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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中新生入學 居住認定租賃時間改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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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妍君台北十九日電)台灣台北市政府今天修正通過「台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對於公告額滿學校入學新生居住事實認定,以往須持有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或法院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滿九年,這次放寬為租賃契約證明僅須滿六年,即可取得居住事實。

市府教育局表示,修正辦法將送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教育局網站http://www.edunet.taipei.gov.tw,訂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教育局指出,北市額滿國中學生須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北市,非寄居身分,且有居住事實;過去「須租賃滿九年」的居住事實認定方式,經民眾反映過於嚴苛,市府法規會也建議放寬,決定修正為「租賃滿六年」,以符合民眾實際情形。

修正辦法規定,除了持有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或滿六年的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新生分發進入額滿學校前,須再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到入學資格審查日前的水電費收據,以及當年度五月的戶籍謄本正本,而後依設籍時間長短,優先分發入學。

教育局表示,學校額滿後,未分發學生應改分發到鄰近國中就讀;額滿國中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轉學或異動缺額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教育局指出,各國小須於每年四月二十九日前,依國中學區一覽表,將畢業生名冊送達所屬學區國中,各國中則須於六月二日前,將新生入學卡送達各國小;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應於當年度七月十一日後,持戶口名簿、國小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到所屬學區國中報到入學或改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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