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務院發佈2005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導言、序言、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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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訊】美國國務院於11月8日發佈第七期《國際宗教自由報告》(Annual Report on International Regligious Freedom),審視世界各國的宗教自由狀況。

遵照1998年通過的《國際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向國會提交的這份年度報告,旨在審視宗教自由在各個國家遇到的障礙。報告還列舉了情況有所改善的國家,並闡明瞭美國為提倡國際宗教自由而採取的行動。

2005年度報告再次將緬甸、中國、厄利特裡亞、伊朗、北韓、沙特阿拉伯、蘇丹和越南定為”特別關注國”(“Countries of Particular Concern”),因為它們極其嚴重地侵犯宗教自由。上述國家在2004年度的報告中也被列為”特別關注國”。

報告核查了各國對宗教自由的承諾,審視了包括”特別關注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存在的對自由從事宗教活動的障礙。

根據這份報告,格魯吉亞、印度、土庫曼斯坦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通過放鬆法律及社會限制,在保護及促進宗教自由方面有了”顯著改善”。

報告中提到的一些國家通過控制宗教言論及活動而限制宗教自由。這些國家”因宗教團體的宗教信仰或相對中央政權的獨立性而將部分或所有宗教團體視為國家的敵人”。

報告中提到的其他一些國家允許得到確立的多數派宗教自由從事宗教活動,但限制”少數派或未經批准”的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根據這份報告,這些政府”敵視或壓制”宗教少數派,它們實行的政策”要求信徒放棄信仰,導致宗教團體成員逃往海外,或恐嚇和騷擾某些宗教團體,或將恐嚇和騷擾某些宗教團體作為主要手段”。

報告還列出了通過以下方式限制宗教自由的國家:國家忽視宗教少數派受到的社會歧視或迫害、推行針對某些宗教活動的歧視性法律或政策,以及將某些宗教譴責為危險的”邪教”或”異教”。

報告最後概述了美國通過公開宣傳並支持積極監督宗教自由狀況來提倡和支持國際宗教自由的努力。

報告指出:”爭取宗教自由有助於實現包括言論、集會及良心自由在內的其他各項自由。宗教自由取得進展,民主事業也會進步。”

《2005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導言

導言

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Washington, D.C.),羅納德•裡根大廈(Ronald Reagan Building)和國際貿易中心(International Trade Center)前,距白宮(White House)僅一個街區處,有一座為紀念20世紀早期美國傑出政治家之一──奧斯卡•斯特勞斯(Oscar Straus)建立的紀念碑。兩組雕像象徵著斯特勞斯最崇尚的美國精神──我們對創業的高度尊崇及對宗教自由的承諾。象徵宗教自由的一組雕像中有一位婦女,代表”正義”,她的手臂以《十誡》(Ten Commandments)為依托。基座上銘刻的碑文寫道:”我們享有信教的自由,既非特許,也非特權,而是天賦的權利。”(Our Liberty of Worship is not a Concession nor a Privilege but an Inherent Right.)

斯特勞斯眼中的美國精神,以及人們緬懷他一生的不朽功績,是貫穿整個美國歷史的幾大主題在現代的寫照。十七世紀,試圖擺脫宗教迫害的男男女女,憑著他們的頑強意志和不屈不撓的精神為我國的繁榮奠定了基礎。十八世紀,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作為決心讓美國從最新的科學成果中受益的領導人,起草了第一部保護美國宗教自由的法律。傑斐遜寫道:”任何人都不應當被迫參與或支持任何宗教活動或宗教會所,也不應因其宗教觀點或信仰受到迫害。人人都應當能夠自由地表達並因此保留自己的宗教觀點。”

十九世紀,內戰陰雲密佈,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總統考慮到我們聯邦一方樹立的公民與宗教自由的典範可能無法繼續發揚光大以激勵其他民族,為此憂慮重重。尤利塞斯•格蘭特(Ulysses Grant)總統則認真思考在毀滅性的戰爭結束後重建美國的艱巨任務,強調宗教自由與財產安全是保證”絕大多數人得到最大利益”的基本條件。

二十一世紀伊始,美國公民繼續行使自己的權利追求經濟繁榮,同時也以同樣的熱情弘揚我國的宗教自由。喬治•布什(George W. Bush)總統要求我們謹記這項基本權利在我國社會的深厚根基。他說:”我國開國先賢深知宗教自由對聯邦的穩定與持久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憲法保護個人選擇宗教活動方式的權利。今天,我們繼續歡迎我國社會擁有各種信仰的人民做出的重要貢獻。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宗教偏見,努力建設一個尊重每個人的生活與信仰的社會。我們保持一個多樣化社會的活力,同時也努力保障以信仰為原則的組織和擁有各種信仰的人民得到平等對待。”

在我國歷史的激勵下,美國決心在世界各地推動宗教自由事業,而這種決心建立在奧斯卡•斯特勞斯高度推崇的”天賦權利”的基礎之上。今天,我們看到這種基本自由已被納入《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等各項國際公約。《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創始文件之一,其中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用布什總統的話說,宗教自由”是人類靈魂的第一項自由──有權說出上帝要我們說的話。我們必須維護我國的宗教自由。我們必須在全世界為宗教自由大聲疾呼。”《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Annual Report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的目的正在於此。

為宗教自由大聲疾呼是必要的,因為很多政府只口頭應承履行《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協約規定的義務。不過,壓制性政府並非當今世界宗教自由受到的唯一威脅。此外還有使用暴力的極端主義分子,他們是我們這一代人在繼續為自由鬥爭的過程中面臨的主要的敵人。我們支持人們對宗教自由的正當要求,也必須堅決反對有人以其仇恨思想阻撓人類自由與民主。

宗教自由狀況不僅本身具有重要意義,而且還是整個社會容忍與穩定程度的反映。倡導宗教自由能夠促進言論、集會和良心等其他自由。宗教自由取得進展,民主事業也會更進一步。我國歷史見證了我們對宗教自由的核心承諾不斷深入與擴大,激勵著我們保護我們已經贏得的勝利,同時鼓勵其他政府達到嚴格的標準。我們的紀錄並不完美,但我們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促使全人類切實享有這項普遍權利的重任。正如布什總統所言:”在美國推動自由事業的進程中,我們謹記自由並不是美國對全世界的饋贈,而是上帝賜給全世界每一位男性和女性的恩惠。這條真理驅使我們努力幫助各地人民實現宗教自由,為所有的人創造一個更美好、更光明、更和平的未來。”

年度報告

根據1998年《國際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授權編寫的本年度報告是國務院和美國駐外機構數百名外交人員和公務員一年辛勤努力的成果。我們的駐外人權事務官員和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工作人員,在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及各地區局同事們的支持下,為完成這份報告作出了奉獻,值得特別嘉獎。

本報告的宗旨是將有關國家政府的行動記錄在案,其中既包括尊重、保護和促進宗教自由的政府,也包括那些壓制宗教意見,迫害無辜信徒或對非主流宗教人士遭受暴力攻擊的情況不聞不問的政府。本報告詳細記述了每一個國家的法律狀況、文化背景和相關政策,並記載了美國政府為反對宗教迫害,為促進宗教自由做出的努力。

本報告揭露的不幸事實是:千百萬宗教信徒繼續因其信仰或從事有關活動而遭受苦難,很多國家的政府拒絕承認或保護這項權利。如此眾多的人士堅強不屈,遭受毆打、酷刑、監禁,甚至被迫害至死,證明了宗教信仰的活力。我們希望,本報告通過將他們的困難處境記錄在案,一方面反映那些受苦受難的人們勇敢頑強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要求全世界倡導民主與自由的人們迎接面臨的挑戰。國務卿康多莉扎•賴斯(Condoleezza Rice)今年早些時候深刻地指出:”我們位於享有自由的正確的一邊,我們有義務幫助那些不幸出生在錯誤的一邊沒有自由的人們。”

國際宗教自由事務辦公室

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擔任總統和國務卿有關推進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首席顧問。在他們的指導下,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負責執行美國的宗教自由政策,與國務院、其他美國政府機構和美國駐外機構的工作人員緊密配合,最廣泛地利用一切外交手段促進宗教自由。通過與外國政府的正式和非正式雙邊談判,參與聯合國和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of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等多邊論壇的活動,與從事人權和宗教事務的非政府組織合作以及會見受迫害人士等途徑,我們為解決宗教迫害問題制定和執行有關策略,不論問題在何處發生。

在我們公佈第七期《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之際,我謹感謝布什總統和賴斯國務卿在這個問題上發揮堅強和具有高度洞察力的領導作用,感謝國會提供的兩黨一致的支持。我們還要向眾多在非政府組織中為被迫害者努力工作的人們表示感謝。羅納德•裡根(Ronald Reagan)總統曾經說過,”當宗教事務活躍,上帝庇佑下的法治得到公認之時,自由便會蓬勃興旺。”在我們期待未來人人都能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之時,我們通過共同的努力向全世界所有像奧斯卡•斯特勞斯和裡根總統等懂得這項天賦權利全部含義的人們表示敬意。

約翰•V•漢福德 (John V. Hanford III)
負責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無任所大使

2005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序言

起草報告的原因

遵照1998年通過的《國際宗教自由法》(IRFA)第102條(b)款規定,國務院向國會提交這份報告。上述法律要求國務卿在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的協助下,向國會提交”一份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作為對最新人權報告的補充,提供更多有關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詳盡信息”。

起草報告的方式

1998年,國務卿在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內組建了國際宗教自由事務辦公室。2002年5月,約翰ܨ漢福德(John V. Hanford, III)宣誓就任第二任負責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無任所大使,負責為國務卿起草這份報告。

2005年度報告涵蓋的時期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是國務院、駐外機構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數百名工作人員一年辛勤工作的結晶。我國駐外使館起草了報告的初稿,收集了這一個時期內各種來源的信息,信息來源包括政府和宗教事務官員、非政府組織、新聞工作者、人權觀察組織、宗教團體和學者。這種信息收集的工作是有危險性的,美國駐外官員經常在艱難甚至危險的條件下,盡心竭力地對有關踐踏人權的消息進行調查,觀察選舉的情況並援救那些因其宗教信仰而處境危險的人。

各使館今年首次將報告初稿直接送交全權負責這項事務的國際宗教自由事務辦公室審閱。在國際宗教自由事務辦公室對有關報告進行核實、分析和修改的過程中,有關官員借鑒了國務院其他部門的經驗並參考了各方面提供的信息,參考信息的提供者包括美國人權組織和其他人權組織、外國政府官員、聯合國和其他國際性及地區性組織和機構的代表以及學術界專家和新聞媒體。有關官員還向研究宗教歧視和迫害問題的專家、各種信仰的宗教領袖以及法學專家徵求意見。報告的指導原則是保證所有的相關信息都盡可能得到客觀、徹底和公正的評估。

本報告將被用作制定政策、開展外交、提供援助和培訓及分配其他資源的參考。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的規定,本報告還將被用作決策的依據,以確定從事或縱容”特別嚴重侵犯”宗教自由行為的國家。對於從事《國際宗教自由法》所指的這類侵權行為和其他侵權行為的國家,本報告中並未點名指出,但是美國政府已經或將與這些國家單獨進行接觸。本報告還將成為美國政府與民間團體進行合作的基礎,以促進對國際公認的宗教自由權的尊重。

用語說明

在許多情況下,《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採用某一個國家”大體上尊重”宗教自由權的說法。使用”大體上尊重”的說法是因為保護和促進人權是一個動態過程,在不限定條件的情況下,無法精確地說任何一個政府全面尊重了這些權利,即使最佳狀況也不例外。為此,”大體上尊重”是描述所有在最全面的意義上努力保護宗教自由的國家的通常用語。因此,本報告以”大體上尊重”表示對宗教自由最高程度的尊重。
發佈日期:2005年11月8日

(序言部份完)

2005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概要

《概要》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列出許多宗教自由受限制的國家,並將它們的行為和政策分為五個類別。第二部分列舉一些政府已採取重大步驟促進或保護宗教自由的國家,即便這些國家可能依然存在嚴重問題。第三部分介紹美國政府在一些特定國家為鼓勵促進宗教自由而採取的重要行動。 根據報告的行動和狀況的類別,有些國家在《概要》中的多個部分裡被提到。在第一部分,有些國家本來可被列入五個類別中的不只一個類別;但為了簡明扼要起見,一個國家僅被列入最能反映其宗教自由根本障礙的那個類別。

第一部分 國際宗教自由的障礙

控制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動的極權或專制行動

極權和專制政權謀求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論。這類政權因宗教團體的宗教信仰或它們相對中央政權的獨立性而將部分或所有宗教團體視為國家的敵人。宗教活動往往被視為對國家意識形態或政權的威脅。國家經常基於宗教團體多數成員的民族歸屬而對這些團體進行壓制。

中國

中國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方面的表現仍然很差。共產黨官員一再宣稱宗教信仰與黨員身份不相稱。中國政府仍力圖管制宗教事務,使宗教活動限於政府批准的組織和已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並控制宗教團體的發展和活動範圍,以防在中國政府控制範圍之外形成任何可能與之爭權的權威。未經登記註冊的宗教團體繼續受到官方不同程度的干涉與騷擾。一些未註冊的宗教團體的成員受到各種限制,包括恐嚇、騷擾和拘押。在一些地方,據”地下”宗教領袖報告,有關方面向他們施加壓力,要他們向政府機關登記,或成為得到政府批准的宗教組織的附屬機構並接受其監管。宗教領袖及信徒,包括官方教會人員在內,遭到關押和逮捕,被判處徒刑或勞教。地下基督教團體、維吾爾族穆斯林、藏族佛教徒以及被政府視為”邪教”的團體的成員受到政府更加嚴密的監視。在一些地區,治安官員採用威脅、拆毀未登記房產、敲詐、審訊和拘押手段──有時甚至動用毆打和酷刑──騷擾未登記的宗教團體的領袖及信徒。法輪功學員繼續受到逮捕、拘押和監禁;拒絕放棄信仰的人有時在監獄和勞教營裡受到嚴厲對待,有報告說曾發生酷刑和虐待致死的事件,而這些報告具有一定可信度。

在藏族地區,政府仍然嚴密控制宗教活動和禱告場所。當局強力鎮壓被他們視為傳播不同政見或主張西藏獨立的活動,包括對達賴喇嘛表示崇敬的宗教活動。達賴喇嘛和噶瑪巴喇嘛等藏傳佛教中最重要的人物仍流亡海外。數十名僧尼因抵制”愛國主義教育”而繼續服刑。政府不允許大多數國際觀察人士自由進出藏族區域,嚴密控制獲准進入藏族區域的觀察人士,並嚴格管制有關西藏狀況的信息發佈。由於存在上述管制,難以準確判斷宗教自由受到限制的程度。

(有關其他國家的譯文從略)

第二部分 在促進宗教自由方面的顯著改善

《國際宗教自由法》規定,《概要》中應有一節列出在本報告涵蓋期內”在保護和促進”宗教自由方面”有顯著改善”的國家。不過,這些國家可能仍然存在著嚴重問題。

(譯文從略)

第三部分 美國促進國際宗教自由的行動

這個部分著重說明美國在一些國家採取的行動。詳細內容可參見有關具體國家的章節。

中國

自1999年以來,國務卿一直將中國定為”特別關注國”,因為中國極其嚴重地侵犯宗教自由。布什總統於2004年11月在APEC首腦會議期間同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舉行會談時提出了宗教自由問題。國務卿在2005年3月訪問北京期間也討論了宗教自由問題,並到一所教堂參加禮拜儀式。負責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的副助理國務卿也曾兩次前往中國,同中國政府官員商討人權及宗教自由問題。國務院其他官員也曾到中國討論宗教自由問題。美國官員在得到不顧國際法規準則對宗教人士進行騷擾或歧視的可靠報告後提出強烈抗議,並在有關虐待的指控涉及的信息不全面或不一致時要求中方提供信息。美國駐華使館向中國外交部和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指稱宗教信徒遭到關押和侵犯的案例,但2004年3月到11月這段時間除外。當時,由於美國在2004年3月舉行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上提出了一份有關中國人權問題的議案,中國政府單方面實行了拒絕同使館官員討論這類案件的政策。美國使領館同中國各派宗教領袖保持聯繫,其中包括主教、神甫、官方新教及天主教教會的牧師;道教、伊斯蘭教和佛教領袖以及非官方的基督教教會的領袖和成員。 國務院通過國際訪問者計劃邀請一些中國宗教領袖和學者赴美實地瞭解宗教在美國社會中發揮的作用。美國大使館還組織美國的宗教問題專家前往中國,介紹宗教在美國生活和公共政策中的作用。

(有關其他國家的譯文從略)

(概要部分完)

(11/8/2005 23:36)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本文轉自互聯網論壇﹐未經本站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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