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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搞飛機 航空公司判賠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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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陳姓男子搭乘國泰航空公司由香港轉搭港龍航空班機赴中國旅遊時,行李遲到3天,陳某因有心臟病及糖尿病,藥品又全放在行李中,他怕病情發作,只能待在旅館等行李,後續行程因此泡湯,陳某認為航空公司有疏失,訴請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國泰與港龍應連帶賠償陳某8000元;仍可上訴。

行李糾紛判賠首例

本案是首件航空公司因行李延遲糾紛而遭判賠的案例。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某因行為延誤而受損失,可請求精神損失3萬元,連同住宿費用,應可請求3萬3800元,但因民用航空法及民法規定,一般託運行李延遲抵達,每公斤賠償不得逾1000元,陳某行李共8公斤,即可獲賠8000元。

陳某表示,他原本要求賠償食宿費用與精神損失共9萬8000元,但法院只判賠8000元,實在太少;至於是否上訴,陳某表示,訴訟勞民傷財,是因看不慣航空公司對他不聞不問才提告。如今只要能證明航空公司有錯就好,上訴與否將再研究。

國泰航空則表示,陳某行李在台北飛香港這一段未延誤,而是由香港轉飛中國長沙時,港龍航空發生行李遲到,不應由國泰負擔賠償之責。

港龍只願賠5360元

港龍則表示,行李確有延誤,也願意比照遺失行為,以每公斤20美金賠償,陳某行李8公斤,港龍願賠償160美金,折合台幣5360元。

【小檔案】行李遺失或延誤賠償 IATA有標準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航空公司表示,行李遺失或延誤處理,通常根據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規定,貴重的物品必須事先向航空公司申報,如果沒有申報,一旦遺失,則以重量計算,以每公斤20美元賠償金額折算,最高賠至32公斤,約640美金,折合台幣約2萬多元。

行李延誤部分,通常以7天為原則,如果是我國籍返家旅客,7天之內尋獲行李,航空公司會將行李送至家中,但不賠償,超過7天,則給予適當賠償。如果是出國旅遊乘客,因出門在外沒有行李,生活不便,航空公司每天賠償約50美金的費用,供乘客購買換洗衣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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