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璩美鳳條款 偷拍加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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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刑法部份條文修正中,增訂「璩美鳳條款」,規定凡以錄影等電子器材偷拍民眾「身體隱私部位」都觸犯妨害秘密罪;法務部表示,將偷拍行為進一步「條文化」,婦女隱私權的保障將更上一層樓。

台灣法務部強調,所謂身體隱私部位,並不限身體的「三點」,凡屬民眾不想被他人知道的身體部位,都是保護範圍,除最常見的裙底風光外,洗澡時被偷拍到背部、臀部等部位,都算在內。

依據這項「璩美鳳條款」規定,民眾偷拍行為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的偷拍行為,最重更可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侵害個人隱私權是民眾所無法容忍的行為,更何況是未徵得他人同意,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偷窺或偷錄他人身體私密部位;據了解,近年婦女遭偷拍事件愈來愈嚴重,法務部認為,在刑法的妨害秘密罪修訂「反偷拍條款」刻不容緩,璩美鳳被偷拍的「光碟事件」後,陳建銘等五十六位朝野立委提案力促修法,使修訂反偷拍條款勢在必行。

修法過程中,陳建銘等朝野立委所提的修正條文,曾和學者派的代表意見相左,致無法短時間內達成共識。

立委提案的版本,雖保留目前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條文內容,但增加第三款內容「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或隱私部位,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

但學者代表認為,該條文第一、二款已明訂「無故」錄影等行為違法,「無故」之意即代表未經被害人同意,且審判實務上,已將百貨公司、捷運、公車上等各種公開場所的針孔偷拍等行為認定違法,故沒有必要再增加「公共場所」等文字在第三款內容中。

經協商後,法務部和朝野立委同意僅在第一、二款條文後面,增訂「身體隱私部位」列入反偷拍保護範圍,依此內容三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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