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不適死刑 女販毒嫌犯被強行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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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7日訊】馬衛花一個販毒女,今年初在被抓捕後的體檢中,身體呈妊娠弱陽性反應,被告知懷孕了。看守所的工作人員當即表示,懷孕的嫌犯,他們不收。第二天在馬衛花不同意的情況下,蘭州市城關公安分局禁毒大隊強行將馬送入康泰醫院,醫生對馬衛花進行了全身麻醉,隨後給處於無意識狀態的馬衛花做了人流引產。人流後,看守所才接納了馬衛花。

據南方週末報報導: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懷孕50天的流產手術無需全身麻醉。而手術同意書上的一句話,透露了「全麻」背後的原因:「因患者不合作,城關分局隊長要求強制執行。」 在手術同意書的末尾,「患者簽字」一欄空白,「委託人簽字」一欄寫著:城關公安分局禁毒大隊,李俊義。「擬參加手術人員」則為馮小玲、王沛麗。

「孩子」在母親無知覺中沒了

「我好喜歡小孩兒。我想要那個孩子。」3月29日,在甘肅省蘭州市城關看守所裡,涉嫌運輸毒品的馬衛花對她的律師說。

「那個孩子」的生命,僅僅存在了50天,甚至母親馬衛花自己,都不知道孩子的性別。惟一可以證明孩子存在的,或許是甘肅省康泰醫院的一張人工流產手術同意書,上面寫著:「懷孕50天,要求終止妊娠。」 律師如是說。

執法犯法毀匿罪證

報導說:李俊義是城關公安分局禁毒大隊隊長,也就是「要求強制執行」的「城關分局隊長」。在禁毒大隊辦公室,李俊義一概不回答媒體對有關馬衛花的任何問題。

從城關分局辦公室馬主任那裡,馬主任也堅決的拒絕對媒體手上的材料進行鑒別。

在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鄭處長說,蘭州市公安系統內部已經開始對此事進行調查,「這個事兒是跑不了」。

康泰醫院參與馬衛花手術的醫生馮小玲說,「這是組織上作的決定,不關我的事,你找組織去。」

據馬的辯護律師翁衛華說:在2月9日即人流手術前10天的一份城關分局審訊筆錄上,有如下對話:問:你是否懷孕了?馬:我在前邊沒有被抓時不知道是否懷孕了,我被抓後在往看守所送時,檢查說我懷孕了。 這樣一份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卻沒有出現在警方提交的卷宗中。

在蘭州市檢察院調閱案件相關卷宗時,翁衛華發現,不僅證明馬衛花曾經懷孕的筆錄不在卷宗裡,馬衛花被人工流產的所有證據也統統沒有出現。卷宗裡,馬衛花曾經的身孕和此後遭遇的一切,就如同在人間蒸發了一樣。

5月底,在大量調查之後,翁衛華向蘭州市檢察院公訴處反映重要證據缺失。感到事態嚴重的公訴處立即前往康泰醫院查檔。那張被塵封的手術同意書被檢察人員翻了出來。

7月13日,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馬衛花涉嫌運輸毒品案一審開庭審理。

翁衛華當庭陳述,馬衛花在被警方抓獲時,已經懷有50天的身孕,隨後被強行人工流產。馬衛花完全符合《刑法》關於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得知馬衛花被人工流產,庭上一片嘩然。法官宣佈停止審理,擇日宣判。

胎兒無罪

「人流手術是在未徵得馬衛花本人同意的情形下,被警方要求強制執行的,這嚴重侵犯了胎兒的存活權和母親的生育權。」翁衛華說,不論出於什麼原因,執行強制墮胎的公安機關至少涉嫌濫用職權。

刑事訴訟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表示,即使有這種可能,也不能成其為警方強制墮胎的理由。

陳瑞華認為,在此類案件中,公檢法機關必須認識到兩點,一是法律所依據的人道主義的基本原則;二是無論嫌疑人如何犯罪,胎兒無罪。因此,即使可能被有的犯罪分子惡意利用,《刑法》第49條也必須堅持。
  
陳瑞華建議為了避免類似馬衛花情況的再度發生,將毒品犯罪乃至所有死刑判決的覆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權下放給地方,二審法院就與死刑覆核法院重疊,實際上就是取消了覆核,這很容易造成地方公檢法機關致人死地的低難度和習慣性」,「這在毒品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尤其明顯」。

陳瑞華強調,保障獨立公正的覆核程式,才能真正做到「少殺,慎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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