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民主選出的村委會主任不敵腐敗官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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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4日訊】我叫王春海,是唐山市開平區栗園鎮于莊村村民,于2000年3月15日當選爲于莊村村委會主任,由於種種原因,至今不能行使村委會主任的合法權利,現將具體情況向領導反映,懇請領導在百忙中抽出時間過問,並給予解決。

一、鎮領導干擾于莊村民民主選舉,阻撓新班子開展工作
于莊村於2000年春季進行了“海選”,2月28日我被正式確定爲村委會候選人之一。這次選舉我雖然當選爲村委會主任,但這是在多數村民抵制了鎮政府種種阻撓後取得的結果。

2月29日晚,于莊村黨支部書記王友來就曾指使支部成員、家屬及水泥廠部分職工,到村民手中收選民證,以便在選舉中作弊。有人發現後,找到鎮黨委、政府,由於沒有得到答覆,最後找到區民政局、人大。王友來怕事情敗露,又匆匆將收到的選民證送回選民(此事區民政局已有備案)。

3月13日晚5點 左右,栗園鎮主管民政的副鎮長劉長青代表栗園鎮黨委和政府到于莊村,向村民廣播,公然威脅恐嚇村民說:宋榮霞(村委會主任另一候選人)是唐山市勞模,希望你們選她當村主任,如果你們選別的,選上了也不叫他幹!如果誰敢搗亂,共產黨的槍可是不吃素的,派出所的警棒可不是燒火棍。

3月15日,于莊村正式進行選舉,我以509票當選于莊村村委會主任(總票數爲1008,其中有100多票無效。)

4月12日 上午,栗園鎮通知各村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領取了《當選證書》(複印件後)。當天下午,于莊村召開了支委、村委會議,會上因新班子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産生了矛盾。村支部書記王友來宣佈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回家呆著,有事聽通知,給誤工補貼(原村委委員按月拿固定工資)。我們當即提出:換屆改選已經結束。新的村委會已經成立,應該馬上交接手續,健全組織,正常開展工作。王書記稱這是鎮裏的決定的。

在新村委會選舉之後,栗園鎮黨委沒經于莊村村黨員大會通過,就將于莊村原來的三人黨支部擴大爲五人黨支部,落選的宋榮霞任命爲黨支部副書記,原村委會主任張雲奉任命爲支委。原來的會計繼續掌管財務。

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找到鎮政府,向領導彙報情況,提出了村支部不向村委會新的領導班子交接工作的問題,得到鎮長馬志強的答復卻是:交什麽手續,你們剛剛上來就想要權嗎?政府對你們還不信任,你們幹得好,權利自然到你們手了,我們更加疑惑了,換屆選舉已經結束,手續不交接,工作不能開展,我們又怎能幹好呢?難道通過合法程式選舉産生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被承認嗎?我們懷著滿腹疑惑又找到了鎮黨委書記吳學付,吳書記未做任何答復,讓我們去找副鎮長劉長青,劉副鎮長對村支部新當選的村委會委員回家呆著拿補貼一事,反而認爲是正確的。

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們找了區、市兩級領導部門。市人大兩次下函後,5月6日栗園鎮副鎮長劉長青代表鎮政府、黨委,對新當選的村委會進行了分工,但是,前村委會及黨支部成員地說要繼續幹,拒絕交接手續。我們再一次找到唐山市民政局政權處和市人大,至今仍無結果。

目前,新的村委會已經成立將近一年,任期已過去三分之一,而正常的工作尚不能開展,實際已被架空,應該村委會與黨支部共同決定的事情,從不通過村委會。例如:我市開平區2000年8月下發文件,要求從9月1日開始各種票據必須由書記、主任會簽,方可下帳,而在於莊村,任何票據只由書記一人簽字入帳;村務公開由黨支部負責,村委會不得插手,且村務提走複耕費5萬元,11月份我村小學又提走鍋爐修復費1萬元,均未通過村委會主任;同時王友來還自作主張,將本村水泥廠的78.8噸廢鐵以1.1萬元的價格賣給個人。這本是村委會的事,但王友來均以一支筆的做法自己批准。他之所以能一支筆橫于莊村,原因是有鎮領導的撐腰。

至今,村委會尚不健全,我村村民代表由於村支部的粗暴干涉,仍不能選舉,導致正常工作無法開展,且新當選的村委會成員經常受到威脅和迫害,致使新當選的村委會委員于志福於9月2日被迫離開了工作崗位。我本人也因此受到了打擊報復,村裏的老百姓對此敢怒不敢言。

二、我正常向上級反映問題,未見解決後,2001年1月10日,我在向鎮、區、打招呼後,到省民政廳反映情況,省給開平區民政局開了一封信由我帶回。1月18日晚,栗園派出所、司法所有關領導謊稱開平區信訪局局長找我談話,將我騙至鎮裏並軟禁一天,後來,由於開平區民政局干預,才將我放回。2月6日,我到村裏開工資,只給我3天的工資,說是鎮裏決定的,扣發的大兵團是我上訪街頭這實際已經相當於罷免了我村委會主任的職務。難道一些領導的權真的大於法嗎?

我是一個平民百姓,此次之所以能被選舉爲村委會主任,是于莊村民對我平時爲人正直、主張正義、疾惡如仇、敢說敢幹給予的信任,他們對我的工作寄予了厚望。我也願意爲于莊村民辦好事,帶領全村發民經濟,走人同富裕之路。但目前的狀況,特別是非法拘禁我的行爲,以及鎮裏某些領導的做法,完全是對法律的踐踏和褻 瀆,爲此我要求:

1、我當選取爲村委會主任是合法的,在我沒有任何錯誤的情況下,請領導支援我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2、我有組織的、逐級向上級領導反映問題,這是我的權利,然而卻遭到了派出所非禮的盤問和拘禁,嚴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利,應向我賠禮道歉。
3、鎮個別領導的做法完全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應向上級寫出書面檢查。
4、對於一年來因爲村委會的工作問題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數補償。

三、新舊村委會班子不能交接的原因
1、怕暴露原班子的經濟問題。如自1984年以來,我村賣給了開灤荊各莊礦1000多畝土地,收回資金的去向不從開會、不公開。自1993年至2000年4月份一直是會計現金一人管,根本不符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
2、94年栗園鎮經濟聯合社聯查時發現,水泥廠的收支是一支筆簽字,沒有經手人簽字。結果在裝訂好的記帳憑證、發票上進行了補簽了事,失去了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3、水泥廠用公款購買BP機、手機送禮,其中有三部手機涉及到開平區的個別領導。吃喝玩樂、大肆揮霍,每年這些費用都要高達十幾萬元。
4、水泥廠管理混亂,産品虧庫640噸,造成水泥廠貨款內賒欠數百萬元。
5、水泥廠擴建工程幾百萬元,不按公開招投標的方式,不經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講座研究,依仗職權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由村幹部親屬施工。工程費不經審計,用普通票、白條就支走約幾十萬元。
6、96年初,于莊村的賞舉報了一些村裏存在的問題,到96年5月30日,市檢察院派周保仁、馬處長和劉漢好等進行審查,公佈結果時,已發現開假票支現金,購買BP機、手機等問題,因爲涉及到個別領導幹部而不了了之。
綜上種種問題,說明于莊村經濟違法嚴重廣大村民強烈要求徹底清查于莊村全部財務帳目,嚴懲貪污腐敗分子,還百姓一個公道。
此致

(注:堅持正義的村主任,三年來沒開過工資,現已不是村主任,但還是村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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