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惡法不除,國無寧日

郭國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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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訊】法治究境為何物?中國人似乎並未真正明白,旁德教授在其<審判的藝術>中對法治的詮釋可謂經典:“法治要求人們根據已知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固定規則來管理國家;如果要求人民遵循法治,那麼法律就應當是眾所周知的(至少是可知的);如果期望人民能夠妥善安排他們的生活,那麼法律(包括那些怎樣修改法律的規則)就必須是恆定的;最後,假如要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麼法律就必須是普遍適用的。”(<審判的藝術>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9頁;郭國汀譯)

但是法治並不能保證法律本身的好壞。因此需要首先明確由誰立法和怎樣立法及立什麼法和如何修改法律等根本問題。所謂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之說,為那些自私自利的統治者制定諸多惡法開了方便之門。

惡法有 「惡法亦法」與 「惡法非法」兩種主張。我認為惡法非法比較合理,因為既然是惡法,國民當然沒有義務遵守惡法之理;惡法亦法有一個重要前提,即允許國民公開批評,批判惡法,唯有在此前提下,國民才有遵守惡法的有限的義務。一旦不允許國民批評,評論惡法,則應當修正惡法,廢除惡法,使之成為善法才合符法治的精神。

讀徐忠明先生<思考與批評>有感。此君學養深厚,涉略較廣,可稱之為學者。評論文章亦有功底,耗時三月始讀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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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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