續發展

【大紀元7月17日訊】引起海內外輿論大嘩的所謂”《南方都市報》貪瀆案”–因為《南都報》帶頭揭露SARS內情和孫志剛事件而受到廣東司法部門報複,竟然以貪瀆罪一舉逮捕了報紙三位主管、主編的世紀大冤案,因為受到海內外公正輿論的一致譴責,而不得不於2004年6月15日重新開庭。廣州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雖然迫於壓力減輕了”喻華峰案”的原判刑期,但仍然無理判處廣告部主管喻華峰貪汙罪七年、行賄罪二年,合併執行八年。

從目前已流傳到網路上的廣州法院”答記者問”和此案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提供的材料、以及各方法律專家的分析來看,更加証明此案完全是一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冤假錯案,是執法部門篡法弄法、執法犯法、挾司法報複的惡質性案例。廣州司法部門在此案背後的黑幕重重,而一再延後審判的主編程益中案將會有什麼後續發展,更加值得引起世人的關注。

筆者在此,無意於一一列舉此案中的諸多疑點,只須指出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所謂”私分155萬元和58萬元獎金”的”定罪”事實,原來早在《南方日報》集團與《南都報》簽訂的《2000年度二級核算方案》與《2000年度南方都市報廣告部承包合同》兩份文件裏,對報社內部的獎金分配問題,已經有明確的授權。《南都報》實行的是企業化管理,它和《南方日報》既是一個上下級管理的關系,也各自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他們哪怕在獎金分配上出現問題,作為上級的南方報業集團可以作內部的行政查究,但完全不觸及刑事法規,《刑法》對此並沒有溯及力。

由此可見,所謂”私分獎金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完全是廣州司法部門故意”找碴”、製造出來的”莫須有”罪名。再如”私分”此一定罪語,廣州中級法院的《答記者問》裏已明確承認,關於獎金分配問題,是《南都報》召開了編委會議集體決定的。《南都報》作為獨立法人,完全有權開會決定獎金分配,主事者個人並沒有從中獲取特別利益,何來”私分”之說?

再者,如果這算”私分”和犯罪,需要定罪的也是參加會議的所有九位編委,而不能是喻華峰一人。可見,所謂”私分”和”貪汙”的罪名是缺乏邏輯前提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這裏只是隨便列舉了幾個疑點和破綻,足可以証明:廣州司法部門在”南都報案”中的所作所為,一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據,二是完全不顧判罪的法理邏輯,三是完全不符合判罪的審理程式。它反映了有關執法機構依照主觀意志而不是法律理據,製造罪名對《南都報》施行司法報複。這是今天中國大陸在深化改革中出現的一個非常典型的司法黑幕事件。

事實上,挾司法報複的《南都報》冤案,只是當今中國大陸各地司法黑暗的冰山一角。司法改革、司法獨立喊了多少年,但是,以黨法代司法、以長官意志代法律程式、以權力的傲慢代法律的尊嚴、以強橫粗暴、蠻不講理代替對個人權利的基本尊重……等等等等,這一系列舊體制留下來的惡法痼疾,在有些地方非但沒有收斂,而且越演越烈。

廣州作為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的橋頭堡、前哨站,《南都報》冤案的發生就相當發人深省:據報道,早在一年前孫治剛案披露後,廣州有關受到上級懲處的執法部門就放出風聲,一定要好好”修理”《南都報》了!此案在進入司法程式大半年之前,南方報業集團上層就已經接到了”要准備應付麻煩”的警告,可見此案立案的動機和羅織罪名的步驟,從一開始就顯明瞭以”非司法”原因而以”司法”入罪的特色–這是最典型的權勢人物將”司法”淪為”家法”,動用”家法教訓”而侵犯”司法公正”的嚴重案例!

值得特別指出,都知道,”錢權交易”是今天中國大陸朝野之間發生的全社會腐敗的重要根源之一,但是,權力與黑法的結合,將法律玩弄於權力的股掌之中,將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權力蠻橫轉化為披上法律外衣的執法犯法,是一個更危險、更需要加以特別關注的造成社會腐敗的惡劣根源。今天的中國,以強權壓制人心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作為每一個善良正直、有正義感的中國公民,不會坐視像”《南都報》案”這樣明目張膽的司法冤案在眼前發生而無動於衷。廣州中法院的《答記者問》近日在互聯網上引起一片譴責的聲浪,反映的就是最廣大的民心民意。已經有不少法律專家指出:這是共和國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頁。此案的惡劣影響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嚴重關注。北京領導人不應該坐視此案的惡質性發展,哪怕為著修補已經受到損害的中國司法公正的國際形象,也必須對海內外輿論和國際社會,有一個說得過去的交代。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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