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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當時老師也在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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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負責恩慈美國學校校務督導的鄒麟牧師指出,當日兩名女學生離開校長室後,大部分時間都由校長秘書陪伴在一樓畫圖,而後秘書帶學生到公園板凳上等學生家長的時間僅約一分鐘,且公園距離學校不到八公尺,學校警衛、教師及校長秘書均可以目視到學生狀況,當時還有三位教師在公園內,學生絕對很安全,學校沒有所謂將學生放置在公園不管。

鄒麟指出,學校當初不僅已針對學生家長陳情的校車爭吵案做過調查,也同意家長全額退費轉學,一切處理都符合教育專業程序,也已向台北市教育局清楚說明。至於學生在公園的實際狀況,則會靜待警方來校作筆錄說明一切,校方會配合調查,也相信警方調查會還給學校一個清白。

鄒麟指出,3月中旬學校家長來校陳情,指稱兩名女兒在校車上被另一名五歲學生丟簿子、丟東西欺負,他當時雖然人在美國,但因為外國籍校長與家長語言上略有不通,他當時就透過電話越洋協助雙方溝通。而儘管校規規定中途退學只能依比例退費,但因這名家長當時在子女學生面前一再語出威脅、強烈要求,為避免擴大不必要的紛擾,他就向外籍校長協調,破例同意學生可以「全額退費」轉學。

針對家長指稱兩名女兒在校車上被欺負,鄒麟說明,在接獲家長通知後,學校就馬上向校車上其他學生、教師、司機調查,所有人都表示當天車上並無特殊狀況,學生都是一如往常地嘻笑聊天;而家長表示有學生丟簿子、鞋子,鄒麟表示,被指控的學生僅有五歲,這兩名女學生並無受傷狀況,其他學生也不認為有學生打架情事,應該不構成所謂學生暴力相向。

對於兩學生被帶到公園一事,鄒牧師說,當時該名家長從早上七點半就到學校陳情,又因語言隔閡,和校長在五樓校長室討論長達兩個多小時,期間兩學生在校長室又嬉戲又吹笛子,校長請秘書把學生帶到樓下,學生大多數時間是在一樓畫圖。

鄒牧師說,而後秘書帶到距離學校不到八公尺、通常被當成學校運動場所的公園內,讓學生坐在板凳上等媽媽,小孩子全程都在學校警衛與老師目視範圍內,且當時公園內還有另外三名老師及學生在玩,不到一分鐘,家長就下樓來帶小孩。

法界觀點 剝奪受教權 涉強制罪

記者胡守得╱特稿

大人爭執,遷怒學童?為人師長,將學童帶出校園,置於公園不顧,法界人士認為,此一作法,恐涉及剝奪學童受教權,或迫使其行無義務之事,此外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長可分頭向內政部、教育局提出控訴,請求給予行政懲處;刑事方面亦恐或涉及強制罪嫌。

法界表示,學童若未辦理完成退學手續,則不論一天課或一堂課,學童都擁有受教育的權利,若師長將個別的學童帶到公園遺置,使學童原本在上課變成野放,亦涉及迫使學童行無義務之事。

法界指出,師長在學童面前,擁有一定的權威,對於師長的要求,學童通常不敢明白反抗;以本案來說,若師長是受校長指使,將學童帶出校外野放,是以其權勢脅迫學童做無義務的事,及剝奪上課權,校長及老師恐有涉及強制罪之虞;且因被害人為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另刑法強制罪為非告訴乃論,擁有偵查權的檢警獲知後,依法可以自行追究校長、老師的罪責,或由掌管兒童業務的當地社會局獨立提出告訴,不一定要由學童家長提出告訴才可。

行政懲處方面,學校、師長的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卅條「遺棄或其他對兒童及少年做不正當之行為」,第卅二條「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之規定。

上述兩條文皆為行政罰,其中違反第卅條者,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第卅二條,則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學童家長可向內政部提出書狀控訴,由內政部調查後裁處;至於學校師長的行為,學童家長另可向教育局提出檢舉,要求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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