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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 多數條文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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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確規範宗教社會團體的發起與宗教基金會籌設等程序。不過,對於宗教團體定義、主管機關、宗教法人財產、建築物使用等多數條文,遭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下午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黃昭順(不分區)、親民黨籍立委沈智慧(台中市)「宗教團體法草案」以及民進黨籍立委邱創進(彰化縣)提出的「宗教法草案」四個版本。

  初審通過條文包括,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有同級同類的宗教法人者,其名稱不得相同,法案施行前,名稱已相同者,不在此限;依法完成登記或設立的宗教團體,發給宗教法人登記證書及圖記。

  宗教社會團體指以實踐宗教信仰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的社會團體,分為全國、直轄市與縣市二類;宗教社會團體籌設,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宗教社會團體經許可籌設後,應在六個月內召開發起人會議,三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

  宗教基金會指以特定金額的基金為設立基礎,以推展宗教相關公益、慈善、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事業為目的所組成的團體;宗教基金會的籌設,應由捐助人檢具申請書、章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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