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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造艦 獨立董事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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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黃美惠╱台北報導〕根據聯電獨立董事許士軍表示,有關聯電協助和艦建廠及檢方所懷疑的聯電技術無償移轉至和艦等事,這些事項並未在聯電董事會中進行討論,也未就相關訊息告知過獨立董事,對此聯電發言人劉啟東認為,這可能是認知差距不同所造成的誤會,聯電將再與各董監事進行溝通,減少不必要的誤解。

許士軍表示,有關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在日前公開聲明中所指協助和艦建廠,以及檢調所指聯電技術及專利移轉至和艦等事,在他到任之後,並未見到聯電董事會中有任何討論,聯電亦未對他告知過任何相關資訊。

至於聯電未告知獨立董事有關協助和艦建廠的相關訊息,是否涉及刻意對獨立董事隱瞞重大資訊?對此,許士軍認為,獨立董事的存在主要是監督公司營運政策上的事,有關經營團隊與別的公司合作或是技術移轉等較為敏感的細節,並不一定要全部向獨立董事報告。

許士軍指出,聯電與和艦的案子,應該是公司經營團隊在競爭策略上所負責的領域,在該案成熟之前,經營團隊不可能就相關機密性的細節向獨立董事揭露,以免曝光後造成經營團隊不必要的困擾,因此他對聯電就協助和艦建廠一事保持低調可以理解,但經營團隊仍必須就全案負起成敗的責任。

不過,許士軍也認為,若是協助和艦建廠案已變成公司的政策而非醞釀中的個案,則聯電在政策形成後未告知獨立董事的行為,就公司向獨立董事揭露資訊的機制而言,這恐怕還是一個「缺陷」。

中山大學企管系教授葉匡時則分析,董事會是受全體股東委託經營公司,假如曹興誠以「個人」名義下令協助和艦建廠,完全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在公司治理上是有明顯的瑕疵,因聯電是以專利技術去「協助競爭者」;反之,若當時決議案已經董事會通過,在公司治理上就可站得住腳。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總裁楊民賢也表示,上市、櫃公司對外投資,不論金額、投資地,依法都有嚴謹且明確規範,依據公司法,也須經由董事會同意;如果聯電董事會依據公司長遠經營考量,認為有必要以此協助和艦發展,且已照顧到公司及股東權益時,則聯電有否違反公司治理,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聯電發言人劉啟東昨天並未直接證實聯電有無在董事會中討論過該案,不過,他表示,許士軍去年六月才接任聯電獨立董事,而和艦建廠在三年前就開始,因此,他認為許士軍上述說法應該是時間認知上所造成的誤會。

劉啟東並表示,聯電不止一次對外表明與和艦的友廠關係,「董事們對此不會不知情」,因此,他會再與聯電董監事進行溝通,讓董事會了解聯電營運決策上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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