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2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一名林姓女學生在過馬路時,被路過的公車碾碎右腳腳指,終身都無法正常站立和行走,女學生因此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肇事的司機和客運公司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判決被告應該給付給原告新台幣194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民國89年5月間,王姓司機駕駛汽車客運沿著台北市南京東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右轉松江路時,沒有注意到行人穿越人行道,應該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的規定,導致右前車輪碾到路過當時只有16歲的林姓女學生,造成女學生的右腳被壓碎、四隻腳指出現開放性骨折,不僅住院還必須由母親看護照料,女學生因此向肇事的公車司機和所屬的客運求償新台幣1千6百多萬元。
全案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肇事司機雖然辯稱是林姓女學生突然衝出來,他才因為煞車不及導致這起事故發生,主張自己並沒有過失不過,法院調查後認為,肇事司機的確有過失,因此,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賠償責任,判決司機和所屬的客運敗訴,要賠償被害人194萬元。至於在刑事部分,肇事司機被依照業務過失傷害罪名,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