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 :論 言 論 自 由 (一)

胡平

人氣 121
標籤:

【大紀元10月11日訊】作者說明: 本文第一稿寫於1975年7月,1979年2月成第四稿,發表在當時北京的一家民辦刊物《沃土》特刊上。第五稿完成於1980年初,在1980年11月北京大學競選期間曾抄成大字報張貼並以油印形式作為競選文件而廣泛流傳於北京大學;該油印本輾轉傳到海外,香港《七十年代》(即後來的《九十年代》)在1981年第3、4、5、6期連載。1986年,這篇文章第一次以鉛印形式在大陸公諸於世,登在武漢的《青年論壇》1986年7月號和9月號上。其後,北京的三聯、廣州的花城和湖南出版社都打算出單行本,但因反自由化運動興起而胎死腹中。1987年我赴美留學,該文又在《中國之春》雜誌連載。我在1988年出版的《給我一個支點》(台北,聯經)將《論言論自由》全文收錄。1990年出版的《開拓──北大學運文選》(香港,田園書屋)裡有該文的節錄本。現在的這個電子文本是由一位在北京的朋友P君根據《青年論壇》版本打出,其中的缺漏部份由紐約的一位朋友L君補充。

論 言 論 自 由

胡平

序 言

本文旨在論證言論自由,這一工作具有某種別緻之處.在完全沒有言論自由時,進行這種論證恐怕是不可能,然而,在完全實現了這一自由時,論證它似乎又成為不必要.這個特點常引起人們的誤解:以為言論自由問題是一個取決於當權者意志的問題.這種誤解導致了對於在理論上討論言論自由這一工作的忽視,其結果是完全窒息了言論自由這一原則的價值和活力,這種不幸的誤解是如此之深,以致於當我們提出這個極為重要、極為敏感的課題時,很多人以為那是令人厭倦的老生常談,是無濟於事的書生空論。事實上,一個國家如果沒能實現言論自由,原因就在於那裏的人民對言論自由缺乏覺悟。因此,在健全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工作中,澄清言論自由的含義,闡明它的價值就成了一件頭等重要的事情。

第一章 言論自由的含義與價值

1 「給我一個支點,我能舉起地球」

公民的言論自由,是憲法上公民各項政治權利的第一條。一個人失去了表達自己願望和意見的權利,勢必成為奴隸和工具。當然,有了言論權利不等於有了一切,但是,喪失言論權利則必然導致失去一切。眾所周知,在力學中,支點的作用是何等重要,僅管支點本身不能夠作功,但唯有在它之上,槓桿的作功才成為可能。據說,槓桿原理的發現者阿基米德說過這樣一句話:「給我一個支點,我能舉起地球。」在政治生活中,言論自由不正是這樣的一個支點嗎?

2 言論自由的含義

甚麼是言論自由?那就是發表各種意見的自由。好話、壞話、正確的話、錯誤的話,統統包括。如果說言論自由僅止於以當權者意志許可範圍之內為限,那麼試問,古今中外,還有哪一個國家的言論是不「自由」的呢?這樣一來,我們神聖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條款,豈不成了最無聊的廢話?

3 對「自由」一詞的說明

也許有人會反駁我們的定義,他們說,把自由理解為不受限制是很膚淺的,應該理解為對客觀必然性的認識。因此,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胡言亂語,它必須遵從事物發展的必然性。

一句反問就足以指出上述批評的漏洞了:因為,顯然,人們遵從事物的必然性而行動也無疑是正確的,那麼憲法上為甚麼不寫上「行動自由」一條呢?可見,作為「言論自由」概念中的自由這個詞的含義,並不能與那個著名的哲學命題—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中的自由含義混為一談。在「言論自由」中,我們恰恰是在「自由」這個詞的最簡單的含義,即擺脫外來限制的含義上使用它的。

至於人們平時所說,任何自由有其限制,那是指事物本身內在的規定,非指外來的強制。我要自由的開懷暢飲,但我的酒量本身就成為自由暢飲的一個限制,所以這一點絲毫不影響我們對言論自由的定義。

順便一提,有人把「想怎麼說就怎麼說,想怎麼幹就怎麼幹」看作是無政府主義,這是把言論自由和行動自由等量齊觀。不錯,「想怎麼幹就怎麼幹」會導致無政府狀態。但是,如果連「想怎麼說就怎麼說」都加以禁止,那就變成了專制主義。今後,我們要反對甚麼主義一定要對它有一個較為明確的定義,再不能重犯過去反對修正主義時犯過的那種錯誤了。

4 關於「言者無罪」

中國有句老話,叫作「言者無罪」。這句話是甚麼意思呢?既然只有當權者才有可能對別人判罪,而當權者們當然不會對他們所贊同的言論興問罪之師。所以,非常明顯,言者無罪尤其是肯定了唱「反調」無罪。這再次證明了我們在第三節中關於言論自由的定義是完全正確的。

5 不可把言論與行動混為一談

有人說,任何一個國家的統治者都不允許人們從根本制度上否定它的政權,所以那種針對根本制度的反對意見應該禁止。

這又是一個言論與行動不作區別的典型論調。試問:《資本論》難道不正是從根本制度上否定資產階級統治的嗎?它為甚麼能夠在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公開出版呢?可見,在談論政治問題時,千萬不可把言論與行動混為一談。

6 關於遵從義務

「但是,難道可以不遵從公民的基本義務了嗎?」

並非如此。不過,我們務必要明白甚麼叫遵從義務。顯然,履行義務是指行動,不是指思想、言論。義務這個概念的意義就是應該從事的行為,把「義務」一詞加之於思想,本身就是不通。

把某種事情規定為義務,這意味著,不論單獨的個人對該事持何種態度,他必須予以實行。既然當個人的看法與規定的事情相一致時,實行會是理所當然,那麼,履行義務尤其是指當個人不同意這一事情時,他也應該實行。可見,規定義務所以必要,正是因為大家看法不一定一致。反之,在眾人意見永遠完全一致之處,便無需規定義務了。簡言之,規定義務就是在承認意見可能有分歧的基礎上,要求行為的一致。因此,它當然允許人們在行動上實行的前提下,對規定為義務的事情本身提出不同意見以致反對意見,把提出反對意見視為違反義務,這是根本沒懂得「義務」這個詞的含義。

7 憲法也是可以批評的

有一種批評意見可能需要給予較多的注意。有人說,言論自由因為上了憲法而成為神聖,當然憲法本身就神聖。所以,人們雖然有發表各種意見的權利,但是不允許從根本上批評憲法。

這種責難似乎使人們陷於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根據言論自由的定義,它不能排除批評憲法的言論在外;另一方面,根據憲法反對憲法又是不可思議。其實,這種自相矛盾還是由於混淆言論與行動之間的界限造成的,我們說憲法不可違犯,意指人們的行為,我們說憲法可以反對,意指人們的言論。法律本來就是為了統一人們行為準則而設,之所以人們的行為需要一個共同遵從的準則,正因為他們的思想並不總是一致。憲法的權威性、強制性,本身就體現在對持異議者們行為的約束力,因此它並不否認人們持異議的合法性。民主原則不僅要求在行動上,少數服從多數,同時也要求保護少數人堅持己見的權利。任何承認民主原則的法律,包括憲法都不應排斥或限制言論自由。相反,它必須以真正的言論自由作為它們產生和存在的根據、前提,同時作為必不可少的調節,以矯正可能出現的錯誤,防止可能的弊端,並為今後改進與發展提供餘地。

但是,有人會爭辯道:憲法是全國人民所公認的,怎麼能允許批評反對呢?這種指責是空洞的。一個全國人民都贊同的原則,就意味著沒有任何人批評反對;只要人民中有一部份人,哪怕只有唯一的一個,提出了反對意見,那就表明這個原則並沒有受到全體人民的贊同。所以,這裡的問題依然是少數人的意見與多數人的意見發生衝突的問題。

事實上,憲法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被每一個公民所完全贊同。何況,對於第一代人所一致同意的憲法,對於第二代人、第三代人來說,首先是作為一個既成事實,在未經他們思考,因而就談不上經他們一致同意以前就已經存在,就對他們具有效力,他們當然有權進行新的思考,表示新的意見,只要遵從一定的義務。人們可以對憲法提出各種意見,包括反對的意見,這正是憲法本身所賦予的。

8 續 前

上節那種批評意見的錯誤,關鍵還在於他們習慣於把黨的問題,與國家的問題不加區別,對黨章與憲法的意義不加區別。

一個黨員有權利批評黨的某項決議,批評黨的某些領導,甚至批評黨在某一時期的路線。但是,他無權批評黨章規定的基本綱領,因為加入政黨出於自覺的選擇,它以事先承認黨章的基本綱領為前提,所以,不贊成黨章基本綱領的人就不應成為該黨的黨員。然而,憲法對公民的關係就不是這樣。個人成為某一社會制度下的公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是自覺選擇的結果。既然不存在有意識的選擇,我們又怎能以某種信念去強求於他們呢?他有服從憲法規定的行為規範的義務,但並沒有承諾贊同憲法綱領的責任,所以假如他僅僅通過言論去批評和反對憲法的綱領,並不構成撤消公民權的理由。馬克思早就指出:懲罰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國家為它的公民頒布的法律。

其次,黨員所以必須承認黨章的綱領,不僅因為他入黨出於自願、退黨可以自由,還因為黨章並不制裁非黨員。如果我們硬是不准公民批評憲法,那麼,我們就必須不僅給予人們加入和退出國家的自由,而且還必須取消憲法對不承認其綱領的人們的懲罰職能。到頭來還是言者無罪。這無異於把憲法變成黨章,把國家變成了黨。結果必然是,為了協調承認憲法綱領的人們與不承認憲法綱領的人們之間的關係,我們不得不再製定一套只涉及行為規範,不涉及思想方式的新條約,這其實就等於又建立一套憲法,而先頭那部懲罰思想方式的憲法是不適用的。

9 言論與行動是有明顯界限的

言論與行動是有明顯界限的。這點必須一再強調:有些人把公開談話、發表文章都算行動,顯然是一種詭辯。難道說,憲法上堂而皇之的言論自由條款,人們長期流血奮鬥所追求的那種神聖權利,到頭來竟然僅僅是背地發牢騷,私下寫日記嗎?

10 關於誣陷、誹謗與煽動罪

只有當言論直接與行動相關時,言論才可能作為一種犯罪,所謂誣陷、誹謗、煽動就屬於這一類,我們必須為誣陷、誹謗、煽動作出明確的定義,提供切實的標準。

誣陷罪的定義是:意圖陷害他人受刑事處分而捏造事實,偽造證據,作虛假告發。注意:誣告必須是指向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虛假告發,其目的是使被告人受刑事處分,所以誣陷罪的標準是很清楚的。

誹謗罪指散佈虛假的、足以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論的行為。這裡,可能引起混亂的是「侮辱」一詞。所謂侮辱人格,是指有損於我們社會公認的共同生活準則,不能以被害人本人的主觀意願來評斷。但是,甚麼又叫做「有損共同生活準則」呢?搞得不好,「惡毒攻擊罪」便會借誹謗而還魂。為了防止有權勢者濫用「誹謗罪」,我們在此提出一種考慮:因為一切公民,至少是一切革命同志,不論職位高低,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所以要斷言某種言辭屬於侮辱,那必須適用於一切公民;同樣的言辭,倘加之於平民百姓頭上算不得侮辱,那麼加之於領導者頭上就同樣構不成犯罪。採取雙重標準,「禮不下庶人」是必須禁止的。記住這一點,誹謗罪就不那麼容易遭到濫用了。

最後,甚麼是煽動罪?煽動罪是指促使人們從事某種非法行動。此處須注意兩點:一、是促使人們從事某種行動,而不是促使人們相信某種事物。沒有這一條,談不上煽動。二、所促成的行動須是非法行動,而不是合法行動。沒有這一條,構不成犯罪。二者缺一不可。

比如說,凱恩斯的《通論》一書,雖是直接反對馬克思主義的大毒草,但該書卻不屬煽動;又如,號召集會遊行,雖是明顯的煽動,但並不構成犯罪,因為集會遊行都是合法行動。

煽動罪並不只限於反革命性質一種。比如為了洩私憤而煽動鬥毆也屬於煽動罪。

需要提醒的是:作為法律用語的誣陷、誹謗、煽動等罪名,與日常用語中的誣陷、誹謗、煽動等詞彙,含義有些不同,前者要狹窄一些,這也是不可混同的。

11駁所謂「資產階級言論自由」

我們已經闡明瞭言論自由的確切含義。現在唯一可能招致的責難之辭,是批評我們提倡「資產階級的言論自由.」這種批評也許最容易答覆,因為批評者們自己就說不清楚究竟甚麼叫「資產階級言論自由」,甚麼叫「無產階級的言論自由」。

所謂「資產階級言論自由」,可能意味著以下兩種情況:一、只允許資產階級有發表意見的自由;或是二、只允許發表從根本上不侵犯資產階級利益的意見的自由。前者是限制發言者的身份,後者是規定言論的性質。不過,這種情況其實都叫言論不自由,而不叫甚麼「資產階級的言論自由」。眾所周知,在當今資產階級民主制的國家裏,這兩種情況都並不存在,既然如此,認為有一種與之相對立的「無產階級的言論自由」又是從何談起呢?

在一個稍有現代國家觀念的人看來,當權者對持不同意見者的鎮壓乃是最粗暴地濫用權力,即使這個人堅決反對那個持不同意見者的觀點,然而,照那些受封建專制主義影響太深的人看來,當權者對持不同意見者的鎮壓是最自然不過的權限之內的應有之舉,即使他心裏對持不同意見者的觀點深表同情,他們也傾向於肯定這種鎮壓是「合理的」。可悲的是,不少同志頭腦裡,根本沒有關於任何權力都應受制約這種最起碼的認識,根本不懂得甚麼叫公民權利,不懂得政府權力只能用來保護公民權利,而決不允許用來侵犯公民權利。尤其是有些人還把這種幼稚的見解貼上馬克思主義標籤,用含糊混亂的詞句代替對複雜事物的深入分析。一方面,他們並不很懂得甚麼是資產階級的;另一方面,他們則又把他們所不懂的一切統統冠之以資產階級之稱。所謂「資產階級言論自由」與「無產階級言論自由」的杜撰,不過是這種偏執閉塞的一種典型的表現而已。

12關於資產階級民主的欺騙性

那麼,我們應該怎樣去認識資產階級民主的欺騙性呢?必須看到,民主,正如列寧所說,是一種國家形式,決定國家實質內容的是它的經濟結構,是它的生產關係,簡言之,是它的生產資料所有制,資產階級民主的欺騙性就在於它用形式掩蓋了內容。法國進步作家法郎士有句名言,頗為辛辣的揭示了這一點,他說:「我們的法律是平等的,百萬富翁和叫化子都不准在橋洞下過夜。」從形式上看,資產階級民主制的國家裏,勞動人民和資本家一樣享有各種政治權利,然而,從實質上看,由於廣大勞動人民身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剝削,就使得他們的政治權利沒有真正堅固的物質保證,顯然,一個失業者是沒有辦法競選總統的,雖然他名義上享有這種權利。

民主制是一些最基本的原則,例如言論自由,本身並無所謂「資產階級」或「無產階級」之分。資產階級民主制與無產階級民主制在某些形式上有類似之處,否則,為甚麼都稱為民主制呢?但是,由於他們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完全不同,所以一個叫資產階級民主,一個叫無產階級民主。另外,民主的某些原則,如言論自由,固然是伴隨著資產階級革命而得到傳播,但它本身是全人類的共同的精神財富,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優秀成果。我們不能把這筆遺產拱手送給資產階級。事實上,在民主革命時,我們就把爭取言論自由作為一個鬥爭任務;新中國一成立,我們就把言論自由毫不猶豫地寫進了共和國的憲法,可見言論自由本身是正確的。不要忘記,馬克思在登上政治舞台的最初幾篇論文中,就有兩篇以上論及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誠然,當時他還不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但是,沒有一八四二年,就沒有一八四七年,(注)一個僅僅停留在堅持言論自由這一觀點上的人,當然還不夠一個馬克思主義者,但是,如果一個人連這一立場都未曾達到,甚至還反對言論自由,他就更不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

畢竟,馬克思主義產生於資本主義西方,作為深受東方專制主義熏陶的中國知識份子,往往很容易理解和接受這個學說中對西方文化的批判和否定的部份,不容易理解和接受其中的繼承和肯定的部份。在共和國成立三十週年後的今天,我們還不得不對封建專制思想進行一次再掃蕩,這個嚴重的教訓難道不足以提醒我們,有必要從更全面的角度出發去進一步認識馬克思嗎?

(注;一八四二年即馬克思發表出版自由問題論文的年代,一八四七年為《共產黨宣言》發表年代。)

13言論自由不是封建社會的廣開言路

正如上面所說,言論自由原則主要是通過資產階級革命得到深入傳播的。由於中國沒有經歷過成熟資本主義形態,致使不少人對言論自由的真正含義缺乏理解。事實上,某些同志所理解的民主,不過是一種開明的專制,他們所理解的言論自由,不過是封建社會的進諫納諫、廣開言路,這裡我們有必要指出這一點。

封建社會的進諫納諫之說,並非真正的言論自由,因為臣民的言論範圍實際上是被帝王的意志決定的,由於各個歷史條件的不同及各個帝王個性上的差異,這個範圍有時稍寬,有時極狹。但無論如何,這種界限畢竟是存在的。一個國家有無言論自由,不在於當權者是不是願意傾聽和容忍批評意見,而在於他們沒有權力懲罰那些持反對意見的人。

有些帝王,出於草創基業的廣攬人才,出於初坐江山的兢兢業業,出於慮及後世的遠見卓識,出於聲威顯赫時的寬大胸懷,都可能對批評意見甚至某些反對意見表示寬忍。但是把這種態度稱為言論自由,那就是犯了實質性錯誤。這只是開明的專制而已。某些帝王能夠比較明智的使用權力,並不會改變封建帝王權力的無限性這一本質。並不意味著人民已經享有了不可剝奪的言論權利。這種開明專制在漫長的封建社會裏始終是罕見的例外。而且,它們幾乎總是一種極端的專制破產後的結果,同時又總是下一場極端專制來臨前的準備。風箏飛得再高也不是自由的,因為線的另一端控制在放風箏者的手裡。專制下的言論路子再寬也不是自由的,因為控制言論的權力在帝王手裡。

只有當權者沒有權力懲罰持不同意見的人時,才有了真正的言論自由;只有在人們的言論權利無需乎善良開明的君主保護也能獨立存在時,才有了真正的言論自由;只有在人們學會了抵抗權力對言論的干涉企圖時,才有了真正的言論自由。

14毛澤東同志關於言論自由的論述

毛澤東同志對於言論自由有過不少正確的論述。這裡,我們打算再次引證它們,以喚起更多的注意。

毛澤東同志指出,要讓人講話。讓人講話,天不會塌下來,只要是不違反紀律,不組織秘密集團的,都要允許人家講話,講錯了也不能罰,不能搞「一言堂」,要搞「群言堂」,要實行「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要實行「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義。他明確指出,即使對於發表了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的人,只要無破壞性行為,仍要給予言論自由。意識形態上的鏟毒草是一回事,整人是另一回事。如此等等。並且,他還對實行這些原則的意義作過很多說明。然而,遺憾的是,長期以來,這些原則未能實行,其中既有理論上的混亂,又有心理上的原因,很值得玩味。理論上最大的混亂在於:我們不給反動派言論自由,而發表反動言論的人就是反動派。下面我們將會談到,這種說法實際上包含著邏輯上的循環論證,它必然導致「強權即真理」。多年來,善良的中國人民卻幹起了自相殘殺的蠢事,整個政治文化生活中經歷了一場空前的浩劫,上述那套似是而非的邏輯實在是起了莫大作用,批倒這一謬論實際上是論證言論自由的一個焦點。

心理上的原因就在於所謂「恐右症」。留心這些年中國政治生活的人們不難發現這麼一種怪現象:毛澤東同志的某些話,即使片言隻語,被人們熱切地視若神明,連懷疑一下都是大逆不道;而他的另外一些話,即使是三令五申,也被人視若無睹,連討論一下都是自找倒霉。一般說來,凡是比較左的,凡是可能被人用來很方便地顯示自己「革命堅定性」的詞句,屬於前一種命運;凡是比較中肯的,凡是可能被人反駁為「立場有問題」的那些話,則屬於後一種。「要文鬥,不要武鬥」的「最高指示」未能阻止住全面內戰,「言者無罪」的精神沒有減少「思想犯」、「言論犯」的龐大數目。在言論自由問題上,至今仍是不甚了了,此說彼說,莫衷一是。還是有些人違心地發表贊成言論不自由的主張。這不能不一再使人想起安徒生童話《皇帝的新衣》。那裏面,人們由於怕被別人說成「傻子」而寧肯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在我們這裡,人們則由於怕被別人說成「立場不穩」而寧肯不相信自己的理智。歷史毫無例外的證明,除了過分強大的外敵入侵外,任何一場民族災難都含有自作自受的成份在內,而有意地違背自己理性的呼聲則構成悲劇的開端,但願我們今後不要重蹈覆轍了。

15必須全面闡明言論自由

引用權威的言論,目的有二:一是證明某論點出自某權威、或證明它為某權威所首肯;二是利用權威的地位,喚起對方對該論點的重視。但是,引用權威的言論不一定能代替說理,我們不能也不應該指望單靠權威的名字去使對方心悅誠服。簡言之,權威並非論據。因此對於言論自由問題,我們還必須給予進一步的論證。這絕不是向風車宣戰的多餘之舉。事實上,它是一個非常現實非常迫切的理論任務。我們深知,有不少人,其中包括一些有頭腦併肩負重任的人們,從內心深處對言論自由是不以為然的,在那些喜歡言論自由的人們中間,對於這個原則所憑藉的理論根據和實踐基礎不一定就瞭解得很充分;最後,在言論自由的熱烈贊同者裡,對於這一原則的致勝之道即它的力量來源,也未必都很明確。為此,我們將充分重視他人的一切考慮,力求作出一個詳盡無遺的論證。澄清一切可能的混亂,說服一切可能的論敵,這肯定會使文章變得很長。但是鑒於這個問題的嚴肅意義,讀者也許會有看完它的耐心。為了使我們和我們的子孫後代再也不為因言治罪的恐怖所威脅,為了徹底搬掉這座壓在中國人民精神上的罪惡之山,我們倒是擔心,恐怕我們還議論的太少,太不充分了呢。

16言論不是法律懲罰的對象

首先,言論不是法律懲罰的對象。這是實行言論自由的第一個原因。我們在一段時期內剝奪某些人的言論權利,那是根據他們剝削和壓迫別人的行為,根據他們破壞法律的行為,並不是根據他們的思想或言論。法律只能懲罰外部的行為。馬克思指出:「凡是不以行為本身而以當事人的思想方式作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公開認可。」“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因為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的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他還指出,那種追究傾向的法律,即那種「要懲罰我所想的,不管我們的行為如何」的法律,是「對公民名聲的一種侮辱,是威脅著我的生存的一種陰險的陷阱。」經驗告訴我們,懲罰思想的法律實際上是把一切公民都看作嫌疑犯。一個人誠心誠意地追求真理,但是他無法擔保自己就不會陷入謬誤。他可以在行為上謹慎,卻不能在思想上不大膽。有人說思想解放無禁區,有界限。這些人忘記了,思想本身就是無限的,像宇宙一樣,當你發現了界限,就意味著你已經超越了這種界限;這些人忘記了,認識界限便意味著要對界限兩個方面加以思考;這就是說,我們必須考慮,甚麼是不應該思考的。各種原則,不論正確與否,只能是思考的結論,不可能作為思考前的先天戒令。懲罰思想的法律企圖給思想劃一道界限,本身就是自相矛盾。其結果只會導致思想的殭化與窒息。所謂「守法」就是在法律範圍內行動,這是辦得到的。然而,難道可以要求一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思考嗎?難道可能做到禁止人們想其所想嗎?思想是自由的,它不可能不是自由的。「我想」就是說「我想我要想的」,「我想我所想的」,就是說「我想怎麼想,我就怎麼想」。這與「我想怎麼幹,我就怎麼幹」根本不可同日而語。

每一種行為都來自一定的思想,但是,每一種思想卻不一定導致一定的行動。古人云「三思而後行」,語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現,不一定都是行動的信號。人們越是充分運用語言工具自由的交流思想,越是能達於正確的認識以支配較為理智的行動。因此,鎮壓言論往往不是防止錯誤的行動,倒是防止了深思熟慮的行動。其結果必然是,假如壓力有足夠大,人們則消極被動;假如壓力小了,人們就任意亂動。這就是說,限制言論並不是限制了行動,而是限制了思想,嚴格說,是限制了思想的交流,限制了思想的成熟,限制了思想的發展,從而扼殺了理性。

既然懲罰言論並不是懲罰行動而只是懲罰思想,那就是認定某種思想有罪。如果有反動思想就足以判罪,那麼我們為甚麼只以公開發表的言論為依據呢?為甚麼不可以在一切家庭中安放竊聽器?為甚麼不可以拆閱私人信件、檢查個人日記?另外,思想有時候還可以通過語氣,通過表情,或是通過沉默來表示,為甚麼不可以懲罰那些「非法的哭」、「別有用心的笑」和「反動的一言不發」呢?的的確確,這一切法西斯醜行在全面專政旗號下都發生過,實行過。因為它們確確實實都是懲罰思想的合法邏輯的引伸。這一切劣跡昭著的做法,不過是「思想有罪」這條蜥蜴身上的尾巴,只要我們保留了「思想有罪」的軀體,那麼僅管我們一次又一次地砍掉那根可惡的尾巴,它還是要長出來的。無怪乎年輕的馬克思對於「思想罪」這一套是那麼憤慨了。

同時,言論不像行為那樣便於事後查證,除非是見諸文字。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還可以核實,捏造某句話進行誣告幾乎永遠無法確證。前些年間,因誣告某人說過甚麼話而將他人判罪的冤案那麼多,即便實行了「反坐法」,我們也不能搞清楚這類事情是否屬於誣告,其結果只能是繼續增加冤案的數目。

也許,有些堅持要懲辦言論的人會說,我們要重證據,我們反對個人生活的非法監視,我們只是要對那些證據確鑿的公開發表反動言論的人處罰。誠然,這樣做會較少地激起人們的反感,但是它所依據的理由,如果被說穿的話,是加倍的可恥。首先,如果思想反動就必須專政,那麼放棄對個人生活的監視檢查便是十足的失職。其次,按照這種說法,我們所懲罰的並不是一切思想反動的人,而只是懲罰了那些願意公開的、願意負責任的發表自己反動觀點的人。我們懲罰老實的人,卻放過狡猾的人;懲罰那些多少還相信我們的人,放過那些完全敵視我們的人;懲罰那些願意講道理,因而便可能承認真理的人,放過那些拒絕一切對話的人。事實上,我們是鼓勵了人們搞陰謀,慫恿人們當兩面派。這難道不是更應當遭到譴責嗎?

17即使言論可以懲罰,其標準也無法確定

其次,懲罰言論還有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即確定標準的問題。注意這個標準不是用來鑒別是非,而是用來區分敵我。所以「六條標準」顯然不適合這個目的。再者,這是一個付諸刑罰的法律標準,所以就不能使用意義不確定的政治標準。換句話,我們必須確保,違反這個標準的必定是自覺的反革命;還要確保人們在使用這個標準時不會發生歧義。制定這個標準,可以有兩種考慮:一種是使它趨於嚴格、確定,另一種是使它趨於靈活、全面。前者拘泥於字句,後者則追究傾向。可惜的是,這兩種方法都不中用。

按照第一種考慮,我們明確地規定那些字句是禁止的,否則便是反革命。這種方法的優點是執行起來不會有歧義,因而可以避免權力濫用和造成冤、假、錯案。缺點是太死板,很容易被人們鑽空子,幾乎完全不能起到禁止的作用。人類的語言是那麼富於變化,奧妙無窮,躲過幾個字的忌諱,避開幾句話的障礙,人們照舊可以表達一切思想,不同的詞句可以表達相同的意思,一樣的詞句可以造成不同的效果。因此,若是根據這種標準去實行,便注定毫無用處。

第二種方法同樣經不起推敲。一個追究傾向的標準,其本身必定是不具體,不確定的,它必須通過執行者的理解能力來實現,這就導致了人治而取消了法治。眾所周知,曖昧模稜的法律不成其為法律。如果同是真心擁護法律的人們對於同一法律的含義可以作出各種各樣的解釋時,法律就會無效了。

譬如說,我們規定:禁止一切反黨反社會主義反人民的言論。這似乎是不錯的,但,怎樣判斷一種言論是否屬於這種類型呢?除非是一個人直言不諱的表明這一點,不過那只可能是極為罕見的。因此,他們必須根據他們的認識能力對各種言論加以鑒別。可是,多數的意見未必就是真理的標誌,領導者也不是絕對正確的上帝,在眾說紛紜的情況下,誰有資格充當至高無上的仲裁人呢?追根結底,只有那些人數更多、權力更大的一方把自己的判斷強加於對方,這就是「強權即真理」的邏輯。且不說壞人掌權,指鹿為馬,就算是好人掌權,僅僅是一時的鑒別不清,就足以造成扼殺真理的可悲後果。事實上,不管我們怎樣真誠地表示,我們要禁止的是那些真正反動的言論,然而我們實際上所禁止的,總是那些在當時當權者看來是反動的言論,未必就是真正的反動言論。在這裡,主觀上的良好願望、負責精神都是不相干的,只要我們承認還沒有窮盡真理,還不是全知全能,那麼就沒有任何理由採取這種武斷的態度。

現已證實,在過去二十年間,我國曾經有過驚人數量的冤、假、錯案,其中絕大部份都是因言治罪所致。這些錯誤的嚴重後果遠遠超出一般人的估計。古人說:「殺一儆百」,現在看來不對,殺一實在可以儆千、儆萬,以致更多。天安門事件不過錯抓了三百多人,還不及全國十億人口的三百萬分之一,就足以造成全國性的白色恐怖!從過去的錯誤中,我們應當吸取甚麼教訓呢?至少有一點,那就是再也不要搞因言治罪了。

18續 前

不過,有少數人不這麼看。他們說今後只要注意更加嚴格地區分就行了。這種議論實在令人啼笑皆非。這豈不是說,過去所以發生那麼多冤、假、錯案,都是由於當時人們主觀上就不想「嚴格區分」造成的嗎?是的,要幹工作,難免不犯錯誤,不能因為可能犯錯誤而不去幹工作。但因言治罪不在此列。實行因言治罪並不是革命的必要;取消因言治罪也不意味著取消思想鬥爭。「殺敵三千,自傷八百」,在革命事業中,自己隊伍的戰士遭受一部份犧牲也是常事。但犧牲有兩種,一是死於前方的鋒矢,一是死於後方的冷箭。如果那些衝在最前面的勇士,僅僅是被猜想為其間混有幾個壞人,後方自己營壘中便向他們發出一陣毫不留情的掃射。這難道也是可以辯解的嗎?

19給言者判罪不符合判罪的正當意義

有人力主對言者判罪,但是很少去考查這種判罪的意義。在本節中,我們不妨對此也略作分析,或許有助於加強言者無罪的論據。

一般說來,判罪是為了起到以下作用:或是抵償,或是改造,或是隔離,或是威脅潛在的罪犯。殺人償命,貪污罰款,這是抵償,但是,抵償總是以相同的性質的事物相抵(除了在沒有相應的事物時)。據此邏輯,對於一種言論的抵償就應該是另一種言論。既然如此,在一個各種意見都可以自由發表的地方,既允許批評,也允許反批評,那就不再存在用其他手段進行抵償的根據了。把說了某種話的人抓到監獄裡去顯然就不是為了抵償。可見,從抵償的角度出發,因言治罪是沒有道理的。

談到改造,言論屬於思想問題,只能說服。通過判罪強行壓服絕不能改變人的認識。須知,改造的理論立足於通過改變環境和生活方式而達到促成思想轉變的目的。因此,它只對於生活在必然產生壞思想的那些壞的環境及壞的生活方式的人們才適用,這對於一個從事正當職業,過著與平常人一樣生活方式的而僅持有不同看法的人就毫無意義了。

至於隔離,由於言論一經發生,便具有獨立的生命,而判罪只能隔離言者,不能隔離他已經發出的思想。一個見解倘若被眾人所摒棄,隔離言者就沒有必要,倘若被人接受,隔離言者就沒有用處。有人說,隔離言者能夠防止他把某種思想進一步擴散,所以還是有意義的。然而,錯誤思想不是毒草,不是子彈,它們不能主動地傷害別人的意識。除非一個人認為某種見解確有道理,否則這種觀點對這個人就毫無影響。特別是,這裡所涉及的見解都是不佔支配地位的「非正統」見解,它們就完全沒有強迫他人注意和接受的勢力,如果這種處於劣勢地位的見解也能引起影響他人意識的作用,那必然是別人在將它們與官方的意見仔細比較後,確實為前者所說服,這往往是該見解含有新鮮真理的標誌。換句話,真正荒唐的言論無需乎防擴散,而那些倘不禁止就會征服人心的思想往往是正確的思想。

當然,有人會說,群眾大多有一種好奇心,所以特別容易對非正統的見解感興趣。但是,我們要說,除非是在一種「一言堂」的氣氛下,人們才會專對任何一種不同意見格外重視。只要各種意見都能自由發表,人們就不會專去注意那些反對意見了。必須看到,那種依靠刺激人們好奇心而取得影響的意見,是建立在它們缺乏正常發表機會的前提下,一旦反對意見的發表成為習以為常的事情時,人們對它的好奇心就自然消失了。因此,有人指出,壓制不同意見往往是替它們作反宣傳,並非沒有道理。

再者,防擴散的意圖無非是禁止人們接觸錯誤思想,它完全是出於把群眾當成阿斗的監護人立場,出於把群眾視作孩童的「父母官」立場,在最好的情況下,也只能培養出一批「單打一」,見不得世面的教條主義者。也許有人會說:我們還是願意讓群眾接觸一些反面東西的,以增強免疫能力。不過它們必須經過我們的選擇,同時,我們還是必須把發表反面意見的人抓起來;可是,如果他們選出來讓群眾提高認識能力的反面教材,先就印上了「供批判用」的字樣,那麼他們這種可嘉許的意圖就差不多沒法達到了。單單為了駁斥一個人的觀點而讀他的著作是不會有甚麼收穫的,那正像看一場錯綜複雜的反特電影,事先就告訴了觀眾誰是特務,結果對觀眾思維的推理能力不會有任何幫助。尤其是,假如我們同時又把發表了反面意見的人抓起來,效果就會更糟。那不是在啟發人們辨別甚麼思想正確,甚麼思想不正確,其實是在警告人們,甚麼是你們可以想,可以說的,甚麼是你們不准想、不准說的。那不是在解放思想,而是在設立禁區。不是在提高認識,而是在壓抑理智。所以,實行隔離的政策不僅必然會壓制真理,而且必然會促使廣大人民智能衰退。

事實上,有些人一直欣賞一種「善意的」愚民政策,出於一種自稱是為了人民好的願望,採取一切力量進行控制人民思想的愚民工作。為了使人民思想純正,寧可使他們頭腦簡單.其結果,只能造成一個停滯、呆板,起碼是進步特別緩慢的社會。這樣一個貧乏、單調、靜止的社會形態,也許正是某些人心目中的「理想國」。但是,人民是不會喜歡它的,並且,它必將在今天這樣高度變化迅速發展的世界中遭到無情的淘汰。

最後,我們再考查一下,對言者判罪是不是為了威脅潛在的罪犯。如果正是出於這種目的,那無異於默認以下幾點。一、當權者認為自己是唯一神聖的,他把一切批評他的人都看作「罪犯』。二、當權者們不僅把自己所奉行的一套方針看作是絕對正確、唯一正確,而且他還認定,每一個人對這種正確性都會自然而然地有堅定的信仰,乾脆說,那應當是與生俱來的天賦觀念,因此.凡是對這一套加以思考、懷疑,加以探求、討論,產生不同或相反意見者,必然都是居心叵測,怙惡不悛.所以除了以重刑伺候,恐怖威脅外,別無其它選擇。三、當權者們承認.有一個相當數量的人們是反對自己的.至少他們認為,如果允許反對意見公開發表,那麼很可能就造成一個相當的多數。所以有必要使這樣潛在的敵人感到恐怖而實行殺一儆百。四、當權者們對於和反對意見展開辯論,贏得人心方面沒有自信心,所以才採取這種不訴渚於伸張理性而乞靈於封鎖理性的手段。這裡的主要之點在於。這種恐怖所施加的對象是言論,是思想,因此它就絕對不能證明自身是正當的。一個當權者鎮壓了某種行為,怎樣判斷這個鎮壓是否正當呢7可以根據人們贊成或反對意見之多寡來衡量,但是如果所鎮壓的不是一種行為而是一種觀點,那就無法證明了。一切不同意見者都被看作潛在的罪犯和罪犯的幫兇,他們正是被叫去看殺雞的猴子,只有贊成者才可以直抒己見,在這種前提下,指鹿為馬又有甚麼做不到的呢?不錯,這種恐怖有時確能鞏固權力者們已有的地位,但它不是通過擴大人民對自己的信賴與忠誠去達到這一目的,相反,它則是以增加人民對自己的隔閡與敵意去達到目的。所以,這種政策,對於那些立志與人民為敵的政權來說,可能是必須的,僅管其效果等於飲鴆止渴。但是,它對於一個真誠地為人民謀利益的政權,則是完全有害的,哪怕在某些時候.這種手段似乎不失為一種快刀斬亂麻的應急措施。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對言者判罪的做法,完全不同於對於犯罪行為的懲罰,是完全沒有任何理論根據的。(待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人權觀察籲中國政府撤銷控制互聯網法規
徐水良:學術不能搞「民主」
十一來臨 中共恐慌 抓人又封網
新民進黨運動?謝揆:執政黨理想須在射程內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