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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著作是別人的 獲「授權」是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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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報導】(據中廣新聞何宏儒報導)休閒服飾品牌連鎖店UNICORN未經授權,在門市播放流行歌曲,涉嫌侵害著作權遭到起訴。台灣資策會科法中心表示:如果著作是別人的,那麼「取得授權」當然是使用人最基本的觀念!

科法中心主任陸義琳表示:《著作權法》規範,音樂著作權利人享有「公開演出」的權利;賣場如果要「公開演出」權利人的詞曲,當然必須經過授權。就本案而言,由於被告經權利人通知後沒有妥善處理;他認為透過司法行動,當然會對被告造成壓力,同時也可以發揮社會教育的效果。

他強調,使用人必須有的基本觀念:假設著作是別人的,取得授權是最基本的認知;尤其當權利人有所主張的時候,就應該加以瞭解;確實構成法律問題的話,就要停止侵權行為。

他表示:音樂著作權團體爭取權利的過程,早年是從音樂使用量大、營業額較高的機構開始,像是電視台或廣播公司;這個部分的授權上軌道後,當然會逐步擴大其他的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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