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講義-15】利己、害人與愛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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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上回提到人只要沒有害人之心,則不必刻意愛人,只是單純自利的動機,透過市場的運作,「原則上」就可以達到互利雙贏的結果。

所謂市場運作,其實就是自願式的交易,也就是說在「尊重別人」自主意願的前提下的互動。

既是「原則」,就有例外,也就是有「條件」下才成立的。是什麼條件呢?條件之一是個別行為者沒有獨占力,條件之二是沒有外部性。本期先談獨占力,下期談外部性。

獨占會損人利己

為什麼有「獨占力」就不能達到雙贏呢?其實也不是不能雙贏,而是沒有達到最大的雙贏,也就是雙方的「贏」的合計,未達最大(未達最大的社會福利)。要嚴格的證明這一點要有圖表工具;我們這裡簡單說,獨占比競爭差,是因為在競爭市場,個別行為者(如市場裡的買方或賣方)不能改變交易條件,而獨占者就有這個能力。既然有改變交易條件的能力,則自利的他,就會在「如何損人利己的不同條件中」琢磨著。這裡的不同條件,主要是指價格與產量,例如選擇「漲價少賣一點」或「跌價多賣一點」。當然,雙贏還是雙贏,因為是在市場自由意願的前提下嘛,不給對方一點好處是不行的。但給多少好處就有分際了;如果「少給兩點」我可以「多得一點」,他就幹了。如此這般,整體社會就「少了一點」,那不就沒有達到社會福利最大嗎?

競爭市場下不會這樣,因為個別人沒有這個能力。其實,個別人不能改變市場交易條件的市場,就是競爭市場。這裡的「交易條件」,是指市場價格。競爭者既不能改變價格,他只能選擇生產多一點或少一點,他不能選擇別人少享受兩點我多一點(因為別人「享受的程度」就是那個價格水準,而價格他是動不了的)。

妒嫉心最害人

市場上是尊重他人自由的。發揮市場機能是不必先刻意去愛人,但也不能害人。我們上回說害人大略分為「欺騙、偷竊、搶劫」。其實,愛心的另一面不是這些害人之心,而是妒嫉心。貝克(Gary Becker,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分析家庭行為的前提,是父母對子女有愛心。在他的理論裡,「愛心」的反面就是「妒嫉心」。仔細想,妒嫉心竟比害人之心更可怕呢!

妒嫉心不同於一般的「害人利己」。妒嫉不是把別人的錢拿來的那種「損人利己」。不是的。妒嫉的「損人利己」是說,「損人」本身就「利己」了!換言之,它不是「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而是「別人的痛苦就是自己的快樂」。因此,如果有一種事發生(例如造謠),會使對方痛苦,但自己沒有得到什麼財物,則一般的小偷不會去做;但有妒嫉心的人會。當然,有妒嫉心的人可能不會當小偷,但他卻會暗中害人,這其實比小偷更可怕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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