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獨立評論 師濤案件與中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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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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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凡:各位觀眾好,現在是獨立評論時間。前不久,中國大陸一位記者,將他在報社聽到的中共傳達的檔整理成了文字,將這份檔發到了海外。結果這位記者被中共逮捕,現在,這位記者已經被中共判刑十年。草庵,你知道這位記者是誰嗎?
草庵:您說的是師濤,前湖南當代商報新聞中心主任。也是大陸其他幾家報社的幾家報社的自由記者。他在擔任新聞中心主任建編輯中心主任的時候,二00四年四月,湖南省當代商報社在一次內部會議上,傳達了一份文件。在會議上,師濤先生做了記錄,並在當天向海外公佈了這個檔內容。
伍凡:大陸政府對海外的網絡非常重視,師濤向海外公佈了這份檔,大陸很快就找到了他,並馬上逮捕了他。我在這裏先向大家念一下中共的檔是什麼:
  中共中辦(六)國辦十一號檔摘要
4月20日,中國的宣傳部們緊急向各新聞單位傳達中辦和國辦的11號
文件,內容是《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摘要如下:
一、關於當前形勢的分析:
(一)今年是“6.4”15周年,境外一些民運分子比較活躍,他們准備在“6.4”紀念日期間採取闖關行動,准備強行闖關;
(二)關於自由化的問題,主要是否定共產黨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搞所謂的“民間學習”,還有一些敵對勢力把刑事案件政治化;
(三)群體事件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拆遷、上訪等方面;
等等!
重點是關於“6.4”、關於法輪功、關於群體事件。
二、各級各部門要做好防範措施:
(一)堅決制止民運分子闖關入境;
(二)嚴密防範各種活動;
(三)嚴密防範敵對分子利用互聯網搞活動;
(四)嚴密防範群體事件的發生;
等等!
三、當前要狠抓的五項工作:
(一)堅持正確的理論和責任意識;
(二)切實加強情報工作,掌握各種活動情況;
(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有效地防範境外敵對分子的破壞,堅決不發任何和中央政策不一致的任何言論;
(四)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防範控制工作;
(五)減少群體性上訪。
(同時要注意境外民運分子與境內媒體個別編輯、記者的聯繫,一旦發現,立即報告。)
草庵:中共一直實行獨裁統治,這個檔很說明瞭些問題。但在最近,師濤先生被判處十年徒刑,我想先將判決書念一下: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5)長中刑一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師濤,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山西省太原市軍安裏小區三號樓西單元 102室。因涉嫌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於2004年11月2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現押長沙市看守所。
委託辯護人佟文忠,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被告人師濤為境外敵對分子通風報信,故意非法將其所知悉的屬於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提供給境外的機構,危害國家安全,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師濤的行為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師濤辯解:“其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行為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經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中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師濤為境外非法提供的國家秘密已經國家保密局鑒定為絕密級國家秘密,其行為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故此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辯稱:“鑒于被告人師濤的行為並未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極其嚴重的危害後果和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經查,與事實相符,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師濤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其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歐陽華
審判員 柳志敢
代理審判員 謝紹平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書記員 黃實之
伍凡:記者打電話給長沙市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稱師濤的案件比較特殊,不願做任何答復。她說:“他這個案子能不能對外的話,只能他們辦案單位統一對外口徑。我們是中間環節,我們不好怎麼做出這個,不好對你來公佈這些東西了。你還是要問辦案單位,他們也知道檢察院批捕沒有。像這樣,他這個案子是個政治案子,我們一般不能對外這樣的。他這個案子是比較特殊。”
草庵:04年11 月24日被湖南省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在山西太原拘捕的師濤也是獨立中文作家筆會會員。山西和長沙國安部門搜查師濤家時沒有出示任何檔,這明顯是違反有關法律的。他的辯護律師郭國汀突然被取消了律師資格;而在法院判決之後,國安部門居然直接威脅其家人不得進行上訴。師濤妻子王媛介紹:師濤被抓期間,國安人員和王媛單位領導先後找過王媛談話,威脅她不許把師濤被捕之事向媒體通報,否則對師濤沒有好處。
伍凡:這個判決有很多問題,第一,關於師濤的身份。判決書中師濤的身份是“無業”,這讓人們很費解。一個“無業”人員如何能獲取“國家絕密級文件”?如果說師濤在被捕以後失去了職業,那也應該寫上他被捕前的職業,從另一個角度上講,師濤如果沒有職業,那麼他從那裏得到的機密檔,洩密的人是否也受到了追究?其實,師濤的身份、職務在本案中至關重要。我們知道,他的真實職務是記者,身份是作家,詩人。記者將他認為有價值的新聞資料公之於眾是天職。而且在本案中,沒有了師濤的記者身份,他根本不可能獲知那份讓他坐了大牢的中共中央檔。判決書隱瞞師濤的真實身份,即使從指控的角度,也毫無道理的。我認為,師濤雖然是記者,但不是行政官員,不是中共黨員,他對那份黨的檔沒有保密的義務。因為他從來沒有在中共的黨旗下宣誓要“保守黨的機密。”那份黨的文件只是政黨機密,傳達到非黨群眾中,就已經解密,把已經解密的“政黨機密”混同國家機密,然後讓一個“無業”的公民承擔“保密”的義務,這是這個判決最可笑的邏輯預設。
草庵:不光如此,中共中央檔不是國家機密。師濤涉及的是中共中央辦公廳的檔,檔是否有機密標誌。離開這個關鍵點,都是強詞奪理。從內容上看,這顯然是機密的。至於是幾級機密,那是另外一回事。當然,這樣的檔是見不得人的。也正因為如此,相信它才是機密的。任何人都知道,中共是個社會團體,不是國家機關,中共的檔不應該成為國家機密。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保密法第8條偏偏把政黨機密視同為國家機密。這是黨國不分的絕妙證明。但是,即便如此,這份中共中央檔仍然不能算國家機密。理由是:根據國家保密法第2條,只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並經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允許部分人知悉的事項才是國家機密。師濤披露的這份中共中央檔,其一、公訴機關並沒有舉證證明該檔經法定程式確定為絕密,並確認該檔在何種時間內、何種範圍內傳達,相反,從該檔可以傳達到非黨員群眾上看,它根本不是機密,哪個國家有讓群眾知道的機密?其二、從內容看,這份檔沒有涉及國家保密法所列舉的國防、外交等八類事項,只不過是一些公共政策性指示,是人人皆知的“皇帝新衣”。將這份檔說成是國家機密,沒有法律依據。憲法中也只規定了中共對國家的領導權,也就是老共現在強調的執政黨。執政黨的機密與國家機密是兩回事,因此即使假定該檔上有“機密”兩字,即使在假定師濤在聽口頭傳達是被告知了,要證明中共機密檔等於國家機密檔的法理卻不存在。
伍凡:還有一個問題,偵查程式中的非法操作。判決書在交代師濤如何歸案時說:師濤“於2004年11月2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被逮捕。”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偵查程式中對偵查對象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傳喚、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對偵查對象的住宅、辦公場所可以搜查,但是採取這些措施都必須持有法律手續。雖然對通緝在逃或者正在犯罪的人可以即時抓捕,但從來沒有規定對一個正常生活、工作的公民可以無任何手續“抓獲”。判決書中出現的這個非法律術語正好揭示了長沙市國家安全局非法辦案的鐵的事實。通過判決書展示的其他證據,不難看出,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在對師濤進行“抓獲”之前,沒有任何合法證據可以認定師濤涉嫌向境外提供國家機密。他們所能取得的,最多是一些電子資訊,並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他們通過非法“抓獲”師濤,取得師濤的口供,通過非法搜查師濤的住宅,取得師濤的筆記本和其他物證,然後形成證據鏈條,師濤案件的證據體系就是這樣建立起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定案的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其中合法性就是指必須以法定程式取得證據,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如刑訊逼供的證據、非法搜查的證據),即使具備真實性、關聯性,也不可以被法庭采信。這叫“毒樹之果不可食”。因為如果我們採信了非法證據,雖然在個案中可能實現了實體正義,但卻破壞了程式正義,最終導致整個司法體系的潰敗。
師濤案從非法偵查開始,所有的證據都是建立在非法操作的基礎之上的,因此,根據程式正義的原則,師濤案的所有證據都不能采信。
草庵:程式的正義性在司法上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美國,我們有個非常現實的案例,這就是陳文英雙面間諜案。陳文英之所以在鐵的證據面前逃脫了司法懲罰,其根本原因就是其委託的律師幫她找到了檢查單位的司法漏洞,以程式的正義性有問題使她的案件不被控訴。為什麼要這樣吶?這是因為,在美國幾西方國家,大家都認識到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當你面對一個政府的時候,他都是非常渺小而且是軟弱的。你無法抗衡一個政府,因為他可以用公權力來對付你,所以,所有的法律都必須要限制政府的權利。而避免政府機構濫用權利。所以,政府部門在司法正義性上有問題的時候,這個案件即使是鐵案,都會失去贏的可能。這就是為了保護百姓的利益。
伍凡:師濤案的量刑。師濤案量刑畸重是所有人的共識,一份檔摘抄,竟然判處十年徒刑,讓海內外目瞪口呆。本人認為,造成量刑畸重的根本原因是審判機關機械地理解了證據和法律。認為師濤洩露的是絕密級中央文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而情節特別嚴重,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所以判決之後法官認為已經從輕處理了。其實,是否後果特別嚴重要看造成的客觀後果,師濤案造成了什麼值得一提的後果?造成了外交、國防情報洩露?造成了科技、經濟情報流失?都沒有,有什麼理由判處十年重刑?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對法律的無知和對自由派知識分子的恐嚇報複。除此之外,還有別的解釋嗎?
草庵:我倒是覺得師濤對中共有功勞,中共怕海外民運人士返回大陸,師濤把檔洩露出來,客觀上導致海外民運人士不再闖關,與檔要達到的目的不謀而合,更談不上有社會危害性這哪里有罪,這是有功,我覺得中共應表演師濤先生,並給他大量的獎賞。
伍凡:其實,講的再多也沒有用。中共的司法不是獨立的,是中共掌握的。這個案件的發生本身就顯示了中共既沒有人權,也沒有司法,更沒有民主和自由。他具備的只是獨裁和專制。而師濤先生的案件不是獨立的,也是眾多的案件之一。中共搞了這樣多的違法法律的案件,最後必然會導致人民的反抗。
  今天的時間有到了,我們只能暫時談到這裏。謝謝各位觀眾的收看。下次節目再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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