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法》與北京對台政策的轉變

──江澤民對台政策破產

嚴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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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訊】北京「全國人大」三月十四日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實質上是為轉變江澤民對台政策而制定的《對台關係法》。

《反分裂法》四項要點

《反分裂法》有四項要點:第一,強調「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平涉」,可以說,《反分裂法》是中國的《內部關係法》或《對台關係法》。

第二,規定了中國大陸「和平消化」台灣或兩岸「和平融合」的種種措施,所以,《反分裂法》又是《和平消化法》或《和平融合法》。

第三,全國人大通過立法程序,授予國務院與中央軍委在《反分裂法》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可作「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決定。中國憲法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固定全國人大的權力。所以,《反分裂法》又是《授權法》。

第四,限制了「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權力,規定只有在三一種情況下,才能「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因此,《反分裂法》又是《限制動武法》或《潛在動武法》

北京的《對台關係法》

《反分裂法》在制定過程中,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這次全國人大上江澤民下台,這樣的「大事」,幾乎為國際輿論所忽略,原因是圍繞《反分裂法》的各種輿論掩蓋了江澤民辭職的新聞。

《反分裂法》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特別是引起西方一些國家的批評,原因之一是《反分裂法》「名」不副「實」「反分裂」一詞,顧名思義,應適用於一個國家內企圖分裂這個國家的集團與個人。對於那些作出法律所禁止行為的人,國家進行懲罰。西班牙的巴斯克分離主義分子、印尼的亞齊獨立運動組織所從事的,都是用武力或暴力分裂國家的行為,但這些國家沒有立「反分裂法」,原因之一是按照刑法或其他法律,就可以懲治這些分裂國家的行為。這次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法》對台灣島內的台獨勢力,只要不觸犯「三道紅線」固定無可奈何的。一九四九年以後,台灣與中國大陸是「任何一方的法律及政府行政權力無法施行到對方的區域」(《台灣九論》,刊《前哨》一一00四年一月號)。《反分裂法》針對台獨勢力,其效力不及台灣,不可能在台灣實施。《反分裂法》「名」不副「實」,應稱作《對台關係法》,是規定有關「和平消化」或「和平融合」的法律,是授權大陸國務院與中央軍委在一定條件下「動武」的法律,是「可能動武」的法律。北京不用「對台關係法」而用「反分裂法」這一名稱,一是為了避免與一九七九年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名稱相同,二是用這一名稱可以引起台獨勢力的充分注意和震動。

《反分裂法》不會在台灣實施

《反分裂法》的條款,無論是台灣歡迎、贊同,還是抵制、反對,都改變不了一個事實──這些條款,除第九條性質上屬於國際法中的「戰爭法」條款外,一條也不會在台灣實施。就像中國大陸的《婚姻法》、《刑法》一樣,《反分裂法》是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不會也不能在台灣地區實施。

如果台灣歡迎、贊同《反分裂法》中有關「和平融合」的條款,這些條款,不能自動生效,也要經台灣立法或採取行政措施,才能實施。這些「和平融合」的條款,對台灣和大陸都有利。所以,在這些條款頭上蓋上「反分裂法」的「總名稱」,並不恰當,正如不宜把「厲行節約」的條款放進《反貪污法》中去一樣。如果台灣抵制、反對《反分裂法》中的所有條款,那當然談不上在台灣實施了。因為,台灣與中國大陸是「任何一方的法律無法施行到對方去的區域」,一九四九年以來一直如此,《反分裂法》的制定也不會改變這一狀況。

如果台獨勢力越出《反分裂法》規定的三道「紅線」,北京按《反分裂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這時,實施《反分裂法》的仍然不是台灣,台灣只是成了法律關係的「客體」。炮火聲中法律沉默,在兩岸發生大規模衝突或戰爭時,《反分裂法》同樣「沉默」了,有效的只是《反分裂法》中的第九條。這一條規定,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這一條,嚴格來說,不是實施的《反分裂法》,而是國際法中有關「戰時平民地位」規定的「戰爭法」,如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公約》和一九七七年的附加議定書。所以,《反分裂法》按其四方面內容應「正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地區關係法》。但北京有意起名為《反分裂國家法》,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威脅台獨勢力。所以,《反分裂法》又是《威脅台獨法》

制定《反分裂法》本身不構成武力威脅

台獨勢力存在台灣島上,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台獨勢力,實際上危及一般台灣民眾。就是在主張台獨的人中,也很少有主張用暴力或武力手段推進台獨的。如果今後台海兩岸在聯邦制基礎上實行和平統一,「台灣制憲」本身在一定條件下有利於聯邦制下的統一。我在《台灣九論》中曾說:「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不相容的,而一部台灣憲法卻可以與聯邦制中國的『統一憲法』相容。」(見《前哨》月刊二OO四年一月號)所以,台灣制憲,是否越出「三道紅線」,今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要「釋法」。

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來取得他國土地。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北京始終不承諾不「對台動武」。《反分裂法》中的「限制動武」條款,對主張用和平方式來解決台海兩岸關係的美國來說,按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美國國會通過的《與台灣關係法》也無法作出正式的反應。按照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如果北京對台真的動武了,美國一定會作出反應.,如果北京用「非和平方式」對付台灣,美國會「嚴重關切」(第二條第二款之第四、第六項)。現在的問題是,北京制定《反分裂法》既沒有真的動武,又不會、也不可能在台灣實施,美國的官員除可以作口頭反應外,不可能採取軍事性的或其他實質行動。

北京對台政爺的兩次轉變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台灣首次全民直選總統前夕,解放軍向台灣南北海域進行地對地導彈發射訓練,向距台灣兩個主要海港高雄和基隆不到五十浬海面發射導彈,這等於把一個人釘在牆上,對他發射飛鏢,是真正的「武力威脅」。在這時,美國按《與台灣關係法》規定,克林頓總統下令派遣「尼米茲」號第二艘航母戰鬥群部署到台灣附近的國際海域,與已在台灣附近巡邏的美國「獨立」號航母會合。一九九六年發射導彈,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北京對台政策的大轉變,在對準高雄外海發射導彈後的一天,高雄《民眾日報》在頭版只寫了一個字──幹!從江澤民以行動改變鄧小平對台政策的這一天起,台灣島內的情勢逐漸向民進黨倒了過去,不僅使李登輝在導彈發射後當選,而且導致民進黨執政。《反分裂法》本身不構成「武力威脅」,這只是一種非武力的「法律威脅」。把「法律威脅」與「和平融合」政策相結合,並為「一國兩制」以外的和平統一開闊道路,這是對近十年來江澤民對台政策的重大改變。法律懲罰一般不會對人構成「威脅」,《反分裂法》又不會在台灣實施,卻會對台獨勢力構成真正的「非武力」的心理威脅。

總之,北京制訂了一部完全不會在台灣實施的《反分裂法》,首要目的是為了用「非武力」的法律語言惘嚇台獨。即使台獨勢力聲稱不怕,而且日後也會明白《反分裂法》不會在台灣實施,但實際效果會構成「法律威脅」,因為,台獨勢力一旦越出「三道紅線」,「潛在的武力威脅」就會浮上水面,北京會不顧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而依法律規定訴諸武力與武力威脅。《反分裂法》對中國大陸來說,對「軍人干政」有抑制作用。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三道紅線」的釋法,也有助於把軍隊置於國家統率下,在一定意義上,《反分裂法》有助於中國向「軍隊國家化」方向邁進。《反分裂法》設定「三道紅線」,有助於維持台海現狀。在台灣「反反分裂法」「三﹒二六」大遊行後,《反分裂法》既然不在台灣實施,只會在台獨勢力中的「中堅分子」心中留下《三道紅線》的深深印記。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於紐約寫於北京通過《反分裂法》當日)
轉自2005年4月前哨雜誌(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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