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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府門前祭神 不罰

【大紀元2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台灣苗栗縣男子林青松、巫國君,去年二月間被苗栗警分局認為在苗栗縣政府大門前,以祭神為藉口意圖滋事,涉嫌妨害公共秩序,經舉牌命令解散仍滯留不去,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審裁定各罰一萬五千元,兩人不服提起抗告,該院普通庭卻裁定不罰,撤銷原裁定。

法官認為以祭神為名固然不恰當,但人民為使其訴求的某一政治觀點更達效果,以某種行動或道具凸顯,只要過程、手段平和,自不能以該處不適合祭拜,即認為是「滋事」。

此一大逆轉,引起部份法界人士譁然,認為有違社會秩序維護法當初的立法意旨及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並形同變相鼓勵類似聚眾滋擾行為,不利社會安定。但也有人認為,法律見解見仁見智,應該予以尊重,且此一裁定並無拘束力,不致造成群起效尤的效應。

二審裁定書指出,林、巫二人去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召集苗栗縣弱勢人權協會多人,以祭神為藉口,企圖至縣府大門前訴求公投的主張。裁定書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必須行為符合「滋事」及「任意聚眾」的情形,且已有發生「妨害公共秩序之虞」時,該管公務員始能為「解散之命令」。

法官認為林青松等人當天抵達後,將祭拜物品擺放地上,並請其他人到縣府內休息,僅留下巫國君陪同,尚未發生「聚眾」情形,全程也無號召或鼓動群眾抗爭或其他妨害公共秩序舉動,客觀上難以認為二人行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之虞」,不能因為二人未遵守警方舉牌命令解散,認為違反社維法規定。

但法界有不同聲音,部份人士認為當初社維法立法意旨,就是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只要就事實認定已妨害公共秩序,就應裁罰,不應無限上綱,擴張解釋言論自由的範疇,否則即失去立法精神,何況縣府既是縣治所在,在其大門前「祭神」,卻認定不算妨害公共秩序,實不符大多數人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