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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可享低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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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六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民眾未來於住宅、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其優惠利率得依市場放款利率減半,差額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最高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四,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額度最高百分之五十。

為推廣利用再生能源,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行政院與朝野立法委員分別擬具七版本再生能源相關法案,經濟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的能源。

草案規定,經濟部得考量台灣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台灣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影響,自法案施行起二十年內,分期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其各類別所占比例。

草案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六百五十萬千瓦,當獎勵總裝置容量達五百萬千瓦時,經濟部應視各類再生能源的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檢討能源類別。

草案規定,電業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的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必要時,得由政府編列預算撥充;基金用途包括補貼再生能源電價、設備、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融資利差、其他經濟部核准的再生能源發展相關用途。

草案也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法案施行日起三年內依規定與電業簽訂契約者,其設備生產的電能,以太陽能每度新台幣十元、風力每度二元、風力發電離岸系統每度二點七元、地熱能每度二點七元、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每度二元費率躉購。

這項費率計算公式由經濟部綜合考量各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原則上加計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七的投資報酬率,依再生能源種類分別訂定,並得每三年視各類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調整。

草案強制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程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費用由工程採購單位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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