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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強:政黨要接受人民的選擇

【大紀元8月9日訊】政黨接受人民選擇是踐行「主權在民」這一具有普世價值理念的必然要求。一般國家都以憲法形式表明人民是國家主人,如1912年民國《臨時約法》就開宗明義說:「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成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政黨永遠只是社會特定階層、群體利益的維護者和代言人。為爭取更多的支持者,儘管一些政黨也不斷調整著綱領、章程,但它所爭取和維護的群體利益置於全社會中也往往只是局部的。所謂政黨毫無私利,其利益與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因而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說詞,完全是欺人之談。

社會個體──公民──的利益千差萬別。各個階層的利益紛繁複雜。人民根據政黨的綱領章程、歷史表現以及維護它所代表的群體利益的既有成就,來決定是否參加、支持和擁護該政黨。任何人都沒有與生俱來的天然義務去擁護某一個特定政黨。相反,當某一政黨(哪怕是執政黨)的政策、主張損害到自己的權益時,人人都有伸張權益、反對其主張、直至反對這個政黨本身的權利。反對一個政黨與反對政府、危害國家,有根本的區別。陳獨秀曾在法庭針對「叛國危害民國罪」申辯道:「我只承認反對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卻不承認危害民國,因為政府並非國家。孫中山、黃興等曾推翻清政府,打倒北洋政府,如謂打倒政府就是危害國家,那麼國民黨豈非已兩次叛國?」真是一語驚醒夢中人,陳氏道破了國民黨故意混淆政府和國家概念的玄機。

政黨永遠是公民實現和維護自身權益的工具,它不能凌駕在公民、法律和政府之上。法律高於黨紀,公民權高於黨權,因而任何政黨都不能以黨紀代替國法對公民實施處分(如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律可以規範政黨的產生、組成和運作規則,卻不能將國家的執政權明文賦予某個政黨,政黨的執政地位來源於人民的依法選擇,而非來自法律本身。其執政地位的延續和終止同樣取決於人民的意志。亦即國家的治理權天然賦予了政黨,但決不是一勞永逸地賦予某一個特定的政黨。現代公民從不承認自己的與生俱來的天然義務去擁護一個政黨的執政地位,也不會承認、默許一種未經授權而長期竊據的國家統治權。這就是所謂「主權在民」思想的真實表意。

現代社會裏,政黨作為群體利益的代言人必須對其它社會階層、團體、派別(甚至是反對派)予以法律內的尊重,否則就可能承受由此而來的法律。法律作為全體公民、一切組織行為規範的準則,是各個利益群體相互調和的產物,它只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決不承認罷黜百家、獨尊一黨,甚至賦予一黨限制、取締其它團體的特權。

主權在民,政黨自覺接受人民選擇的原則在大多數國家的政治生活得到落實,即使在最專制的國家,統治者也只是刻意歪曲、混淆這一原則而不敢公開否定。尊重並遵循這一原則是成熟的政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起碼要求,是衡量政黨先進性和政治文明的基本標誌,迴避甚至抗拒人民的選擇只能更加突出其專制、腐朽、自私的內在本質,並最終為歷史所淘汰。國民黨從其標榜的「一個政黨、一個主義、一個領袖」到退出大陸政治舞台就是鮮活的例證。

〔轉載自《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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