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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9旬公公 長媳一毛不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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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宜蘭縣一名九十一歲的陳姓老翁,數十年來與長子同住,長子過世,陳姓老翁被長媳趕出家門,家屬召開「親屬會議」,決議長媳應撥付繼承資產兩百萬元供公公做生活費,長媳不服,訴請士林地方法院撤銷該決議,士院審結,以該會議組成的成員不合法,判決決議無效。

法界分析,本案陳姓親屬會議的組成成員,確實遭長媳察覺不合規定的部份,但經法院審理後,陳姓家屬成員也因而了解問題所在,故就算本案敗訴確定,但陳家只要依判決內容指出錯誤之處,加以修正,再重新召開家屬會議後,陳姓老翁仍可獲得應有權益。

本案長媳主張,丈夫去世後,陳姓家屬在去年9月召開親屬會議,決議將她丈夫遺產撥付兩百萬元給她長年奉養的公公;但公公高齡已九十一歲,來日無多,且平日深居簡出,她認為親屬會議所酌給的財產過多,一旦公公過世,將平白便宜公公的其他子女。

長媳指稱,親屬會議會員依法有其順序,該次會議明顯規避其他人等出席,顯與法規定不合,訴請士院撤銷該會議決議。

被告的親屬會議會員指稱,陳姓老翁生前與長子相依為命,並在七十六年間,將居住的蘇澳鎮房地單獨贈與長子;不料長子過世,長媳竟然以公公對她性騷擾為由逐出家門,陳姓老翁不得不暫住其他子女住所。

他們說,陳姓老翁長子遺留房地市價約一千五百萬元,加計其他動產,總計遺產達兩千萬元以上,從中撥付兩百萬元實不為過;至於未通知該優先列席的親屬,是因這名親屬有病無法成行。

判決表示,親屬會議會員按親等遠近定有優先出席順序,經查本案親屬會議函件,並未通知最優先的原告丈夫的阿姨出席,組成已有不合;另五名出席成員,其中一人輩份、親等明顯與現存的其他親屬年輕資淺,更是不適合。

全案審結,法官認為被告等人召開的親屬會議,組成親屬會員既於法不合,判決該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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