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璩美凤条款 偷拍加重罚

人气: 10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1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刑法部分条文修正中,增订“璩美凤条款”,规定凡以录影等电子器材偷拍民众“身体隐私部位”都触犯妨害秘密罪;法务部表示,将偷拍行为进一步“条文化”,妇女隐私权的保障将更上一层楼。

台湾法务部强调,所谓身体隐私部位,并不限身体的“三点”,凡属民众不想被他人知道的身体部位,都是保护范围,除最常见的裙底风光外,洗澡时被偷拍到背部、臀部等部位,都算在内。

依据这项“璩美凤条款”规定,民众偷拍行为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若是意图营利的偷拍行为,最重更可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表示,侵害个人隐私权是民众所无法容忍的行为,更何况是未征得他人同意,以录音、录影或电磁纪录,偷窥或偷录他人身体私密部位;据了解,近年妇女遭偷拍事件愈来愈严重,法务部认为,在刑法的妨害秘密罪修订“反偷拍条款”刻不容缓,璩美凤被偷拍的“光碟事件”后,陈建铭等五十六位朝野立委提案力促修法,使修订反偷拍条款势在必行。

修法过程中,陈建铭等朝野立委所提的修正条文,曾和学者派的代表意见相左,致无法短时间内达成共识。

立委提案的版本,虽保留目前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条文内容,但增加第三款内容“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录他人非公开的活动或隐私部位,足以妨害他人隐私者”。

但学者代表认为,该条文第一、二款已明订“无故”录影等行为违法,“无故”之意即代表未经被害人同意,且审判实务上,已将百货公司、捷运、公车上等各种公开场所的针孔偷拍等行为认定违法,故没有必要再增加“公共场所”等文字在第三款内容中。

经协商后,法务部和朝野立委同意仅在第一、二款条文后面,增订“身体隐私部位”列入反偷拍保护范围,依此内容三读立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