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炳雄藏械罪成判監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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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4日訊】高等法院昨天判非法藏有軍火罪名成立的重犯季炳雄入獄17年。而另一項企圖殺警罪,就因為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而要發還重審。

重犯季炳雄及吳振強昨早乘坐囚車,由警方押解下抵達高等法院。大批配備長槍、頭盔及避彈衣彈衣的警員,在法庭外嚴密戒備。

季炳雄被控企圖殺警及跟同黨吳振強藏有大批軍火案件,陪審團2日退庭商議約4小時,裁定3項針對季炳雄的3項無牌藏有槍械和爆炸品罪名成立,一項判刑8年,另兩項各判12年。由於其中藏有7枚手榴彈的一項罪名非常嚴重,所以部份刑期不獲同期執行。他因此共要判監17年。

法官判刑時指案件嚴重,被告季炳雄藏有大量軍火殺傷力強勁,足以在本港這個密集地方,對無辜的市民構成大規模的人命傷亡,必須予以重判。法官並且要求律政司檢討,現時藏有軍火罪最高判刑14年,對特別嚴重的罪行是否足夠。

另1名被告吳振強,被控持有偽造身份證的罪名,判監15個月。另兩項藏械罪則能達成裁決。由於被告已經被扣留一段時間,很快刑滿,控方要求繼續扣留,直至另兩項藏械罪排期再審,獲得法官批准。

44歲被告季炳雄和47歲的吳振強,是警方在2003年12月24日出動飛虎隊,在油麻地渡船街一個住宅單位拘捕,當場搜出大量軍火,包括槍械、子彈和手榴彈。

另一方面,針對管有軍火及爆炸品的刑罰是否不足,有立法會議員昨認為,有需要加重刑罰,並會促請律政司盡快檢討。

根據現時的法例,無牌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行,最高刑期都是監禁14年,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法例過時,對於一些藏有大批軍火的案件,未有足夠阻嚇力:「假設你打開個木箱,有30支AK47,是否到最後,這麼嚴重的罪行也判14年,很明顯以現時的社會,有歹徒真的有這麼大量軍火,我想應該檢討以加高(刑罰)。」

議員認為要將法例變得更有彈性,以季炳雄的案件為例,如果不是受到14年的上限限制,判刑最少要有20年,他會去信律政司司長,要求即時檢討現行法例,並建議針對管有大量軍火的罪行加高刑罰。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將法官意見,交由負責修改法例的部門跟進。保安局表示,會研究判辭,再作適當考慮。(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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