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稅務常識

土地捐贈予政府 以購入成本為列舉扣除金額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0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報導) 近年來高所得者不當利用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卻以較高的土地公告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藉以規避綜合所得稅,不僅不符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之精神,而且嚴重侵蝕政府稅收,違反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原則。為此財政部發布解釋明定個人購地捐贈予政府,其捐贈金額之計算,以購入成本為準,既維護公平正義,又可有效遏止蓄意透過購地捐贈者規避稅負的風潮。

財政部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核實減除。

虎尾稽所表示,個人以土地捐贈列報列舉扣除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

(一)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以土地實際取得成本列報捐贈列舉扣除;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申報時應檢附左列文件:

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2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目前實務上按公告現值16%認定。

二、 個人以繼承之土地捐贈:

(一)捐贈對象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者,該項捐贈不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如捐贈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

(二)非屬上述不計入遺產總額免徵遺產稅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應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