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良:競選人大代表紀實
【大紀元8月3日訊】在真正民主的社會裏,老百姓才真正享有真實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魏永良慾起訴武安公安局,請社會各界關注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質疑80%上訪案已解決!
簡歷:魏永良河北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人,生於1970年8月3日,94年因受騙傾家蕩產,後開始上訪告狀,96年3月27日邯鄲日報法制週刊以《溫柔的陷阱》為題報導魏永良的受騙遭遇,97年7月15日因攔截邯鄲市委書記劉建生告狀被武安公安局拘留15天,8月30日年僅59歲的父親鬱悶而死,此後武安公安局以保護魏永良人身安全為由長期關押,99年2月9日因向中南海反映問題被勞教3年,2003年魏永良競選市人大代表受到鄉村幹部和派出所的強烈干預,但成功當選村委會委員……,目前,魏永良經與公安局交涉,將一受害人控告公安局卻不受理的詐騙案成功告破並將詐騙犯送進監獄。魏永良走上一條從上訪,服毒,(還沒有自焚),到參政維權的道路……。魏永良慾出版《「共產」的奧秘-透視長期懸而未決的上訪個案》「展開深入調查,披露事實真相」報導形形色色長期懸而未決的上訪個案,並徵集案例。在網上搜索魏永良一詞,可知詳情。聯繫方式:電話:0310-5928556;Email:weiyongliang868@sohu.com
就2003年8月9日武安市石洞鄉第四選區正式選舉市級人大代表工作中出現的選舉違法情況向武安市人大和各級政府的舉報
尊敬的政府領導:
我是河北省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的村民魏永良,現就2003年8月9日選舉市級人大代表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選舉的情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一、選舉法第三條年滿十八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003年8月8日下午,在百官村委,村書記魏有田說選上我也不能當選!理由是上面專門有文件不讓你當選!我要求看文件時,魏有田從辦公桌內找了半天沒找到,最後說,上面真的有文件不讓你當選,你是受過勞教處理的!誰剝奪了我的被選舉權?這違背選舉法第三條。
二、選舉法第二十六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時,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2003年7月23日,百官村公佈魏國平和魏天堂為候選人,當時,我找到了主持第四選區選舉工作的石洞鄉黨委副書記劉為平,要求成為候選人,理由是魏天堂能成為候選人,我也有理由成為候選人(附村民推舉候選人名單:魏永良、魏改良、魏良的、康羊芳、康月芳、康延兵、康紅兵、魏懷增、魏旺的、郝改如、孔桂林、劉紅兵、劉興順、魏國良、魏考生……。)但劉為平以這個名單是黨委審查通過的,並已經報武安人大備案為由和我提出要求太遲為由,不予考慮!違背了選舉法第二十六條。
三、選舉法第二十八條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單位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情況,在選舉日前二十天公佈並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覆討論、民主協商,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日前五天公佈。
在候選人有爭議的情況下,不僅沒有預選,而且不顧民意,仍然把魏國平和魏天堂列為正式候選人,選區選民沒有推薦權,也沒有經選民小組反覆討論、民主協商,更沒有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違背了選舉法第二十八條。
四、選舉法第三十條各黨派、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但在選舉日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
由於選舉委員會不讓我成為候選人,為了爭取為老百姓說話的權力,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我公開競選,結果遭到以劉為平為首的鄉幹部的威脅,劉為平要我將張貼的內容撕掉,否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讓派出所和公安局來人抓我。由於我是迫切為了維護法律賦予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老百姓的利益,才去張貼的,根本沒有違法,所以我堅決不撕。2003年7月26日上午,由於派出所的抓捕,我只好十多天躲在玉米田裡不能回家,派出所安紅征就電話與我的親屬聯繫要我將張貼的內容撕掉,並說只要撕掉,通過關係不讓我坐牢!如果不撕,安紅征也保不了我!當我與安紅征電話聯繫時,安紅征說不願再看到你家破人亡,你要不撕,這次可不是勞教三年的事,恐怕你這一生就完了!我說,我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要坐牢你們就看著辦吧!當我與派出所指導員楊巨富電話聯繫時,楊讓我明天上午到派出所,讓我把張貼的內容撕掉,並讓我好自為之!我說,選舉前我不會露面,更不會去派出所,選舉後,派出所可以隨便抓!到時候我去投案自首!。2003年8月6日,史二莊村書記虎祥通過廣播告訴村民,並要求村幹部下去做好說服群眾的工作,不能添其他人!違背了選舉法第三十條。
五、選舉法第三十三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是為了保護選民的隱私權,真正體現出民意,可選舉時,老百姓根本無隱私可言,老百姓是在鄉村幹部和其他人眾目睽睽監督之下的寫票,老百姓想寫誰不敢寫!只好按照幹部意圖違心寫下自己的選票,有些膽小的沒辦法,就到背人的地方寫,寫好後,為了防止別人看到就把選票折起來,放到票箱。結果管票箱的人還是把票打開,讓眾人看見到底選誰!搞得選民面紅耳赤!有的選民告訴我,我想寫你,可人家看著,我們不敢寫!這就不是選舉!乾脆你們幹部想讓誰去就讓誰去吧!讓老百姓選啥哩?更有甚者,在一個投票站村幹部魏計鎖看到老百姓都在寫魏永良的選票,為了確保意圖的實現,情急之下,竟從王密香等人的手中搶走了選票!發現誰代筆添寫魏永良,村幹部就出來阻止說:代筆不讓超過三人!而候選人魏國平的妹妹魏玉霞卻在此投票站(養老院)坐陣添票,而無人制止!在另一投票站候選人魏國平的弟弟魏國紅竟一人代筆添寫了百分之九十的選票(范彥田語,後補充說,只要是代筆的,百分之百是魏國紅添的!)不讓老百姓到別處寫票,要讓魏國紅看著寫!魏二狗告訴我,看到這個情況我很氣憤,明擺著不讓寫別人,乾脆你自己添,省得我費事!就把選票扔給了魏國紅!事後,魏二狗聽別人說我在收集違法選舉的證人時,就讓人告訴我,魏二狗願意出來作證!在這一選區,我伯父一家投了我四票,還有更多的人說我見誰誰投了我的票,還見誰誰投了我的票,可公佈結果時,我只有二票!
六、選舉法第三十四條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誤導選民:利用老百姓對選舉法不瞭解,只告訴老百姓同意劃圈,不同意劃叉。我提出異議時,才說也可以選其他人。更有人說,投魏永良的票,村委會不給錢(注為促使選民投票,只要投票村委會給二元錢!)如果甚麼也不怕,非投魏永良的票不可,那好,投吧!不提醒你劃圈有效!事後魏旺的告訴我,我要去一邊寫票,工作人員不讓!不讓我也要寫魏永良,結果我問人家,這票寫的對不對?工作人員說:對!結果選舉結束才知道,沒有劃圈的票作廢,劃對號的票也是作廢!我們都選的是你!可我們的票都作廢了!老百姓能分辨出好人和壞人,就是不容易的事了,在老百姓中的威信,不是一年二年就能樹起來的!只有長年累月,始終如一才會取得老百姓的信任!可選舉中的圈套和貓膩兒,卻讓老百姓對嚴肅的人民代表的選舉失望。
七、選舉法第三十六條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這次選舉,工作人員全部是村委指定的,根本沒有經過選民推舉。為了確保鄉委意圖的實現,他們能讓選民推舉嗎?在一個投票站,魏入太的父親把選票給了選舉工作人員村會計魏祥順,並耳語說選誰!結果魏祥順添了魏國平!就放到了票箱內。結果我問魏祥順你是按老人的意圖寫的嗎?魏祥順馬上不承認添選票的事!並大聲說沒有!見此情景,老人怕爭吵趕緊說沒有!是自己添的!後來魏祥順、劉未山(原村老幹部)、魏花拴帶著流動票箱和五十張選票去流動,由於我在後面跟著,劉未山就提議再分開「流動」魏祥順和魏花拴也同意,劉未山帶了十張選票,魏祥順帶四十張選票去「流動」。看到他們各奔東西,我又不能分身,情急之下,我說你們要這樣,我也沒辦法!這是違法的!他們這才說要不一起去,到一戶蓋房的人家,添了九張選票,結果魏國平只有一張!劉未山見此情形,就說咱們也不要去「流動」了!反正已經超過半數就有效!而在另一個選票站,由於村主任是民選上去的,沒有過多干擾選民選舉,結果是只有選舉資格的401人(是否全部參加,我不清楚!)投魏永良的有效票是258張,投魏國平的是99張(投魏國平簡單,只要劃圈即可!而我就沒有那麼幸運了,寫名字麻煩!劃對號無效!不劃圈也無效!而以為寫上名字就萬事大吉的老百姓卻在選舉之後傻了眼!結果,選舉之後,鄉幹部付全剛和村主任魏改良就受到了鄉副書記刑銀安的批評:黨委會議是如何定的?在選舉動態不符合黨委意圖時,為甚麼沒有及時報告?!打一個電話就行,我們馬上派人支援!可你們為甚麼任由事態發展?
我村有選舉權是一千九百多人,參加選舉的有一千五百多人,同是百官村的魏國平得票是836張,魏永良的得票是572張,魏天堂得票是70多張。而在史二莊有選舉權的是一千一百多人,魏國平得票差幾張一千張,魏永良24張,魏天堂14張。百官村和史二莊村的比較,不能不說史二莊村參與性太高,高得裡譜啦!這難倒是真實的民意嗎?他們就沒有作廢票?後來才聽說史二莊村是村幹部和鄉幹部抱著票箱去老百姓家添的!是不是真的去老百姓家了?這是問號?是不是發出20張選票,就已經添了500張?不清楚?聽說,村幹部如果不按黨委意圖辦就要受處分!?怪不得,百官村主任魏改良眼看著村集體450萬存款在短短二年就被揮霍一空的時候,急得多次寫報告辭職不幹,鄉書記郝保乾就是不同意!並且聲稱:有人想上共產黨的船,就是不讓!但只要上了共產黨的船,就別想下去!而在選舉之後,村選廠的財產被人搶走之後,魏改良剛提出辭職,郝保乾就已經讓魏改良寫辭職報告了!當我向郝保乾書記舉報違法選舉的情況時,郝保乾竟然東說西說,不給我說話的機會!而在選舉的會場,我所在的投票站,村書記魏有田在場,鄉副書記刑銀安也在場,老百姓都看到了刑銀安一直翻著白眼看魏永良!嚇得老百姓暗中說,這人怎麼這麼厲害?幸虧魏永良不害怕他們,要是換了咱,早嚇趴下了!派出所還有三個人也在會場,其實這些人都是衝著我來的!難倒說,維護老百姓的利益,向黨和政府反映真實的民情民意有甚麼錯嗎?
選舉法第三十九條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選舉當天下午,好多老百姓憤怒不平,要求上訪!並把選舉中出現的問題,告訴了我!我及時向武安市人大打電話反映違法選舉的情況!結果第二天,向武安人大反映時,一個姓王的主任說:我們已經調查了15人,沒有你說的違法情況,今天再調查15人就可以拘留你!你這是破壞選舉要判三年刑!
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根據以上情況和事實,這算不算違背選舉法第四十三條?有沒有用暴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有沒有壓制、報復?如此選出的代表能代表民意?還是代表官意?這次選舉如果舉報屬實,請求政府不要干擾選舉,讓選民在公開、公平的環境下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選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為黨和人民做出積極的貢獻!讓人大代表為社會的健康進步做出努力!
河北省武安市人大常委會
此致
敬禮
舉報人:魏永良
河北省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
電話:0310-5928556
2003年8月20日
我是2003年3月份收到選舉人大代表的選票時,才有意參加競選的,選票註明正式選舉日期是2003年3月8日。其實,我對選舉法並不瞭解,也對選舉中違法選舉的問題認識不足,原因是習慣於政府指定候選人的村民也對選舉流於形式習以為常,雖然不滿,但鬆散的村民沒有組織,儘管有個別村民對政府人員不合法行為表達不滿,但效果不足以改變民主的進程!失望的老百姓知道也爭不來真正的民意,麻木的思想裡投誰的票並不關心,只有登記上自己的名字給二元錢就足夠了,多年來養成的習慣也深深影響的我,要不是看到老百姓有冤無處伸,有理無處講。公檢法和壞人勾結在一起坑害老百姓,害得眾多老百姓家破人亡,我知道老百姓冤,可就是政府不能秉公斷案,我就在想如何與腐敗的執法人員鬥爭,為老百姓爭取合法的權益,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在這樣的背景下,我開始有了競選人大代表的想法……。
在2003年3月3日,我向村民表達了這樣的想法,3月8日選舉推遲……。
2003年7月23日,村裡張貼了兩個候選人,這意味正式選舉又要開始……。8月9日正式選舉。
由於其中一個候選人威信太低,我打電話向新華社河北分社反映,新華社記者張立文要我看一下選舉法,要依法競選,並說特別關注民主選舉的事件。根據選舉法,我找到村委會主持選舉的鄉副書記劉為平,問候選人是如何產生的,劉為平答覆是黨組提名的。我說根據選舉法和老百姓的提名,我也要成為候選人,請選舉委員會考慮!劉為平答覆太遲了,這是武安市已經備了案的!在交涉中,我的電話響了,一看號碼是新華社記者打來的,張立文告訴我,下午要派記者來,叫呂國慶,並告訴我手機號,說可能傍晚就到。放下電話,再找劉為平交涉,劉為平就是不答覆。(這天是7月24日)眼看著記者要來,老百姓對選舉人大代表的事還蒙在鼓裡,幹部也不搞宣傳,儘量保持低調。但我不能不讓老百姓知道,不能說記者問及選舉人大代表的事,老百姓一問三不知!也無法發表老百姓們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我知道如果用村委會的喇叭廣播選舉的事,肯定有人阻攔,索性就找別人的喇叭廣播,告訴村民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替老百姓說話的,要村民慎重對待自己的選舉權,並表達了競選人大代表的意願!有人告訴我,鄉副書記劉為平聽到廣播,很生氣但也無可奈何,只是著急歎氣!這天晚上,等到夜很深,也不見記者來。
7月25日上午,我拔通了記者的手機,呂國慶答覆在邯鄲人大採訪,今天來不了,要下星期來!這天村民們告訴我,他們張榜公佈候選人,咱們張榜公佈競選人,接下來就有人替我寫好了名單,7月26日早晨和村民去張貼時,劉為平趕來指責我們不合法,說村民推舉委員會是如何產生的?不合法!競選人沒有經過黨委批准,不合法!競選本身就不合法!人大代表只能候選產生不能競選!要不將張貼的內容撕掉,就要我承擔全部責任,後果自負!
我也反唇相擊,候選人的提名為甚麼沒有經過老百姓的討論?沒有徵集老百姓的意見?8月8日選舉,選舉法要求正式選舉前十五日公佈候選人名單,為甚麼7月23日才公佈?我不合法,你們更不合法!你不是說誰同意我是競選人嗎?這些村民可以挨個問,看村民是否同意?魏天堂是甚麼人?競然是你們黨委審查通過的?我不能說你們黨委眼瞎!我不知道你們的行為是想壞國呢?還是想賣國呢?魏天堂能代表老百姓的利益嗎?劉為平就這樣灰溜溜的走了!早飯後,我去大街上,看老百姓的反應,結果,派出所的人正在用照相機拍照我張貼的內容,我預感到事情有變,便馬上回家上網發佈抓我的消息,一會兒,有村民跑來告訴我,武安公安局和派出所來了兩車人,正往你家來,快跑吧!
當我剛跑掉,大約幾十秒的時間,公安人員已經到了我家,看到遠處有人在走(其實就是我的背影)雖然看不清,但公安人員還是問我母親,哪是不是魏永良?我母親說,我兒子早就出去了!我哪有那麼多兒子!
我在一個四處無人的山凹內,又用子母機向外界發出了公安局抓我的消息,約一個小時後,子母機響了,顯示號碼是陽邑鎮我本家一個姐姐打來的,她告訴我:派出所的民警安紅征打電話讓她告訴我,千萬不要回家,這次公安局真的要抓你,人家這個所長不怕你,非抓你不可!(公安局要抓我的事不是一天二天了,每次都是:你快呀!你又向哪裏發材料啦?告訴你,公安局又打來電話,說你的事了!現在正整理你的反動材料,你就準備坐牢吧![我說我又不反政府!]你還不反政府呀你?!你還想怎樣?
武安市在2003年10月以前選舉出新的村委班子,而當地政府為了防止某些為民請命、為民做主的人當選,不利於腐勢力!而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做出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的決定!
2003年8月30日,河北省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選舉村委幹部的標語:
決不能把橫行霸道的人選進村委會;
決不能把參與黑惡勢力的人選進班子;
法制觀念淡薄長期無理上訪的人不能進班子;
決不能把橫行霸道的人選進村委班子;
拉幫結派的人不能選進村委班子;
決不能把拉幫結派的人不能選進村委班子;
眼下,村委會換屆選舉在全國普遍開展,其中暴露的問題值得關註:
一、家族大小決定了候選人的產生,因家族大而產生的候選人,不一定符合全體村民的利益,而家族小而確實有威信有能力的不能選進村委會!
二、一些候選人與鄉幹部和選舉委員會的人相勾結,給選民製造種種障礙;比如河北省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的選舉,原先規定選9位候選人,結果選舉時,只讓老百姓選5個人,多選無效;這樣一來,老百姓只能選自家人,結果家族大的人成了候選人,而這樣的候選人不一定有能力有威信,選舉結果一出來,大多數老百姓就對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產生質疑和反感:說村莊非完蛋不可!如此下去,國家也要亡了;老百姓絕望的聲音不絕與耳!為甚麼不讓老百姓多選幾個候選人,讓全體村民有挑選的權力!?
三、鄉政府與選舉委員會為了不讓老百姓把真正為民服務的人選上來,竟然規定:在一張選票上,不僅要選某人是村主任上劃圈同意,還要在村委上也劃圈同意;否則無效!這樣一來,就把不是候選人的老百姓滿意的人,排斥在外,因為老百姓的素質不是很高,不滿意這些候選人,再選別人就很困難!不怎麼會寫字的人只好把這些人勾銷,想寫其他的人,不明白如何寫票的話,就會偏偏把眾人所擁護的人選為村主任,在催促下,老百姓往往會忘記在村委一欄寫上同意!結果選票還是無效的!而這正合某些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
選舉是公正的,檢票也是公正的;但在匯總的時候,就可以搗鬼!老百姓認為各處是公正的之後,就會產生他們不敢搗鬼的想法,再經過很長時間的選舉,老百姓就會各自回家,而這時就是工作人員搗鬼的最佳時機,他們只公佈前7人,而把後幾個人的票數保密不讓老百姓知道,在匯總時工作人員報表時說某投票站某人3票,結果引起別人注意,心想這麼有威信的人為何只有3票?非要看投票記錄,結果一看是26票!工作人員趕緊說看錯了!沒有人去細查結果,如果有人去查的話,可能還會有算錯的說法!
(未完待續) @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7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二號公佈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
第三條年滿十八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五條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
第六條華僑代表的產生辦法另訂。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機關主持。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人民公社、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的領導。
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自行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人口特少的人民公社、鎮,也應有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五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第三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五百人。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八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第十五條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佈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應有代表一人。
第四章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十六條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及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民族也應有代表一人。
第十七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於聚居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散居的少數民族應選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於散居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有少數民族聚居在境內的市、市轄區、縣、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按照當地的民族關係和居住狀況,各少數民族選民可以單獨選舉或者聯合選舉。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於居住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辦法,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制定或者公佈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和選舉委員會的印章等,都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少數民族選舉的其他事項,參照本法有關各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選區劃分
第二十二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應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
第六章選民登記
第二十三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
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四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前三十天公佈,併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五條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第七章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時,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單位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情況,在選舉日前二十天公佈並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覆討論、民主協商,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日前五天公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匯總大會代表和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組織全體代表反覆討論、民主協商,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條各黨派、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但在選舉日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
第八章選舉程序
第三十一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各選區應設立投票站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三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三十四條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三十五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委員會認可。
第三十六條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第三十七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選民或者選舉單位的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三十九條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
第九章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的,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過半數的委員通過。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任何公民或者單位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的要求。
公民或者單位要求罷免代表時,可以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受理機關必須及時組織調查,並應聽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辯。
對代表的指控經查證屬實後,提交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罷免。
第四十二條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四十三條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