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焦點》“朕即法律”在香港

凌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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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訊】 香港的司法獨立在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與1990年頒佈的基本法中獲得肯定。因此北京要以政治力介入香港﹐往往借法律名義進行包裝。九七前後的所謂“四大護法”﹐就是北京的政治工具。“護法”其實是諷刺﹐因為誰都知道﹐一黨專政下的中國﹐黨大於法﹐說他們是“護法”﹐不如說是“護黨”更加確切。隨著時光的流逝﹐老護法凋謝﹐小護法上場﹐仍然“萬變不離其黨”。

最近就董建華下台後新任特首任期是原定的5年﹐還是董沒有做完的2年﹐又勞老小護法出來護黨。但是七嘴八舌﹐除了據說“新的特首”和“新一屆特首”任期有不同外﹐其他說法也把人越搞越糊塗﹐當然也引起反彈。

最新的護法言論來自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小護法王振民﹐他早前曾表示,董建華繼任人由於任期不足5年,所以不算新一任特首,即使再參選也不算是連任,理論上他可以再做多兩屆,即總共做十二年特首。不過,他最近又撰文推翻自己觀點,認為補選特首2年任期也屬一屆政府之內,所以他只可多連任一屆,即總共做7年,不能再連任第二次做12年特首。

其實人們錯怪王振民了。任何“護法”對法律的解釋﹐可以今天這樣說﹐明天那樣說﹐問題不在法律本身與護法本身﹐而是在黨的需要﹐因為護法即是護黨。之所以“新的特首”只能做2年﹐乃因他是港英餘孽﹐只能2年做做看﹐考驗一下。做得好﹐再做5年﹐已經十分“寬大”了﹐加起來是“7年之癢”﹐如果當時民望仍然很高而再連任5年﹐是不是忠於黨還是小事情﹐但如果因此而任期超過董建華的7年﹐表明“彭(定康)伯樂”叻過“江(澤民)握手”﹐那就涉及是否愛國的大是大非問題了。在這個情況下﹐法律要服從黨的意志也。

由於中共對法律的解釋變來變去﹐不但使香港的親共人士變成無“法”蒼蠅﹐香港市民也被弄得團團轉﹐於是經常為民請命的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狠批內地法律專家有如皇帝一般,把自己視為唯一權威,他則不會理會這些專家的言論。但是如果想到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說“朕即國家”的名言﹐那麼對“統治階級工具”的法律﹐來個“朕即法律”﹐不也順理成章了嗎﹖也怪不得潘潔在信報著文說﹐這是“法律替代政治的年代”。問題是如果法律能替代所有政治的話﹐那肯定是畸形的年代。

更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民主黨前主席李柱銘大律師在解釋為何會出現這些混亂與爭議時所言﹕“或許梁司長(按﹕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於三月二十日在香港電台節目中發表的〈給香港的信〉可以解答我們的疑問,她說:‘我們應緊記《基本法》是由實行大陸法的國家制定的,而我們的普通法制度也是可以演進的。’她的言下之意,明顯就是說特區的普通法制度應向大陸法的方向演進,那豈不是繼‘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及‘有中國特色的民主’之後,又來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普通法’?”這將是中國共產黨將國際法與中國革命具體實踐相結合所做出的創造性貢獻。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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