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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執行扣押需遵守 免遭無謂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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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七日電)若公司、行號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發出的扣押命令,台灣財政部呼籲公司應確實依照執行命令辦理,免得遭受無謂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局長邱政茂今天表示,最近轄區內有家公司滯欠應納稅款數百萬元,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國稅局追欠小組並查到這家公司在另外一家公司,有鉅額應收工程款還沒收取,於是向執行處聲請對這筆工程款執,行並經核發執行命令。

這家公司最後沒有依執行命令將款項扣押,還是將這筆工程款交給積欠稅款的公司,國稅局就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行政執行處聲請直接向這家公司執行。

儘管這家公司辯稱接獲扣押命令時,曾與積欠稅款的公司聯絡,對方表示滯欠稅款已處理完畢,才會將工程款項交出,還在國稅局人員面前打電話與積欠債款的公司聯繫,但已沒辦法獲得任何回應。最後這家公司只能自認倒楣,提供定期存單擔保,並開具支票十二張分期繳納。

邱政茂說明,國稅局追欠小組對於可供執行的各項標的,都會追查到底,所以任何公司、行號或個人於接獲各地行政執行處就對各項債權如工程款、保固金、薪資、租金等執行的扣押命令時,若債權確實存在,在未接獲執行處撤銷命令前,還是得依扣押命令扣押應付款項,不要任意聽信說詞,以免本身遭受強制執行,增加無謂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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