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好評

嚴正學:〔行為藝術〕殺雞之癢!

【大紀元12月14日訊】哲學中有個永恆的命題:「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 

  

我們把權當蛋,把官比作雞;那麼,如此多「強姦民意」的雞案中,是先有潘金蓮、還是先有西門慶?

地方政權有恃無恐,中共則任其胡作非為。個人膨脹和貪欲,使這些無須承擔責任的官員漠視民眾的生存(在中國,立法的過程就是設租的過程;行政、司法的過程就是尋租的過程。腐敗的脆弱性使專制國家不能有效地為社會提供保護和秩序,遑論為底層民眾提供平等保護和公正。──沈良慶語)。越俎代庖、權錢通吃、坐地分贓……        

                            

政府有病是因為制度有病!所以我接受委託把溫嶺市政府告上法庭。            

**

行政起訴狀

原告:台州市彙寶廣告裝璜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區雲西路105號

法定代表人:郭建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嚴正學 漢族 男 職業畫家

住所地:北京市回龍觀天慧園五幢一單元101室

被告: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葉海燕(市長)

訴訟請求:

1、依法確認溫嶺市人民政府「拆遷行政強制」違法,判令「官霸劫財,侵犯民權」的被告賠償人民幣4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租用溫嶺市人民中路2號東門郵政局樓頂場地,投資建設了長達63米、高達6米的巨型廣告設施(證據1), 租憑期至2006年3月22日(證據2)。

原告在樓頂發佈「全球通」廣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經審核後批准獲得廣告許可〔嶺2005〕戶外廣登字第5265號《戶外廣告登記證》,廣告發佈期至2006年3月22日(證據3)。

發佈的中國移動通信《全球通》廣告,年廣告費人民幣8萬元(證據4)。

2005年9月13日, 原告接溫嶺市郵政局行政科鍾振福電話,突然告之:「市政府下令,郵政大樓和樓頂廣告要被拆除。」 原告立即趕到溫嶺市後,發現被告「溫嶺市城市建設指揮部」違法委託無拆遷資格的拆遷人「臨海市崔氏拆遷隊」的崔發興已搭腳手架開始拆房,樓頂廣告將被拆掉。

原告立即到「溫嶺市城市建設局」,找「溫嶺市城市建設指揮部」謝興昌(政策處理科)科長、應振法等官員等交涉,並告知:「該廣告屬發佈期內合法廣告,你部未公告拆遷、公示評估而造成原告‘廣告設備’評估時遺漏(證據5),你們又拒絕增補給予補償;現請求讓原告拆回樓頂的巨型廣告設施的角鐵、射燈等,另遷他地,以免造成原告更大經濟損失。」

被告官員謝興昌科長把腿蹺在辦公桌上,閉著眼睛,吐著煙圈半響才答覆:「付3萬元錢後,准予拆回。」原告據理力爭,謝興昌、應振法和另一女官員等6、7人態度十分粗野,並蠻橫地轟走原告。

原告請求承租人溫嶺市郵政局夏主任出面交涉,被告方一口拒絕,拍著桌子,雙方在電話中爭執不休。

原告對自已的合法財物被無端扣押成了綁票,很不理解,又再三向上述官員請求,並說:「《物權法》公佈了,原告對自已的財產應該有處置權,總不能白白被侵佔、掠奪、變賣。」

被告說:「《物權法》生效了嗎?你講什麼法都沒用,我說不還就是不還給你,得聽我的,你能怎麼樣?這個項目是市委書記拍板的,有本領你找他去。」

原告說:「‘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在15大中已寫入憲法,你不能扣押變賣原告的財物……」

被告說:「我是政策處理科科長,共產黨的法比你學得透吧!少跟我說這些廢話,說告我,告訴你要告就告市政府,市長叫葉海燕,這是溫嶺,你以為在椒江……」

此時,原告懇求:「能否少付些錢,拆回角鐵架、射燈?」仍遭拒絕。此後,原告到處找關係託人情攻關無果;又上訪、申訴、控告……遭推諉;無可奈何,還是三番五次找被告哀求仍均被拒絕。原告的財產,被不法官員無端扣押,成了「綁票」,現在強逼原告付3萬元錢去續買,不然就撕票!這完全是強盜的邏輯,太黑! 被告怎麼能允許下屬官員如此無法無天!

「權大於法!」 原告一時又拿不出那麼多錢,他們就撕票了!原告眼睜睜地看著溫嶺市最大的「達346平方米的樓頂超巨型射燈廣告」被肢解切割。原告的十幾萬元資產, 血本無還,痛心不已!

對著被告官員如此行徑,看著被告官員猙笑的嘴臉;原告要曝光「官霸劫財,侵犯民權!」的暴行。

9月19日,被告「變臉」,將責任推到溫嶺市郵政局,被告說:「拆遷評估是整體評估,包括大樓建築的全部和所有附屬設施。」

「原告是被拆遷大樓樓頂的承租人應有知情權,你們不公告,評估又不依法公示……」原告抗辯。

「想要取回,現在就付錢給崔行興!這幢大樓今天已整體賣給拆房人崔行興了。我們屬市政府不屬城建局,再到這裏來糾纏就是破壞行政執法;要交涉, 找市委、去找溫嶺市市長葉海燕……」。

原告找到崔行興,見到蓋有「溫嶺市城市建設指揮部財務專用章」的票據(證據6),整座大廈出售價僅24,554元,是9月19日出賣的。原來,被告仍通過拆房人變相向原告索「錢」,這就證明,在此之前,一切的「索錢還物」的要脅,均是被告直接行政行為下的索「賄」;見索「賄」不成,被告轉換權術,以2萬多元區區小錢將座大廈賣給崔行興,由崔繼續向原告索錢。

天哪!這就是整座大廈的價碼? !

光原告樓頂的財物就值10幾萬,那些鋼材、角鐵也不少於2萬……政府官員強征豪奪,包括原告的財產就等於白白送給食暴利的共謀人。整座大廈的交易,既不公告拆遷、又不評估公示、承包拆房也不招、投標。對於被告官員的胡作非為,原告有理由合理地懷疑: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監守自盜下,有多少的貪贓、舞弊的行為在衍生。向原告索「錢」,一開口就是3萬!活脫脫是一條「吞象之蛇」!

原告認為: 「溫嶺市城市建設指揮部」是被告設立的臨時機關,系溫嶺市政府派出機構,其作風代表溫嶺市政府的形象,其強奪原告的合法財產賤賣,凸顯官員權力返祖、權力尋租的惡行。被告下屬「溫嶺市城建指揮部」 是法定的「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國務院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都明文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第34條規定,對被拆遷房屋評估公示制,接受社會監督。被告官員在拆遷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中,持權尋租、暗箱作業,及顯現出粗暴、蠻橫的官霸作派,人神共憤!

現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1、被告與臨海市崔氏拆遷隊簽訂的《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協定》明顯違反《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第55條(4)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屬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2)款(3)(4)(5)項規定之情形,違反法定程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  職權的;應確認違法並依法追究。

2、被告與產權人簽訂的《拆遷協議》違反《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應依法確認無效。

3、被告未依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接受社會監督。其暗箱作業的評估屬程式違法的。所作的《房屋評估明細表》造成重大的遺漏,且濫用職權變買原告財物;屬該法第53條情形,應予以查辦並責成重新作出評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三)(七)(八)款,第54條(二)款(3)(4)(5)項規定;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5條(四)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屬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致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台州市彙寶廣告裝璜有限公司

2005.11.10

————————————————————

本案2005年11月17日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台行初字第154號《行政裁定書》決定立案受理,同意原告代理人提出整體回避溫嶺市人民法院,要求異地管轄;現裁定:「本案移交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審理。」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