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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 賦予運動教練權益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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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十四日電)台灣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賦予各級學校運動教練職務等級、待遇、退撫等權益法源。由於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仍有疑慮,與會立委同意,院會二、三讀前,送政黨協商處理。

上午處理的三項提案,除國民體育法之外,委員會決議,高級中學法第七條不予修正,但通過私立學校法第十條修正草案,明定財團法人得兼辦各級、各類學校規定。教育部已研擬配套修法,並承諾整體考量。

推動運動教練權益法制化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台北縣)在委員會中播放行政院新聞局以紀錄片「翻滾吧!男孩」製作的宣傳片,為運動教練抱屈。

她說,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體操教練林育信,國際賽經驗、得獎不少,卻還是代課老師,領薪新台幣三、四萬元,為國爭光且培育幼苗,所得、福利與付出不成正比。

奧運跆拳道銀牌、國民黨籍立委黃志雄(不分區)說,有學校老師看不起運動教練,認為他們頭腦簡單、四肢發達,若只佔工友、約聘僱的缺,不能等同一般教師,定位上明顯「妾身未明」。

教育部次長范巽綠認為,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定位應採績效制,離退權益雖應合理保障,但不等同一般公教人員,也不宜納入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適用。體委會則尊重教育部看法。

在國、親立委力促下,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增列,專任運動教練待遇由行政院定之,因聘任後之服勤、職責、申訴、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及其他權益,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其退休、撫恤、離職、資遣、保障及其他權益,準用教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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