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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打官司 保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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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信宏╱桃園報導〕桃園縣中壢市興和里福德神土地公廟的信徒,廿年前集資向邱姓地主購地建廟,邱姓地主過世後其八位繼承人不認帳,由於土地公廟沒有設置管理委員會,信徒於是以「福德神」名義提出訴訟,桃園地院昨天審結,判決土地公勝訴。

地院調查,桃園縣中壢市興和里的福德祠供奉「土地公」,信眾在廿年集資向邱姓地主購買三百多坪土地,約定其中一半面積要用來擴建福德祠,由於當時農地無法變更登記,雙方約定日後再過戶,但邱姓地主後來過世,他的八位繼承人對此拒不認帳,雙方才衍生土地買賣糾紛。

這件「人神訴訟」的民事官司,八位地主繼承人曾再三質疑「神明」不具訴訟能力,強調「福德神」無一定的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獨立財產,且未設有代表人,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資格;八位繼承人指出,土地公既無當事人能力,依法就不得提出訴訟。

不過,「福德神」的法定代理人呂姓廟公再三向法官強調,神明有靈有性,不能隨便欺騙祂;呂指出,這塊土地原本就是買給土地公建廟的,凡人不要「坑神」。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明文規定,「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這間寺廟因為規模不大,雖然沒有設立管委會,但是設有一名管理人「廟公」;此外,這間廟有固定的地點,財產獨立、且有專人管理及獨立帳冊,符合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的要件,有權以「福德神」名義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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