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坎坷律師路(11):冤殺的「惡霸」

郭國汀

人氣 2
標籤:

【大紀元8月20日訊】1951年11月25日,長汀縣街頭擠滿了看熱鬧的人群,只見全付武裝的戰士們押著一批30餘人的“反革命” 前往刑場執行槍決。人群中一名17歲的青年學生振臂高呼“打倒反革命惡霸鄭寇岑!”而這位慷慨激昂呼口號的學生正是鄭的親生兒子!那父親微微擡起那飽含熱淚的雙眼,欲言又止的最後深情地望了心愛的兒子一眼,無可奈何地拖著沈重的雙腿走向刑場…。

40年後,已是某大學系主任、黨委書記的鄭教授,委託我代辦落實政策,收回祖遺房産(兩間)。因爲當年他父親被以“反革命惡霸”罪名槍決後,應得的一半房産亦被沒收。

來到位於長汀縣南門街的一條小巷的鄭宅,我不由得爲這座深藏於小巷中的豪宅大院深感驚訝,雖然歷經百年風雨,其建築風格、油漆、兩人才能合抱的廳堂支柱、嚴密的天花板,厚實的邊襄隔板,太師椅,古紅木家俱,處處仍顯現房主當年的氣派。該房占地一畝,造型美觀大方、選材精細,坐北朝南、冬暖夏涼,前廳後院、綠蔭如蓋…

從長汀縣房管局檔案中,我查到該房原主是鄭克明,即鄭冠岑之父。從縣檔案館的縣誌中又查到鄭克明系長汀縣建州千年來最後一名晚清進士,曾任內閣中書,汀洲中學監督、縣議事會議長、商會會長,長汀縣誌對他有較詳細的記載。從縣誌中我又查到鄭冠岑的有關履歷。1924年畢業於北京中國大學法律專業,曾任北京師範教師,抗戰爆發後逃回長汀,任民治日報社社長,1941年1月至1943年12月曾任國民黨縣黨部書記。1943年底自動辭職,歷任縣立圖書館館長、福建省四區訓練班教育長、長汀師範國文教師,長汀一中歷史教師。1951年1月在課堂上課時被捕,罪名是反革命,1951年11月15日,長汀縣人民法庭以“反革命惡霸”罪名判處其死刑。10天後即被槍決。

欲收回房産,(大小12間)必須推翻“反革命惡霸”的罪名,因爲若該罪名成立,按當時的法令是可以沒收財産的。而要推翻40年前的法院判決,談何容易。

一個出身於世代書香門第,自幼受過良好教育,也接受過高等教育,且終身從事教育的知識份子,我怎麽也無法將他與雙手沾滿人民鮮血,依仗暴力、權勢欺壓人民的惡霸聯繫在一起。他雖曾任國民黨縣黨部書記三年,但早在1943年底便因看不慣當時國民黨內部爭權奪利、互相傾軋之爭鬥,憤而辭職,反映了一名知識份子清高孤傲、不原同流合污的品質。當然這一切僅是從情理上推論。因此,我進一步展=開了調查。

從長汀師範檔案我查實,鄭寇岑自1946年10月至1949年10月。任國文教師,月薪250光洋,(校長爲300銀元)也即,他似乎並未從曾任國民黨黨部書記一職中得到什麽好處或特權。

從長汀一中檔案中查到,1951年1月20日鄭冠岑在上歷史課時被捕,同年11月15日被判死刑。

又查長汀縣法院檔案,僅有“沒收反革罪犯之全部財産者…四十一,鄭冠岑(惡霸)”的記載。

最後我又從縣公安局檔案中查到“公安局檔案1號、案卷1307號、鄭冠岑檔案(案別反革命、類別惡霸)。封面歪歪斜斜地寫著“殺”字,署名爲長汀縣首任公安局長。翻開卷宗,僅有五頁紙。其中鄭冠岑本人手書自傳(三頁),鄭妻書寫之保外就醫申請書(一頁)和一份手寫的、沒有日期、署名或蓋章的“罪狀”(一頁)。作爲一名執業已七年的律師,我對擺在面前的案卷材料之簡單大吃一驚。質言之,這起殺頭案竟然沒有檢舉揭發材料、沒有審判筆錄、沒有被告人的坦白交代供述材料。沒有證人證言。也即沒有任何證據,當然更不存在上訴審,或是最高法院復核意見,或是律師辯護詞之類的。

細讀鄭冠岑的自傳,除了詳細記載了他自小學、中學、大學到後來歷任的各項教職以外,較詳細地剖析了自己的思想,“余出身於世代書香門第,自幼接受極爲嚴格的封建家教,大學畢業後主要從事教育工作,因友人推薦曾於1941年至1943年底任國民黨縣黨部書記,後因不諳官場政治、自動辭職,從此專心於教育、靠工薪養家糊口。由於餘出身於剝削階級家庭,思想上有瞧不起勞動人民的傾向…解放後,經黨的教育,認識到自己過去瞧不起勞動人民是錯誤的…決心深挖思想根源,努力改造,成爲一名無產階級知識份子。”通篇自傳無片言隻語供述自己有何反革命惡霸罪行。

而那份罪狀則列舉了鄭冠岑的四大罪狀。(1)“與曾玉林、曾紀漢(1948年縣長、書記)組織戡共總隊,一貫死硬反共。”(2)“恃反動勢力壓榨商民黃麗川,天成銀樓計黃金十斤以上。”(3)解放後與盧魏奇(已平反)組織特務煽動親信鄭棣溱,前往鄭江匪部任秘書。(4)“私藏槍支交給曾紀漢,由其轉交曾廣擅上山爲匪,攻打童坊區政府,殺死我戰鬥員鄭某等貳員。”而這四大罪狀均無口述,交待材料,均無檢舉揭發材料,亦無審問筆錄,沒有證人證言。爲核實事實我逐個調閱了罪狀中涉及的各有關人員的檔案。結果查明,對鄭冠岑之指控全系張冠李戴。

鄭之所以被當作反革命惡霸處決,主因在於他曾任國民縣黨部書記。然而,1937年至1945年正是國共兩黨第二次合作抗日期間,毛澤東在《矛盾論》中指出:“國民黨…1936年12月西安事變後又開始向停止內戰,聯合共產黨反對日本帝國主義這個方面轉變。”也即此期的國民黨、實際上仍是革命的政黨。又查1956年3月10日中央10人小組“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反動黨團骨幹分子是指1946年解放戰爭開始以後任國民黨區分部委員以上者…至於1946年解放戰爭前的,如有嚴重罪惡和民憤也應視爲反動黨團骨幹論處。”“惡霸,指過去在城市或農村中,依靠組織一種反動勢力,稱霸一方,用暴力和權勢欺壓群衆,罪惡重大,查有實據的分子。”

但是,鄭冠岑是41年1月至43年12月任國民黨縣黨部書記的,他沒有任何罪惡,也無民憤,且於43年底自動辭職;沒有組織、依靠反動勢力之事實,亦無稱霸一方,用暴力和權勢欺壓群衆之情事,更無罪惡重大,查有實據之事實,因而僅憑其曾任國民黨縣黨部書記一職,便認定他是反革命惡霸顯然毫無根據。

至於所謂四大罪狀,經查閱曾玉霖、鄭棣溱檔案(曾紀漢、盧魏奇的檔案已無處可尋,但盧魏奇已獲平反)證實:

對於罪狀一而言:查曾玉霖檔案證明:(1)組織‘戡共總隊’者是曾玉霖、蘆新銘(起義人員)、易啓基、吳德賢、黃慕賢、曾繼汗、曾繼榕、張選榕等人,鄭冠岑亦不在其中。(2)勒索戡亂捐幾十億也是由曾玉霖、蘆新銘、陳瑾、馬欽傑等人分贓,亦無鄭冠岑參與其中。(3)組織戡共總隊時間是1948年,而鄭冠岑早在1943年底便已主動脫離政界,專門從事教育工作,歷任縣立圖書館館長、民治日報社長、1947年成爲一名普通的師範教師直至解放。從時間上亦無可能。

就罪狀二而論:查曾玉霖檔案證實:曾玉霖牽同惡霸佈置武裝,敲詐天成銀樓與黃麗川兩家金子幾十兩。而鄭冠岑43年底便因看不慣官場爭權奪利之爭鬥,放著官不做憤而辭職,反映了其知識份子清高孤傲的品質,加之從其出身,所受高等教育及個人品質上看亦無此可能。

就罪狀三以觀,查鄭棣溱檔案證實,鄭棣溱從未提及鄭冠岑煽動其加入匪邦之事,而鄭棣溱本人則供認是鄭彙(匪部)四人到其教書處(童坊小學)要其當秘書的,查長汀一中1950年7月教員政治情況調查表明,鄭冠岑系長汀一中教師,而鄭棣溱則爲童坊小學教師,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兩人曾相識。

至於罪狀四之私藏槍支之事,查曾玉霖檔案記載“曾玉霖煽動爪牙曾廣檀…襲擊我青岩四寶工作團,擊斃我公安隊員兩員。”

看著那些因年代久遠而發黃的檔案,我想了許多,當年的縣公安局長便有權決定生殺予奪,法院的判決不過是走過場,當年亦無法律可言,更不用說律師辯護了。甚至連自我辯護權都得不到保障,且無上訴審之說,好在那種無法無天的歷史已一去不復返了。不過文革中不少地方事實上又重演了那歷史悲劇,縣革委會、甚至公社革委會就有生殺予奪的大權,法治,正是中國幾千年歷史中最缺乏的,新中國成立後教訓固然衆多,其中最慘痛的教訓恐怕也正是不講法治。所幸的是,近年來國家領導人亦開始重視法治了…

我把那些檔案摘錄及分析意見遞交給當事人並建議他提起再審申請。一周後,鄭教授對我說,讀了這些歷史檔案,我三天失眠,想了很多,如今已放下包袱,看來當年我錯怪了父親。謝謝你,郭律師,你如此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解決了一起歷史懸案(我受理的是代辦落實房産政策50元律師費!)我們全家打心裏感激你。但是他卻決定不再申請再審,因爲他們兄弟姐妹都是共產黨員,子孫後代全是大學畢業生。其實,本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自1979年至1988年間頒佈的六個文件,很有希望平反糾正的。當事人經權衡再三,選擇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切向前看的立場。也許是對的。

沒有法律的社會是黑暗的,沒有法治的社會是可怕的,沒有律師的社會是畸形的。@(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專欄】溫柔抗議對郭律師的ID第二次查封.
郭國汀坎坷律師路(1):迂迴曲折走上律師路
郭國汀坎坷律師路(2):滅頂之災
郭國汀坎坷律師路(3):奮力拚搏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